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方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文 方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要、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五个应当”,即: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三个不得”,即: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收费旅游项目。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并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讨论其必要性、可行性。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合同中的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即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第三人承担。
当上述情况出现时,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求助。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旅游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链接:各地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近年来,虽然各地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黑导游”的打击力度,各种禁令规章也是三令五申。河北、重庆等省份均对导游强迫或诱导游客消费等行为亮出高罚单。
新修订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将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 也明确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不得胁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物品的;不得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若有违反,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制定相关法律,有些地方还专门设立旅游警察,海南三亚设立了全国首支旅游警察支队,云南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设立旅游警察。
当前“黑导游”等旅游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这和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有关。纠正当前旅游乱象,不仅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也要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虽然有些地方已制定了相关法律,但因执法不严,仍导致一些旅游乱象的产生。各地通过旅游法规规范旅游市场、整治导游乱象,是一个好事。但立法上有招,还要考虑执法严不严的问题。
黑导游等乱象之所以存在,这也与当前中国旅游业发展不成熟有关。当前,无论是整个旅游市场管理,还是旅游市场本身发展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这些方面距离成熟阶段均尚需时日。“黑导游”等旅游乱象的存在是一个中国旅游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并不断着手完善旅游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