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峰
唐山市公安局,河北 唐山 063000
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问题探究
张洪峰
唐山市公安局,河北唐山063000
随着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改革,逐渐出现了很多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公安机关需要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和我国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更有效的法制化信访目标。笔者根据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探究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问题,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法制化问题
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背景下,产生了信访制度。它是一种政治参与形式和权利救济方式。从建立信访制度,可以看出我国领导非常关心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现阶段我国经济利益存在不协调的分配方式和有缺陷的司法制度。信访制度属于政府和群众之间联系的扭带。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就是权利救济。在信访量和信访投资不断增加的基础上。这一现状会给群众错觉。很多群众不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诉求,一味群体性上访,激烈表达自己的意见,脱离了信访制度的救济宗旨。针对这一现象,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该建立在法律框架基础上。
现阶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暴漏出一些问题。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解决这一问题。
(一)信访量不断增加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社会矛盾较多。因此信访数量呈增加趋势,上访人群的规模也呈上涨趋势。信访的内容主要为调整利益结构的各种争端。现阶段主要的信访案件涉及拆迁,户籍,征占地、集资款债权落实问题、国企改制、区域性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案件只依靠政策无法解决问题,因此这些案件需要向法律层面转化,使其转变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并具有法制化的特点。
(二)群众存在“不信法”的误区
因为我国有些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受期限和证据等因素的制约。但是解决问题的质量非常高。因此很多群众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本能用法律途径解决,却用信访途径解决。只是为了对公安机关加压。这对公安机关来说,处境非常尴尬。公安机关急需改变这一现状。因此健全信访制度非常必要。
(三)涉法涉诉信访方式呈极端化的趋势
现阶段,我国上访主要以集体联名上访为主,主要的上访方式是传真,邮件等。很多信访人群明知道省级以上国家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只起督促作用,但是却经常向省级机关上访。主要目的是想扩大声势,让高层国家机关给基层公安机关更大的压力。这种上访形式的极端化和情绪化现象明显。
以上主要分析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科学方案,解决这一问题。
(一)转变信访工作职能
转变信访职能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着手。第一,信访的职能主要是引导。主要是引导群众解决纠纷,不能使其成为权力救济的渠道。权利救济方式呈多元化态势,信访制度无法完全解决具体问题。信访人对纠纷事件感到迷茫,因此需要有专门人员引导。第二,信访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非主流纠纷。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可以通过法制化方式解决。对于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问题,不能通过扩大信访权实现这一目标,应该建立多种解决纠纷渠道,实现良好的信访效果。第三,信访主要监督权力机关运行。我国主要的权利机关包括人大等。现代化网络等监督方式具有直接,针对性强和等特点,可以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工作。
(二)促使信访工作向法制化迈进
我国建立法制化社会的重要环节就是信访立法。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可以科学规范信访人的行为,资格等。这样可以降低信访的不规范程度,增加信访透明度,可以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更加公开化,保证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对于涉法信访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武器解决。此外,及时惩治缠访现象,促使我国社会朝着和谐方向发展。
(三)促使信访绩效考核科学化
我国党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不能以信访量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标准。这只能导致工作的表面化和形式化,无法真正解决社会矛盾,也会使执法的权威性降低。真正的信访属于动态过程,主要是引导群众化解纠纷。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建立科学的信访绩效考核标准,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标准,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现阶段受到人民群众观念和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文章首先从“信访量增加,群众存在不信法误区和涉法涉诉信访方式极端化”等方面分析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存在的问题,并从“转变信访工作职能,促使信访法制化和促使信访绩效科学化”等方面探析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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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2.8
A
2095-4379-(2016)30-0161-01
张洪峰(1974-),男,汉族,河北唐山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现在唐山市公安局工作,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政府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