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的伦理启示

2016-02-01 10:25:44毛安琪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伦理法律

毛安琪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圣经中的伦理启示

毛安琪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本文主要谈论法律人运用法律过程中的伦理问题,说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并非单纯指代一种道德规范的约束,而是受到群体中传统习惯和固有观念影响的一种无普世性的价值导向,并进而指出伦理观念差异性产生的深层原因。文章结合圣经新约记载的故事,从法律伦理角度进行解读,阐述对伦理问题本质的理解,指明伦理对人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法律;伦理;圣经故事

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一个词叫作“职业伦理学”,对该词的解释为:“也称‘职业道德学’,伦理学的分支学科。”英文中作为“伦理”一词“ethics”兼有“伦理”与“道德”之意。从这些词义解释上看,伦理与道德常常被看作相同的涵义并被互相替代着使用,对职业伦理的研究离不开道德的范畴。今天我们谈伦理,往往就是在描述一种道德规范,一种调控和影响人际间行为的道德准则。那么在法律领域中,是否可以说我们所谓的法律职业伦理就是一种法律人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它的历史就是这个种族的道德发展史。”尽管他在该文中一直论证的是法律应该独立并区别于道德,但不能否认,“法律中充满着从道德中吸取的术语”,法律受到道德的影响和限制是溯及到法律的初始形成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一个不间断过程。可见,法律本身与道德是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法律常常作为道德的底线以强制方式规制人们的行为。然而论及法律的职业伦理问题,它究竟是否就是一种法律人运行法律过程中的道德准则,或者还承担着某些其他的价值作用?至少从古希腊人“美德不可被传授”这一观念来看,法律的伦理似乎更像是一种行为的方式,是连结法律人行为与其价值目标的一种执行过程。它是一种实践的经验,并且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道德的制约,在不同的种族和地域中,面对不同利益群体,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质,表现不同的价值取向。

《圣经》文化给我们的世界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其中记载的故事所体现的关于律法,伦理,道德,价值观等种种思想给后世以无限启发。在新约马太福音的12章里有这样一则故事,它围绕对安息日律法的理解展开一场耶稣与法利赛人的辩论。安息日是犹太历每周的第七日,每到这一天,犹太人应谨守古老律法的规定,不许工作,为纪念上帝创造万物的恩典。并且,作为宗教领袖的法利赛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更细致的律法禁锢人们的诸多行为。

故事发生在安息日这天,耶稣从一方麦地经过时,跟随他的门徒肚子饿就掐了麦地里的麦穗吃。事实上,这种采摘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被吹毛求疵的法利赛人看见,他们便将其视为一种“劳作”,指责其触犯安息日禁令。耶稣于是反问道:“你们没有读过大卫和他的随从在饥饿时干了什么吗?他们进了神殿,吃了供饼,而这饼本来只有祭祀可以吃。并且,你们没有读过律法上规定的安息日祭祀在圣殿触犯安息亦不为罪?让我来告诉你们,还有比这圣殿更大的东西:我喜爱的是怜恤,而非祭祀。你们若能明白这话的意思就不会给无罪的人定罪了,因为只有人子才是安息日的主人。”过后耶稣又走进另一会堂治愈了一位手萎缩的病人。有法利赛人过来问他:“安息日给人治疗合法么?”耶稣回答:“你们当中如果有人的羊掉进了坑里,谁不会把它救上来?人比羊可珍贵多了!所以在安息日做善事是合法的。”然而这一行为在法利赛人看来违反了他们所制定的律法,因此对耶稣愈加仇恨。

这个故事主要讲述对法律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矛盾。这里发生了两件事都触犯了法利赛人所制定的安息日律法,面对他们的指责,耶稣都用巧妙的例证予以反驳,并在最后表明了只有人子才是安息日的主人,阐述了人的价值,律法的规定不过是为人而服务的。在他看来,在安息日做善事并不违背律法原本宗旨,因这是人人都应遵循的道德底线,或者说律法默认的伦理准则。然而法利赛人并不这样认为,他们制定如此之多的安息日禁止事项并强制推行,目的就是要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律法得以实现,强化其所建立的统治秩序。他们是律法的制定者,也承担着律法权威的卫道者角色,在法律的推行过程中实践着那一套循规蹈矩的伦理。而耶稣的出现打破了他们一直遵循的律法准则,动摇了他们一直信奉的伦理观念,这使得掌权的法利赛人慌了手脚,在内心埋下想要除掉耶稣的种子。

耶稣与法利赛人的冲突愈演愈烈,一边是上帝派来救世的圣子想要将他普世的价值观念传递给人类,一边是站在律法条文上传统伦理的推行者和拥护者。他们的矛盾是如此尖锐,以至于耶稣在与门徒讲论时已经情不自禁地发出谴责:“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置上,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慎遵守,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能说不能行。他们把难担的重担捆起来搁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个指头都不肯动。他们一切所作的事都是要叫人看见,所以将佩戴的经文做宽了,衣裳的繸子做长了…”这段话隐晦的指出了法利赛人给人民身上套上的枷锁——用繁琐的律法对人们行为加以禁锢。并且,为彰显自己领导者的地位,更改衣饰,维护他们作为领导者的荣耀。

