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超奇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论贵州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困境与出路*
岑超奇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是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贵州试行检察官员额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改革目标和任务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在下一轮的试点工作中须做到:明确改革目标和任务等几个方面,才能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贵州好经验,发出贵州好声音。
关键词:检察官;员额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一、检察官员额制概述
从字面理解,员即工作人员,官员;额即规定的数目;员额就是额定的人员数目或定额的官员。所谓“检察官员额制”指的是对检察官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确定和合理编制,并在实现检察官员专业化的同时来确定一个相对稳定且科学的人员配额①。我国要实现检察改革,必须实行人员分类管理,通过严格的检察官选拔,让具有丰富的专业化、法律化知识及道德化知识的高素质人才担任检察官,才能充分行使检察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直以来,检察官员额制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环节。检察官员额制的建设不仅为检察官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而且也有利于检察官员精英化的实现。同时,这也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行提供了前提性措施。此外,这还能有利于检察官员行政化色彩的淡化。基于此,检察官员的改革对于司法制度而言至关重要。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目的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管理,在体制层面促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按照要求,检察机关编制内人员将划分为三类,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
二、贵州试行检察官员额制的情况
贵州是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七个试点省份之一。我省认真执行中央批准的贵州检察改革方案,大胆先行先试,努力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分两批在六盘水市检察院和花溪等8个县级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遴选了第一批85名员额制检察官,积极推行办案责任制等多项改革。通过改革,办案效率明显提升,试点检察院批捕环节效率提高了37.2%,起诉环节效率提高了42.4%。办案质量大大提高,试点检察院未发生一起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为100%。司法属性更加凸显,除最高检明确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试点检察院检察官对92.5%的批捕案件、93.6%的起诉案件依法作出决定,实现了中央提出的“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责任追究更加严格,制定了《关于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检察官权限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完善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的规定》,形成权责明晰、终身负责的长效机制,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过去一年贵州的检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明显的不足,检察官员额制在实际改革中过于急功近利,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方案存在避重就轻,改革目标和任务不明确,改革方案不具体,参选人员单一化,遴选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既有由于先行先试,经验不成熟,有关规章制度不完善等的历史原因;也有由于试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面广,困难重重,有关单位未配合试点单位工作,有关部门对改革监督力度不够,造成试点改革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原因。
三、完善贵州试行检察官员额制的建议
针对贵州试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存在的种种困境,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基层党组班子及干警对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正确领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精神,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把握好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明确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同时,要结合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实际,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司改经验。
(三)构建科学的遴选机制
检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检察规律,尊重司法规律②。检察官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注释]
①蒋蓉.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J].商情,2015(1).
②向泽选、曹苏明.检察规律及其启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6).
作者简介:岑超奇(1983-),男,贵州惠水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62-01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编号:15XYS050),“检察官员额制研究—基于贵州司法体制改革的考察”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