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实质化改革中独立量刑程序的探索适用
——以华师法硕中心开展实证法务教学为案例

2016-02-01 05:48刘金鑫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罪刑

刘金鑫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刑事审判实质化改革中独立量刑程序的探索适用
——以华师法硕中心开展实证法务教学为案例

刘金鑫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在华师法硕中心开展实证法务教学实践过程中,通过体验式、互动式、对抗式模拟庭审教学,旁听审判,亲身模拟,使得参与者身临其境感受法律实务与审判程序,可谓受益良多,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现有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仅仅是依附于定罪。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之对应,庭审实质化也应包括定罪审理实质化和量刑审理实质化,但是长久以来量刑程序依附于定罪,此种审理模式量刑程序由于被定罪程序湮灭并未实现实质化,因此有必要探索适用独立量刑程序。

关键词:刑事审判实质化;独立量刑程序;“罪刑”程序分流

一、引言

在本次实证法务教学实践过程中共旁听六个真实庭审并且走进法院模拟四个真实庭审,其中刑事案件包括旁听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手机盗窃案、一般程序审理的工程车辆盗窃案以及模拟审判中陈某某、喻某某贪污受贿案,通过仔细观摩认真研习本人发现三个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双方争论以及审判人员关注的往往都集中被告人行为的定罪部分,而对于量刑部分少有提及,第一个案件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部分程序予以简化,其中定罪量刑程序未予分流,量刑程序过于形式化,“一代而过”;工程车辆盗窃案以及贪污受贿案中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但依旧“十分简易”,检察院在量刑程序时相应出具了量刑建议书,双方也对量刑事实举证辩论,法官也予以裁定,但是量刑程序开始之时被告定罪与否未然可知,且在量刑程序可能会影响法官对被告的定罪裁定,因此为了实现庭审实质化,针对有必要探索适用独立量刑程序。

二、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

在最新刑诉法出台前,我国刑事审判均遵循“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即定罪、量刑统一开展,二者先后进行,而且重点在前者,量刑仅仅是依附性程序,此种模式有严重的弊端。

第一,“定量一体化”其实更为侧重定罪,并未实现量刑程序的实质化,“重定罪轻量刑”一方面会导致量刑不公,同时也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在量刑方面的诸多诉讼权利。在此次实证法务教学实践过程中第一个案件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部分程序予以简化,其中定罪量刑程序未予分流,量刑程序过于形式化,“一代而过”,仅就被告积极退赃、主动认罪等情节予以说明,并未就此举证辩论,量刑过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所占比例极其微小,仅有被告辩护人的几句陈述,法庭也未对此予以关注。由此可见,量刑程序一直被程序执行者所忽视,并未真正实现量刑实质化。

第二,定罪、量刑所需证据交叉提交引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导法官做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心证,因为量刑的证据一般是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而形成的,里面所证明事项或者证据本身证明被告由罪轻情节也从侧面印证了被告人犯罪的成立,两类证据的交叉引用提交会不自然的使法官形成对被告有罪的内心确信,直到先入为主形成有罪心证的预判,最终的判决不利于被告人。

第三,对于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某些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很难予以举证说明,因为这定然与之前所做无罪辩护相矛盾,辩方的两难境地实难被打破,从而阻碍限制了辩方的诉讼权利,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维护。

三、独立量刑模式的新探索

为改变传统定罪量刑模式的弊端,真正实现定罪实质化、量刑实质化,切实维护辩护方在案件量刑方面的话语权利,在现有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对我国现有的一体化定罪量刑模式加以改进将量刑程序实质化,但仍然需要进行程序分流,只是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比如不认罪等实施单独量刑程序。

(一)以量刑为主的审判模式

此种审判模式适用于被告人主动承认罪行的刑事案件,按照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分立,对主动认罪、不做无罪辩护的,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仅仅针对量刑争议进行,若是被告主动认罪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情节较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仅仅针对量刑程序和争议问题进行审理,这样可以做到审理程序的适度精简,大大提高案件的审办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去解决不认罪案件以及其他程序复杂、重大疑难案件。

(二)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

被告人认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少,大部分的案件属于不主动认罪、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审理很容易忽略量刑程序,或者由于一体化的定罪量刑将辩方逼入两难绝地,故应当探索独立量刑程序的设置,将二者完全分离开来,在确认有罪无罪的基础之上再进入量刑程序,此种独立量刑程序一方面避免辩方两难尴尬,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定罪材料与量刑材料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对于实现量刑的实质化改革意义重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此种模式会比原本定罪量刑一体的审判模式程序更为繁杂,降低诉讼效率,我个人认为在效率与公正冲突之时应当那个首先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其次才应提高效率,换个角度讲通过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以及其他庭审替代性程序的探索适用,在案件进入庭审之前很多已经被分流,适用独立量刑程序的案件不占多数,所以并不会因为设立了独立量刑程序就会导致法院无法承受的负累。

[参考文献]

[1]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2).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4.

[3]叶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J].法学,2015(7).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3-01

作者简介:刘金鑫(1992-),男,河北承德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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