耶稣对他们进行了长篇累牍的谴责,他充满愤懑的话语字字直指法利赛人的虚假与伪善:“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这更重的是你们当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你们这瞎眼领路的,蠓虫你们就滤出来,骆驼你们倒吞下去。”显然,耶稣更注重律法本质的东西,他从纸面的条文背后抽象出“律法上更重的事”——所谓的公义、怜悯、信实。他用“滤出蠓虫,吞下骆驼”这样一种很形象的比喻抨击法利赛人在细枝末节上的迟疑顾忌,却忽略了那些更为重要之事,谴责法利赛人在推行律法上对人民虚伪的掌控。

故事发展到后面已无须多言,耶稣和法利赛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到达不可调和的程度,这位自比天父,满嘴仁义的圣人终于激起了法利赛人不可遏制的怒火,他们对他进行严苛的审判并判以死罪,最终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在这场冲突中法利赛人利用自己的权柄铲除异己,赢得了上风。虽然三日后,耶稣作为末日审判的救主又复活在人世,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

这些故事虽然反映的是宗教神学的价值观念,但细读起来也给人带来很多哲学和伦理的启思。我们姑且将法利赛人看作律法的制定者与实施者,他们在神意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多的法律实施细则,并坚定地维护律法最高权威,不允许人们触犯。他们在法律的实践中恪守了法律人将法律条文作为其一切行事准则的职业伦理观。可以说,从依法行事这条现代社会行为准则来评判,无可非议。然而耶稣的出现对他们的观念带来了冲击,他是作为神派来的使者,向人间传递着公义、怜悯这些更具有美德品质和道义内涵的价值观,这些价值理念与法利赛人维护的律法传统在很多方面背道而驰。耶稣批判法利赛人对律法真意的歪曲,认为他们用冠冕堂皇的外衣装饰着虚假伪善的仁义,那些律法本质的内涵却被他们刻意忽略。作为三位一体的神的位格,耶稣所代表的是一个更高层次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理想观念,他所宣扬的不分阶级的爱与慈善是包括现代人在内都在努力追求的目标,然而这种理想观念就像那遥不可及的亭台楼宇,使人仰望而却步。

矛盾充斥着整个群体和人们的内心。事实上包括法利赛人在内的整个犹太民族都知道有一位神派来的“弥赛亚”会来到人间拯救人类的苦难,过往他们在漫长的等待中期盼这位神的使者降临,但当他真正到来,也就是耶稣带着神的旨意向人间传授正义的时候,作为执掌权柄的领袖法利赛人却动摇了——这位救世主与他们幻想中的样子似乎并不那么契合,或者说他们并不待见这位企图动摇他们传统观念和权柄的外来客。他们不愿意交出自己的权杖而屈服于耶稣所宣扬的道义价值,因为那样会瓦解他们精心打造和维持的统治秩序。如果他们要继续实践由自己创立并早已成为传统的那一套伦理,就必须除掉耶稣。

故事说到这里,我们似乎可以确定了一套职业伦理所承担的价值不仅仅是规范这个职业的人群应当遵循的守则,它背后隐含着更多利益的考量。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强调伦理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并不是一种纸面上规定出来的规范,而是在实践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行为的一种价值导向,并且它在指引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常常建构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的建构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们固有观念的影响,即使仅法律人这一群体当中,具有不同种族、不同背景文化的人也会遵循不同的伦理规则。我们谈论的职业伦理首先应该把它放在某一特定群体中,并且根据这一群体的实践行为探究它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本质。

于是,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这种伦理的差异性为什么会存在。伦理是一门实践性学问,法律的运行是一种规则作用的结果,用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从本质上说也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可以说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主要是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结合一些文化与习惯的因素综合形成的。法律归根结底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承担着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不同的法律体现着不同意识形态和精神实质,这是一种法律背后的传统文化和统治利益作用的结果。法律人在运行法律的实践中自然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职业伦理,即便是在自由公平的法律价值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文化背景下,法律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内心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影响。再回到前述的圣经故事中,我们可以试想,法利赛人在见证了耶稣施行的诸多神迹后,也许他们的内心亦已明了耶稣的身份,但他们却难以接受这种新观念带来的冲击。他们固守自己的律法,坚定地实践着在律法基础上建构并融入了自己意志的那一套伦理观,甚至不惜杀害异己。然而耶稣在圣经中是一个带有神的光环的救世主形象,他致力于宣扬神原本的旨意,传播着正义与仁爱,他身上折射出的喻意更像是法律背后所体现的公正公平的基础价值,而这正是法律人应当首要遵循的原则。

在马可福音19章中记述了一位青年财主向耶稣问道的故事。他想获得永生方法,耶稣告之:“你若能变卖所有的财产分给穷人,就可得到永生,在天堂获得财宝,并可跟从于我。”那青年听到后便愁容满面地离开了,因为他有很多财产,他无法为追求永生而割舍现世所拥有的财富。这个青年的忧愁是他内心矛盾的反映,虽然明白变卖财产行善可以得到永生,但内心深处想要的仍然是将财富留在身边。这就像伦理对人的作用一样,它渗透在人们无所察觉的习惯中,从人的内心深处发出了对行为的指引。人们有时会对理想中更高层次的某项价值有所期盼,但实践中却往往扮演着那个青年财主的角色,遵循着传统的理念和价值文化对我们行为的导向。作为法律人,我们一直致力于锻造一种理性的品格,然而伦理的差异却潜移默化地给我们这个群体的理性打上了不同的烙印,而这似乎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事实。

[参考文献]

[1]霍姆斯,张千帆,杨春福,黄斌译.法律的道路[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2]冯象注释.新约四福音[Z].

[3]<圣经>中英对照本,新约,马太福音,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

作者简介:毛安琪(1990-),女,安徽宣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B5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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