安全生产事故中玩忽职守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6-02-01 10:25:44高浩翔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高浩翔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安全生产事故中玩忽职守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

高浩翔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700

摘要:随着社会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司法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相关政府监管人员的追责力度不断加大。本文通过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理论中偶然说、中断说、监督过失说的分析,以及对玩忽职守罪行为构造的分析,得出最能确定玩忽职守罪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就是监督过失理论。

关键词:玩忽职守;因果关系;监督过失

最近,社会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天津港瑞海公司事件、江苏昆山爆炸案等各种安全事故令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司法部门对安全事故中相关负责人、监管人员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不断有监管人员因为玩忽职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在犯罪客观方面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共性:第一就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怠于行使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这种行为一般表现在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之时并没有真正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就是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公共财产、社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第三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犯罪属于结果犯,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仅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那么并不能据此二者而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当前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

(一)偶然因果关系理论

所谓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就是指行为并不能产生危害后果,在行为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其他一些对于结果发生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偶然因素,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就称之为偶然因果关系。一些专家表示,在其他罪中也许这种偶然因果关系的出现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一旦涉及到玩忽职守罪,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确定无疑,因为在危害结果与玩忽职守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相当数量的偶然因果关系。玩忽职守本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不作为,如果不作为,则危害结果可能不会发生,但是作为,那么结果一定不会发生。①因而这种偶然因素也就具有刑法意义。

(二)因果关系中断理论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认为,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中,由于某种介入行为,当这种介入行为事实支配着因果关系时,致使原来存在的因果关系发生方向上的变化,最终会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

(三)监督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认为,在认定监督者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时,倘若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没有采取相关监督措施从而使得损害结果发生,那么则有必要针对这种监督过失进行追责。这种过失责任一般而言适用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上级的过失,上级没有使从业人员充分注意到这种责任,致使损害结果发生,那么可以依据“懈怠监督责任”而适用监督过失责任理论;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安全生产事故对整个社会安全体系的重要影响,依据监督过失理论可以对企业的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追责,追究其“组织和营运制度上”的监督过失责任②。

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构造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构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导致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存在不同的偏差。一方面,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1.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以及擅离职守等;2.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是不严肃认真,缺乏履职的态度和能力。另一方面,玩忽职守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中介因素的介入。行为人本身单纯的玩忽职守行为不会直接促使危害结果发生,这其中有中介因素的推动力,或者表现为自然力、或者表现为第三者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所以,在分辨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时,不能仅仅考虑玩忽职守行为以及危害结果,而是要将玩忽职守行为与中介行为、中介行为与危害结果整体进行考虑。

三、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通过上述关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论述和行为构造的分析,可以看出,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对判断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并没有提供可依据的标准。中断理论也并不能很好的解释,因为针对大多数过失渎职犯罪而言,其中的介入因素才是造成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考虑概率的话,这种介入因素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发生的。因此中断理论无法准确判断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而关于相关性这一理论,缺少明确的判断标准,不能充分发挥司法指导作用。

由此可见,玩忽职守罪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就是监督过失理论,这需要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追究,从而达到强化监督者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促使其谨慎、尽职地履行自己职责,达到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与其他理论不同的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负有过失责任。安全事故的发生固然是被监督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即监督者没有及时、正确、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被监督者的行为没有得到遏制,最终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因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为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监督过失理论对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如果监督者严重不负责任,缺乏应有监管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应当追究监督者监督过失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预防和减少因玩忽职守行为而导致犯罪,也可以使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二者兼顾。

[注释]

①贺刚飞,张景华.玩忽职守罪中因果关系疑难问题研究[J].大众科技,2012.

②唐煜枫.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问题研究[C].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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