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下实际责任人责任性质探析
——基于公司法人人格理论

2016-02-01 10:25:44刘兆侠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

刘兆侠

银川能源学院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10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下实际责任人责任性质探析
——基于公司法人人格理论

刘兆侠

银川能源学院法学院,宁夏银川750105

摘要: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股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成。因此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股权;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法律内涵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轮起源于美国,其形象化表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c Veil)系桑伯文(Sanborn)法官在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冰柜运输公司(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一案中首创,并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案例得以确立,成为美国公司法上的重要理论①

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内涵,有多种观点。作为该理论发源地的美国,并没有对该理论进行概括阐述,而通过一系列举例确认了公司法否认理论适用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人格被滥用、严重混同等,其共同点为公司缺乏法律上的独特性。②日本学者森本滋教授认为,所为法律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公司所保持的形式的独立性违法了正义、平衡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法的的形式上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确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定他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③我国当前最具代表性、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广泛接受的定义是朱慈蕴教授提出的。即‘‘法律人格理论,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吗,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轮是指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与其后的股东是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权利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否认的法律规定。从该规定的文义表述上来理解,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当把握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公司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地存在;二是主体要件。原告只能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侵权债权人和合法债权人;被告只能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三是行为要件。即控制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使公司的独立人格仅有具体形式上的意义,而实质上已经丧失。四是结果要件。即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这其中最难把握的是行为要件。何为“滥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隐蔽性强,很难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法》第20第3款的规定有相当的局限,即该规定从文上理解,并未反映公司人格理论的全部内涵。该规定将有关主体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仅限于公司股东,行为要件上限与股东滥用,“滥用”强调主观上的过错,令当事人举证困难,这样可能导致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法律上独立性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实际控制人操纵的情况,或者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人格混同却难以证明有主体存在滥用性的情况,此时,公司债权人实际上无法依据上述规定来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的难度比较大。从国外的有关立法和公司法实践中,我们可知,“人格滥用”行为并非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全部情形,公司面纱被揭开后也并不仅仅只向股东直接追索责任如公司法人格理论的发源地美国,有很多判例是基于其他事实和理由适用的,在某一公司法人资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同一股东设立的多家兄弟公司都被要求承担责任。

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后实际责任人责任性质探析

在某一具体情况下,公司被揭开面纱后,其后的股东或者其他关联公司等实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什么?现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目前理论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引起的连带责任性质的认识上,无限连带责任说是较为普遍的观点。但对股东承担该种责任与公司在责任承担上是否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即属于共同连带责任或补充连带责任的问题,是有争议的。这个连带责任怎么承担,在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否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全部责任还是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才承担?实际责任人是否享有类似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学者们中间有争议,司法实践中法官也难以把握。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由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强调利益相关者的牵连关系。

所谓有限责任,就是投资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只要投资者的出资到位,即使公司最终的债务大于投资者的出资,投资者也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而无限责任则相反,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企业的债务不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实质上,投资者的全部财产也是无限责任企业(如合伙)信用的一部分。但只要企业实体存在的,一般均是先以实体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实体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再由投资者来承担。

在共同连带责任下,公司与股东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而补充连带责任仅要求实际责任人就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人责任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时股东现有先诉抗辩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以股东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前提。在公司尚有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公司来实现债权,所以即使股东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也不是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不符合该条件的适用条件,所以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须以债权人起诉公司无法获得清偿为前提,股东此时的地位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执行时,应先执行公司财产,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公司无法承担的数额为限,那么,公司法人格否认下实际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性质追究是哪一种责任呢?笔者认为,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规则下的情景下,实际责任人与公司对权利人承担的是无限共同连带责任,理由如下:第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定规则本身就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其目的就是在特定的情形下使股东或其他实际责任人脱离有限责任的保护,以其全部财产直接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如果实际责任人为法人,这种责任承担也不应以其注册资本额为限,因此,这是一种无限责任;第二,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创设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其适用条件本身就严格,如果在公司已经符合规定情形时还从程序上设置障碍,要求债权人必须先向公司主张债权,只有当该公司倾其所有仍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部清偿时,公司背后的实际责任人才承担补充责任,不符合引入该规则的立法目的:第三,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发展过程来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连带责任应当是共同连带责任,在公司发之前的司法解释有关补充责任的规定,但在公司法中已经改变之前的变表述,立法者也明确否定了补充连带说,认为基于公司已经失去法人人格的现实应当追究股东和公司的共同责任:第四,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在司法实务中为某类诉讼设置前置程序,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条件,不是债权人需要通过前置程序去满足的,只是债权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其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在债权人主张适用公司法人否认规则时,只要该主张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或实际责任人同时承担责任或择一承担责任,不受先后顺序之限制:作为法人的实际责任人,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而是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这才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本意相符,即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无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责任人视为一体。

[注释]

①朱伟一.美国公司法盘里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1.

②[日]森本滋.法人格的否认[J].外国法译从,1994(3).

③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④吴建斌.“公司法否认成文规则使用困境的化解”在中国民商法律网[EB/OL].http://sh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9037,2011-9-10.

[参考文献]

[1]繆凡.“美国反响刺破面善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21630/21652/2007/zh909582556141970022744,2011-9-10.

[2]朱伟一.美国公司法盘里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1.

[3][日]森本滋.法人格的否认[J].外国法译从,1994(3).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5]吴建斌.“公司法否认成文规则使用困境的化解,”在中国民商法律网[EB/OL].http://sh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9037,2011-9-10.

[6]朱伟一.美国公司法理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1;薄守省主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291.转引自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使用困境的化解”[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9037,2011-9-24.

[7][德]托马斯.莱赛尔.德国资和公司法[M].高旭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82;[德]乌违.不能劳洛克.“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责任”[J].周梅译.中德法学论坛,2008.

[8]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律月入实践[J].清华法学,2007(2).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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