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从“法官被枪杀”案的评论看“职业性文化分化”
马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从“马彩云法官被枪杀案”,笔者看到了各种角度的评论。笔者认为种种评论,是阶层分化或者说利益分化所带来的衍生文化现象的反映。笔者透过案件所展现的司法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这一视角,分析普遍存在着的“职业性文化分化”的现状和原因,并试图探求其解决之道。
关键词:阶层分化;衍生文化现象;职业性文化分化
一、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的对立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法院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原因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婚姻财产纠纷不满,杀人后自杀。除了对暴力的谴责、对逝者生命的惋惜之外,笔者看到了网上各种不同的评论。一种论调是,法官俨然变成了弱势群体,一年几百件案件的办案压力,员额制改革下艰难的职业生涯,与自己的工作量不成正比的薪水,以及暴民对生命的威胁。一种论调是,在不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谴责法官办案不公正,当事人走头无路杀人。一种论调是,当事人向法官开枪、就是向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抗,就是和法官身后的共和国叫板。
我们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暴行挽救无辜法官的生命,我们也无法控制人们对案件的评论。但是,我们却无法忽视评论中存在的种种极端:一种是因为法官的死亡就对中国法治、法律职业心灰意冷;一种是不分黑白指责司法不公、逼民杀人;更有极端评论赞扬杀人者对抗国家机构的勇气。如果我们说有些评论是不道德的,那么隐藏在“不道德”之下的因素是什么呢?
二、“道德”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90年代初,我们谈道德,是以“中国正从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向一个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为背景的社会转型期谈起的。①那时,经历了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开始腾飞,于此同时,“道德滑坡”也与转型时期的种种负面事件联系在一起。社会转型,人口流动,经济腾飞,社会的一切都在迅速发展,一切的预期都存在不确定性。道德,也在适应着新的社会规则。
将近20年过去了。在中国,个人主义、言论自由进一步得到发展。然而,针对同一个问题,共同的道德评价或者说价值共识却更难达成一致。退一步讲,我们赞成多元文化,共同的道德评判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针对“法官被枪杀”这个案件,各种评论背后却不是尊重言论自由那么简单。
就像苏力教授在“社会分层与立法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社会分层(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法学家在努力淡忘,但这个社会问题却随着近十年来经济的发展、劳动分工的细化、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变得严重起来。②而社会共识难以凝聚的背后是利益分歧的增加。紧接着社会分层而来的就是次生文化。以本文的“法官被杀案”为例,有的法律工作者谴责暴民对法律的践踏,有的法律工作者感叹自己职业前途的渺茫,而法律人之外,有的民众怀疑判决不公,有的民众将杀人者的暴行理解成对权威机构的对抗。笔者思考,能否将这种种评论理解成利益分化、社会分层之后衍生的次生文化现象呢?
三、紧随“评论”之后
本文所尝试评价和分析的评论不包括对暴行的谴责和对逝者生命的致敬等内容。而是试图从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有代表性的评论中分析其背后的利益分歧和解决之道。
(一)“仇视法官”?
从对该案消极的评论来看,其暗含的意思是“法官被枪杀”是因为司法不公正导致。之前有一篇博客文章讨论“人们为什么痛恨法院”里面提到了五点原因,一是民众仇视法官贪腐。二是法官故意枉法乱作为。三是法官故意枉法不作为。四是当事人不懂法,性格偏执。五是法官角色被动,对于不利于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传闻不主动积极澄清。③这五点概括起来主要是由于少数法官的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引起的,社会民众对于法官群体的普遍偏见。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少数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并不代表多数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少数法官以权谋私并不代表大多数法官以权谋私。问题在于,为什么一年办几百件案件的法官,兢兢业业却依然无法摆托人们对法官的这种偏见呢?
