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
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近年来,社会愈发关注生态文明,主要原因是现今工业发达,对于三污的处理手段较为粗糙,导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污染愈发严重,资源短缺问题突出,这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绿色化以及可持续化发展目标实现造成较大的影响以及阻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人们的生活、生产,对于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长久性生存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业,它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与繁荣。
生态文明建设是现今社会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关键性主题之一,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于社会的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愈发明显,人们对此感受颇深,在此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维系的必要性,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存在意义就是让生态文明的建设不再口头化,生态文明建设更为顺利,生态文明建设的质量以及建设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本文尝试探究的主体就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具体构建。
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改善现今的生态状况,从根本上控制影响生态平衡的负面因素出现,进而保证环境污染的程度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状况实现逐步改善,同时能够保证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有效的控制,资源的开采受到实际的限制,对于三污的处理更为系统化、科学化、安全化,逐渐引导社会往绿色化、可持续化的道路上行进,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安全、有效、快速发展的实现奠定基础,为社会的各项发展以及社会的各种明白的实现提供可能性。将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保障紧密联系起来,让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必须执行的一个目标,从本质上杜绝出现的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以及强制性的要求社会做出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生态文明建设能够在该法律保障体系之下实现快速稳定的进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常规化,生态文明与社会发展融合化[1]。
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相对不如意,最根本的原因是建设力度以及管理强度还需加强,即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及效果,具体体现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存在问题,存在阻碍因素,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困难,进度缓慢,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寻求法律帮助,无法进行强制性控制以及强制性要求,法律保障体系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保障体系的存在价值、存在意义单薄化,需要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阻碍因素问题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确定存在的主要关键性问题,找出主要导致原因,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够顺利进行。
(一)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内容探究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内容复杂性是该法律保障体系构建进展不顺利的一大原因,具体体现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需要对生态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生物系统等进行全面的剖析,同时需要考虑构建的体系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够过多的影响以及限制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业生产等,保证我国的日常运作以及我国的发展步伐。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内容复杂、整体思路紊乱的问题,给出的具体改进对策就是分层次、分区域、分内容进行资料以及信息搜索,将搜索整理的信息逐级上递,逐级汇总,提出不必要的信息,最终将信息进行罗列,进行重点信息划分,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法保障体系构建中心内容以及首要内容给你确定,对于次要的信息予以保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完善补充依据基础[2]。
(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方式、理念研究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还体现的一个问题就是构建的方式落后,构建的理念单一落后,具体体现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方法主要借鉴已存在的法律保障体系,即借鉴国外效果显著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与我国大体情况相近的改进,与实际的结合以及与具体情况的联系较为忽视,导致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应用效果不突出,存在的应用问题多,无法涉及的管理内容以及限制行为多,对生态文明的建设促进作用没有太大的显现,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理念主要就是限制不文明行为,限制对生态破坏明显的工业生产量以及工业操作等,这无法实现根本上限制生态破坏的进一步扩大。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方式、理念落后单一问题,提出的主要改进对策就是构建方式需要进行创新,需要基于实际,构建理念则需要结合绿色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对生态有破坏的行为都要从不同程度上进行控制,同时需要实际的采取行为缓解生态压力。
(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方向分析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方向不明确也是一大问题,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对于最终目标以及对于最终形态没有以及具体的限定,只有一个大概的模糊概念,这就导致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方向出现不明朗,存在界限和程度的模糊性,在法律制定上以及法律保障体系完善上无法对具体的强制性管理内容进行细致的具体的说明,导致在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中出现钻漏洞的情况,导致生态环境以及生态平衡受到较大的冲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突破性进展造成较大的阻碍。针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以及目标,则是建设出资源利用控制到具体的百分比,污染排放控制到具体的值等,进行具体的范围限定,在此基础上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依据以及方向就会进一步明朗化。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具体操作就是对现今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在实际应用中体现的不足之处进行记录,进行整理,在此基础上进行缺失信息,不足信息的获取,在结合现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及目标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逐步进行不足之处的完善,在此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多环节讨论,最终解决改进的具体内容以及改进的具体方向,在实际的改进之后,需要进行虚拟或者现实的试验,测验改进内容的实用性,根据试验的结果分析,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性改进,最终确定,并且将讨论的内容以及整理的信息进行记录,到此为此第一次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完成。需要定期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应用效果,对于生态的缓解作用以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促进作用,在发现存在的不足之处之后,进行记录,按照以上操作进行改进,由此能够看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不断的完善以及不断的发展中得以实现。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进展,绿色化生活环境,实现生态平衡维系的目标,为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建设奠定基础。
[1]杜亚东.试分析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J].法制博览,2015(17):123-124.
[2]张晓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6,41(5):25-28.
D922.6
A
2095-4379-(2016)30-0184-02
尚铮铮(1981-),女,辽宁本溪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