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传坤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研究我国宪法解释程序制度
林传坤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对我国宪法解释程序制度进行分析,对宪法解释进行概括,概括的内容包括: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宪法解释的特点。此外,还分析了我国宪法解释存在问题,其内容有:宪法解释机构处于困境,宪法解释缺乏明确程序。结合这些内容,总结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完善的思路,其内容包括: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程序、宪法解释的效力等。
宪法解释程序;解释主体;解释对象;解释机构
宪法解释在功能上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高效、统一、权威性法治具有维护作用,同时对宪法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解决。此外,对公民人群提供保障,借助这些功能,促使宪法得以顺利实施。因此,对宪法解释程序制度进行分析意义深远。
(一)宪法解释主体
学界针对宪法解释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站在广义的角度分析,宪法解释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同时也包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广大群众和法律学者,这一观点主要是将对我国宪法解释的事实和价值作为依据,进而宪法解释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站在狭义的角度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宪法解释的主体,主要是将文义作为依据,从而对宪法解释的主体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笔者认为狭义的观点较为合理,但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解释,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并不是我国宪法解释的唯一主体,其属于运用以本为本,同时以纲为纲的文义解释方式,对下凡条纹明晚规定的判断直接敲定。去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的其他主体,对于宪法解释权,并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赋予宪法解释权主体,应当称作“宪法理解”。宪法的实施取决于宪法解释,同时,宪法理解,尤其是著名学者对宪法的理解,对于宪法的实施也具备重要影响。但这种影响属于间接性的。宪法理解首先是对宪法解释权机关造成影响,从而对宪法的实施造成影响。
(二)宪法解释对象
在我国,在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对象只是宪法典本身,对于我国而言,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又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对象不仅有法典,同时还有相关宪法性法律,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笔者认为前者更为合理。即便相关宪法性法律属于宪法的延伸,但是其地位以及性质均难以和宪法典进行比较,宪法性质的法律,实质上还是法律,对其进行解释,只要通过法律便可,并不用使其上升到宪法解释。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对其进行解释,其一般法律相比要相对严格,从对宪法修订的程序就能体现出这一点。因此,借助宪法对宪法性法律进行解释,不但在性质和程序上存在错误,同时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资源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三)宪法解释的特点
1.特定性
宪法解释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解释主体的特点和解释对象的特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为属于唯一宪法解释的主体,而宪法解释的主要对象则是宪法典。
2.具体性
宪法解释的具体性,主要体现在宪法解释属于被动的,只有当适用宪法争议或者具体案例,并且经过有权解释的机关对宪法解释机关提起,其才能够形式其解释权。
3.终局性
宪法解释机关具备的终局性主要体现在,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备较高的权威性,同时存在终局强制性。这种情况下,促使具体宪法适用争议有关的人员严格服从,同时对国家和社会普遍宪法效力。
(一)宪法解释机构处于困境
在我国宪法第67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下面几种职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宪法赋予十余项职权,其第一项便是宪法解释权。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为属于我国宪法解释机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为产生于其中,同时还需对其负责,从而出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具备宪法解释权的争议。部分学者持着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具有解释权,但这项权利理应由其享受,不然就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同时,将宪法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全国人民的代表大会对宪法具有制定权、修改权、实施权以及监督权等。在对这些权力进行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宪法条文的理解问题。而持有否定意见的学者则以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予以反驳。笔者更加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我国宪法中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即便存在兜底条款,但是在公共权力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便是禁止的内容,这属于法治社会的体现。法治社会就需要将权力观进行严格监督。既然宪法中没有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持有宪法解释权。
(二)宪法解释缺乏明确程序
对宪法解释进行分析,程序也是十分重要的,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和具体体会的实体正义进行比较,其更加直观化。同时是对法律是否公正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准。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对宪法进行修正的工程中,其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修正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严格,与之对应的宪法,解释程序也需要比其他法律的解释程序更加严格。但较为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对法律解释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宪法解释程序规定还是相对空白的。程序正当促使法律解释相对外化,同时也是最为直接的和最为明显的,可以说是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在程序上出现缺失现象,就会导致我国宪法解释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无从下手。
(一)宪法解释的主体
对国外行使宪法解释权的角度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被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个类型是普通法院,如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他们把人权当作一种依据,然后进行权力的制约,并且对立法机关提出质疑,因此这些国家的司法机关具备违宪审查权力,当司法机关对相关案违宪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司法权力得到强化,同时提供相应权力制衡的保障。