(二)司法工作者和案件当时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法律职业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学本身更是有其自己的逻辑体系。即便是在在“法律人”这个共同体内部。也存在着明显不同的分工。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不同的身份背后,隐含着不同的利益分歧。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代理或者辩护、据理力争,甚至替自己的当事人隐瞒部分事实,都是出于自己职业的要求。律师在享受相对较高的收益背后却也不得不承受一些“双重”评价。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也在适应转型。法学学者通过理论来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却也常常不能避免与实践脱节的尴尬。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差异很大。但是,普通民众往往是在与具体的法律工作者的接触中了解法律的。所以“法律人”所起到的媒介的作用,或者说“法律人”自身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一国法律的评价。
以法院和法官判案为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双方当时人满意。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上文提到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导致的司法不公正现象。但是除去这些灰色地带,法官是根据证据和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官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了解每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辛酸苦楚。而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只可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考虑自己的利益。即便是一份客观上公正的判决,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主观上的不公平感。这就是司法者与案件当时人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在法治并不发达的我国更加明显。而这种法治的不发达并不是体现在立法上,而是由于我国缺乏大的法治环境导致的。
司法者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直存在的。而“马彩云法官被枪杀案”则是将这种紧张关系推到极致的一个代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紧张关系在我国的矛盾升级。这已经超出了法律问题的范畴,不能从讨论法官如何更公正客观的判案来解决。
回到本文的第二部分,我认为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误解、“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之间的职业、文化代沟等等都可以看作阶层分化、利益分化衍生的次生文化现象。如果说,阶层分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分化,那么利益分化紧随而来的就是“职业性文化分化”。而这种“职业性文化分化”是广泛存在着的。
(三)“职业性文化分化”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所从事的工作、职业也趋于精细化。作为整体工作的一环,个人发挥的余地受到局限。但是个人的压力不减反增。工作之余,能抛开一切去追求个人的兴趣、享受生活的只是少数。对于大多数来说,日复一日的工作,工作之外的柴米油盐几乎成了生活的全部。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中,一个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基本上决定了他的文化视野。生于90年代的我,没有看到木心先生描写的,他小时候吃过晚饭大家聚在一起讲书的情形。现在谁还会聚在一起讲《七侠五义》、《燕山外史》、《施公案》?木心先生所怀念的曾经的民间社会是不会再来了。④
也许有人会说,现代媒体的发达几乎使我们“无所不知”。但是个人很少会注意到,那些媒体所宣扬的、令人羡慕的生活方式,正是真实生活中少有的、普通人也难以实现的“新鲜事”。而这些“新鲜事”反过来增加了我们的焦虑和不平衡感。那些被媒体放大的矛盾冲突,经过手机的新闻客户端,推送到我们每个人的面前。我们或主动或被动的消化这些信息,和这个我们以为的世界“抱成一团”。这些信息,增加了我们的见闻,又反过来限制了我们的视野和思想。
(四)余论
回到本文的例子,围绕“法官被杀案”,“法官”的委屈;“法律人”的说教;“旁观者”的恶语相向或者冷眼旁观,种种评论实质上都是“利益分化”或者“阶层分化”所带来的衍生文化现象的一种反映。对此,首先应该排除的解决方式就是国家的言论管控。近来,对于敏感问题,“网络删帖”、“删除评论”现象常见。但是与其担忧煽动性的、消极的言论误导民众,不如澄清事实。毕竟民智已开,理性人的善恶评判标准也不会因为某些评论或者言论而转向。“遮掩”事实反而会让人浮想联翩。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法律人”不能因为自己所享有的专业知识而产生一种错误的“道德上的优越感”。以维护“权利”为由,为了抗争而抗争,为了说教而说教。以个人的法律上的“正义感”,肤浅的说教别人。每个人的生活轨迹都导致了他有“不得不这么思考或者评价”的理由。而站在本案的旁观者的角度来说,不因为一个案例而否定什么,不因为一个新闻报道而“愤怒”什么,也不因为一个新闻报道而“狂热”什么。要知道每个人的背后、每件事的背后都有一些不为人知的理由和心酸苦楚。“文化分化”的沟通之道在于个体的“理性的养成”和“对差异的尊重”。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同时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奋斗和等待的目标。钱穆先生曾说要对历史抱着一份“温情”,而这个普遍存在着矛盾的、有差异的世界,又何尝不需要你我的“温情”呢?
[注释]
①苏力.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A].制度是如何形成的[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②此处借用的是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分层概念.韦伯的社会分层概念,是指市场经济社会当中的个人能力,以及市场当中机会对社会阶层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
③王军权.公众为什么痛恨法官[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28b1670102w7qz.html,2016-3-14.
④木心讲述、陈丹青笔录.文学回忆录[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726.
作者简介:马莹,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