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莹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股东同质化传统与股东异质化演进
赵莹莹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的利益同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传统的股东“同质化”。但随着对股份公司理论的研究以及公司实践的发展,这种传统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呈现出股东异质化演进的趋势。
关键词:传统公司理论;股东同质化;股东异质化
随着对公司的团体性、社会性的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对于法人本质的深入思考,传统上法人利益是其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股东与公司利益统一的神话地位发生了动摇,当今学界学者越来越偏向于认为股东与公司利益存在相背离的可能性或者说存在这种实际情况。
以美国公司法发展实践的案例为例,典型案例之一是杜邦公司通过其对通用公司的支配性股东地位成为通用汽车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从而以垄断的方式侵害通用公司利益。1917年,杜邦公司通过大幅度增加向通用的股权投资,实现杜邦向通用大量供应人造皮革、聚醯亚胺、涂料和清漆的业务的目的。到了1921年,杜邦公司已将其自身利益完全压制于通用公司之上。这种垄断状况直到1961年才以判决剥夺杜邦持股权的方式了结。杜邦案充分向我们展示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在特定情形下的并非统一的实际情况。
传统所坚持的法人拟制说对于法人本质的认识过于观念化使其脱离生活实际。法人有机体说的代表人物封·吉尔克认为,法人作为一个对内和对外都实际表现出来的“联合人”,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组织体。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组织体必定具有不同于其成员的属于自己的独立利益。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贝塔罗曼诺曾指出,“由于股东间在信息成本上的差异,在这种情境下关于公司股东利益统一的一般假定是不适当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伊恩·艾瑞斯也认为,当股市的效率并非属于强式知情型时,股东则可能希望公司管理者以公司根本利益换取现实股价的上升。
一、股东同质化传统
股东“同质化”的假定是传统公司理论和制度展开的逻辑起点,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菲斯曼和哈佛法学院教授克拉克曼曾经表达了这种观念的至高无上:“对于公司法应当主要致力于提升长期股东价值的观点不再有任何严格意义上的竞争者。”但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股东“同质化”理论并非完全适用于股东的真实世界。股东间的人性差异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由来已久的客观现实。其理论根源在于对股东“同质化”假定的批判和建立足以支持股东“异质化”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大型公众公司的投资实践中股东类型的日益多元化使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需求和偏好。由于股份公司中股东之间复杂的人性因素和利益冲突,传统对于股东财富最大化认定的标准出现了模糊。有学者指出,“股东财富最大化咒语如果不被解读成短期价值最大化,就不具有特定意义和政策内涵。”
二、股东异质化的客观现实
“一股一票”原则作为基于传统的股东“同质化”假定下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一个核心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涵义:一个方面是股份的投票权能与其收益权能成比例,即股份不能仅有收益权能或者仅有投票权能,不允许股份的投票权能高于或者低于收益权能的相应比例。另一个方面是股份的投票权能与收益权能不能相互分离而单独转让。然而,“一股一票”在美国却并非作为这样一种原则体现。著名的《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都被拥有与其经济利益不成比例的投票权的家族控制。如《纽约时报》的股份分为A股和B股,A股无投票权股,B股才有投票权。而B股由苏兹贝格家族持有。1969年纽约时报公司在纽交所上市时其仅发行A股,直达20世纪80年代其才允许交易B股,但同时规定苏兹贝格家族成员和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异质化的演进
传统公司法理论要求严格区分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债务利息是可以由公司在税前扣除,但对股权的红利支付却不能如此。从理论上说,区分普通股权和那种拥有固定利率及特定偿还时间的债权比较容易。但在当今社会中大量复杂的现代金融工具使得确定一种明确可行的区分标准成为天方夜谭,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就是股权与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的相互融合,即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现象。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一种“附投票权债券”,该债券在公司发行中被作为股份对待,可以在公开市场中交易。很显然这种债券持有人的性质已经很难通过传统的标准界定出到底是债权人还是股东了。
[参考文献]
[1]United States v.E.I.du Pont de Nemours & Co.,366 U.S.316(1961).
[2][德福尔克·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37.
[3]Roberta Romano,”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akeover Statutes,”Virginia Law Review,Vol.77,No.2,1987,p.113.
作者简介:赵莹莹(1989-),女,回族,辽宁阜新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