第二种是,专门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等。这类国家在违宪审查权力分配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对权力进行制衡,同时也对人权提供相应的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对司法权力的滥用情况做出充分考虑。
第三种,将宪法解释权交给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通过这种体制,促使立法机关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中的议会或者立法机关被人们当作是较为普遍的民意代表,在这一机关中进行法律的颁布为法律提供了最高理性,通过这些机关进行法律的解释,从而充分表现出宪法独一无二的权威性。例如英国议会以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其他国家中,之所以宪法解释机关可以对宪法解释智能进行有效履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宪法解释权力所在机关制度和本国现阶段发展以及国家体制之间相互适应,并且和宪法的实施也相互适应,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以及相关推理便可以得知,当今我国的宪法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基础上,为其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关,对违宪审查以及宪法解释职责等做出相应解释,对宪法进行审查和解释的过程中,审查的结果表示,和相关问题的重要性之间进行结合,针对全国人大以及全国韧带常委会的表决做出分送。对宪法监督委员进行选择,保障其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同时要是宪法学家。在这一基础上,在时间以及精力上进行宪法相关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好为宪法解释提供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保障,这样做和我国宪法体制之间相互适应。
(二)宪法解释的程序
国外宪法解释的程序当中有,在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进行宪法纠纷的解决,对宪法进行解释,仅仅将其当作是宪法审查或者其他纠纷做出解决的前提,人们所提到的宪法解释程序并不是以独立的形式存在的,宪法解释程序蕴含在整个宪法审查制度和司法程序当中,宪法解释具体体现在宪法审查程序和法规规则以及宪法法院当中。一般而言,宪法解释程序情况如下所示:第一种,对宪法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解释程序成为其中的一个步骤。第二种,解决权限纠纷问题,宪法程序也是这一程序当中的一个环节。第三种,要特定出相应主体,并且从这一特定主体中对宪法进行相应解释。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与俄罗斯联邦总统以及联邦委员等提出的,从而对俄罗斯宪法做出解释。
进行宪法的解释十分重要,其中所具备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对宪法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要严肃和谨慎,并借助相对严格的程序,为其提供相应保障。一方面,可以对解释主体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存在的非理性因素做出防备,另一方面,还能为宪法的解释做出相对科学的规范。此外,对宪法的解释也是对国家最高权力做出解释。进行宪法解释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思维以及其本身的功能体现出对宪法进行解释,其其余公共权力所具备的公共权力所具备的特点不同。因此,对宪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不用具备自身的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有:启动主体、决议和审查等相关内容的公开。结合我国当下宪法解释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借助下面的内容对其进行完善。
1.启动主体
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进行启动主体的划分,分为特定国家机关、党政、人民团体等等。在这其中,特定国家机关中又有: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同时有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但政党中还存在着: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族党派等,为了防止宪法的使用过多过滥,也避免宪法解释难以使用,就需要人民团体和相关国家机关等为宪法解释制定权限。其余国家机关要在适用法律执行过程中,当需要被解释的宪法出现后,逐级向上汇报,然后通过相应的中央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人民团体以及公民个人需要对案件性原则严格遵守。
2.宪法解释的审查
当相应宪法监督委员接收到宪法的解释案件时,则需要对其进行及时审查,如果这一审查符合宪法需要,要及时制定出宪法解释草案,然后将这内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是否将其交给人大进行审议,应当让宪法监督委员会结合相应标准进行衡量。
3.决议
对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案进行报请,全国人大通过全体会议的方式,对这一案件进行审查并表决,表决的人数要在全体人数的2/3以上,才算通过。对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请的宪法解释案,同样需要通过2/3人数。
4.颁布
解释宪法过程中,要在人大后者全国人大名义的基础上颁布,要统一颁布和使用。宪法解释案的效力需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来确定,同时要结合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适用的难易程度,从而对生效日期做出决定。
(三)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主要是将宪法具体化,对宪法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直接体现出宪法中所具备的规范和含义,同时也要体现出宪法的基本原则。此外,和宪法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和宪法中指出的法律之间进行适当对比,结果显示宪法更直接,可以集中和有效的进行宪法的实施,从而保障宪法得以顺利实施。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关系上进行详细分析,对宪法解释往往会对普通法律提供指导,但法律和宪法性审查和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具备相应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宪法带来的效率需要在普通法律之上。
学者们历来对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进行批判,因为立法机关是宪法的制定者,为了使宪法权威得到维护,在对其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必定以“利己”最为原则,对宪法进行解释,难以和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相适应。因此,长期以来,学者均建议应当将宪法解释权交由最高法院。本文认为,这一办法虽然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却不够完善。针对当今中国而言,这种方法并不是适用。因此,仍需对宪法解释主体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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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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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0-0059-03
林传坤(1975-),男,汉族,福建长乐人,硕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