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松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山东 枣庄 277101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李松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山东枣庄277101
民间借贷的发展,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因立法的不足,以及监管的缺失,民间借贷也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探讨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针对性地提出防范的措施,能够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有序发展,实现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小企业的异军突起,传统的金融资源供给双方都出现了新的变化,金融资源主要供给方由银行向民间资本转变,供给对象则由传统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转变。民间借贷也在我国各地发展势头迅猛,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民间借贷的存在,激活了民间资本,解决了民营经济及农村经济的借贷难题,但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民间借贷也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产生了大量借贷纠纷,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金融犯罪,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2011年至今,我国各地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事件,中小企业倒闭,借贷老板跑路,放贷人追款无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发展不完善及缺乏监管所带来的风险。
首先,民间借贷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是凭借民间信用而展开的借贷活动,而这种信用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是“靠不住”的。当借款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偿还贷款,或者是故意逃避债务时,放贷一方只能自认倒霉,蒙受巨大经济损失[1]。
其次,民间借贷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因民间借贷不规范,双方签署的借贷合同可能存在漏洞,对放款方不利。甚至也曾出现借款人故意设计进行欺诈的现象,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再次,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经营风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较高。放款方受高额利息诱惑而无视风险,借款方则可能因利息太高无力偿还等原因而选择逃避还款。对不少中小微企业来说,因过高的借贷利息,也可能引发其经营上的风险,导致其面临倒闭。
(二)民间借贷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各种法律风险,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借贷双方来看,放贷一方受利益诱惑无视金融风险,将资金借给提供高息的“中介”,使自身陷入信用风险之中。借贷一方多为中小企业,此类企业自身发展不够规范,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借助于民间资本而维持运转,也无法实现长远发展,自然可能会引发各种经营风险、经济风险。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现阶段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全面。即使有相关立法做出了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限,现行法律规定的也比较模糊,导致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面临难题。
(一)完善立法、正确界定民间借贷
对民间借贷,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应该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予以肯定,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2]。
(二)加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
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可以在立法中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使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运行,实现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民间借贷合同制度
民间借贷中之所以会出现信用风险,与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也存在关联。因此,应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制度,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同时在合同的内容方面,也要包括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等基本的要素。在合同之中,也要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借款方利用合同漏洞来进行欺诈等非法行为,也能使借贷双方在产生纠纷矛盾时,有可靠的证据,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双方利益的维护。
(四)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合理健康发展,也要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避免因两者之间界限模糊而导致司法审判面临难题。因此,应修订完善立法,改变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避免将合理的民间借贷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影响了民间金融的正常发展。同时也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非法集资的认定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使之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更加分明,便于司法实践的展开。
因立法的不足,以及监管的不到位,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引发了诸多风险。良好的金融秩序是实现金融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实现金融市场繁荣的前提。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1]安起霄.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2(3).
[2]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研究[J].理论法学,2012(9).
D922.28
A
2095-4379-(2016)30-0177-01
李松(1988-),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法学学士,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