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解析

2016-02-01 10:25:44艾建佳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影响力

艾建佳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解析

艾建佳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700

摘要:《刑法》388条规定,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这样三种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存在密切关系的人;二是已经离开其职位的曾任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业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存在密切关系的人。看起来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主体要件理解和适用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影响力;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界定

从影响力权利的属性来说,可将其归为权力属性影响力以及非权力属性影响力。其中,非权力属性影响力是指在权力属性的影响力以外,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和资历,或其拥有的威望和经济利益等与权力无关的因素而对他人的想法或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由此看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所利用的是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的一种特定关系。从影响力内在实质来看,笔者认为应根据实质内容来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在认定该罪主体时,应主要判断涉罪主体所处的地位和职责是否存在便利条件,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王某本人是基层派出所的正式在编民警,收取张某(该市教育局中层领导)10万元,请时任某市长的叔叔帮助张某晋升该市教育局局长。

二、“近亲属”的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近亲属范围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学界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的范围则存在这样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适用刑诉法“近亲属”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②许多学者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应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应当属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③而且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待近亲属单位的解释应该持有严谨的态度,不应该将近亲属的范围做夸大解释。

(二)适用民法“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近亲属包括第一序位的配偶、父母、 子女;第二序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当前形式下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的范围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包括历史文化因素、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等因素,近亲属的关系不单纯是一种伦理关系,更是法律关系,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具有相当广泛的民众基础,符合社会对于这一概念的一般认知。因此,在这种观点之下宜采用民法“近亲属”的范围。其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两部互相独立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近亲属”是一个程序法概念,而刑法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概念是一个关于刑法条文规定的罪状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实体法问题,而非程序法问题,不必在刑事诉讼中进行。

三、“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从法律规范到相关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对于“关系密切人”的界定有一个从“近亲属”演变为“特定关系人”,再由“特定关系人”演变为“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达到人”这样一个变化过程,从外延上看“关系密切的人”要比“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的外延更为宽泛。而在理论界,关于如何界定“关系密切的人”也有较大争议。一般而言,对于“关系密切的人”分为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两大观点。

(一)事前判断。事前判断标准是客观身份判断的标准和实质内容审查相结合的,所谓客观身份判断标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行为人之间具有这种关系密切的身份,而这种身份是客观存在的。实质内容审查是指上述这些具有客观身份的行为人是不是凭借上述关系密切的客观身份实施了犯罪行为。学界认为“关系密切的人”很难从条文上具体规定,从实际案例中来看,“关系密切的人”有多重类型:亲戚关系(非近亲属)、情感关系、朋友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同学关系、老乡关系、同事关系等等。⑤

(二)事后判断。事后判断标准是指一种反向推定的方法,即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未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可以推定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密切关系。笔者赞同事后判断的观点,原因有二:其一,从行为结果上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实是冒着法律上的风险,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那么我们从行为结果上反推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其二,采用事后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实质审查,加大了惩治此类犯罪的力度,将一些不具备客观身份,但是确实实施了此种犯罪的行为的范围分子绳之以法。

[注释]

①陈国庆,卢宇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②《刑事诉讼法》 第106条第6项.

③梅传强,胡江.论<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的罪名及行为主体>[A].赵秉志.新中国刑法60 年巡礼(下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21;葛磊.新修罪名诠解:<刑法修正案(七)>深度解读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55.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⑤孙建民.如何理解 刑法修正案(七)中关系密切的人[N].检察日报,2009-05-05.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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