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设置

2016-02-01 05:11:07柯沙沙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程序

柯沙沙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论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设置

柯沙沙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刑事程序的简化是世界刑事程序潮流发展的大趋势。2008年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实践当中,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刑事案件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矛盾紧张性日益加剧,我国又探索了刑事速裁程序新程序。如何去设置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关系到刑事速裁程序能够更有效的实现其效率目标。

关键词:刑事速裁;审级;程序

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这项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18个城市全面推开。可见,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探索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当中的新潮流。随着两年的试点工作的即将结束,将面临着对这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那么,我们当前的重点应是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如何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正如普通程序由起诉、受理、审判、上诉等等一系列完整规范的诉讼环节组成,一项符合国情能够全面适用的新诉讼程序必定也是包含很多环节因素的。由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在此就谈谈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设置问题。

一、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当然,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形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譬如说民事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当中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显而易见,试点阶段刑事速裁程序依旧是适用两审终审制的。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目标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下,使得诉讼各方面从审判中迅速解脱出来,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效率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名词被引入法学领域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法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的表现和必要。法作为现代社会的调控者,现代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法的效益分析与效益追求”。因此,合理设置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应当从其价值目标出发。

二、德国的的处刑命令程序

德国处刑命令程序采用的是书面审理方式,是刑事诉讼法言辞辩论原则的一项重要的例外。适用处罚令程序的条件必须是检察官认为案件不需要经过审判程序并且对案件只能处以罚金以及不同的从刑、从属效果而不得处以自由刑。只有当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且被判缓刑者,则在处刑命令程序中可以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对于一般诉讼程序,法官在宣告处刑命令之前,法官无需对被告进行讯问。并且不需要经过预先的审判程序即可以被宣告之,并应对被告人书面送达。

德国的处罚令程序省略诉讼程序,同时对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相应的保障。主要从法官与被告人两个角色来规定:有管辖权的法官对被提起声请之处刑命令的宣告有疑问着,可以采取措施:如果认为卷宗数据显示,案件事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澄清,应当制定审判程序的日期。如果在法律判断上或者在刑法问题上与所提请之声请意见相左时,法官应当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只有当法官与检察官局完全同意时才能够处以处罚令。对被告人不服处刑命令的,应当于送达后的两个星期内声明异议。提出异议之后,被许可之异议即被强制需要进行一审判程序,该审判程序乃于刑事法官处或者参审法院进行之。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级设置

对于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设置学界也是各说各话,没有统一观点。有学者认为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同时建立配套措施。理论上诉审的三个功能即纠错功能、救济功能和平衡法律适用的功能在速裁程序中没有存在的价值。实践当中,速裁程序被告对法院的定罪量刑都没有异议。极少数上诉也是因为不愿意收监服刑、需要外出处理个人因素等案外原因引起的。另外有些学者认为还是应当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是应当赋予速裁程序被告人的有限上诉权,建议设置前置过滤审查程序,淘汰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案件。

根据试点法院的调研可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上诉率并不是很高。少量的上诉案件也是由于速裁程序所判决刑期一般都在一年以下,被告人并不是对法院判决的定罪量刑有异议,而是想通过上诉来拖延时间,已达到用监外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实行有限制的二审。德国的处罚令程序给予了刑事被告人的异议权以及有管辖权法官的审核权。就我国目前国情来看,适用一审终审制虽然能够更大程度的提高程序的效率优势,但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因此,笔者建议依旧实行二审终审制并设置前置过滤审查程序为过渡。如果我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基础之上有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可以考虑实行一审终审。

[参考文献]

[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李本森.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5(2).

[4]樊崇义,刘文华.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J].人民司法,2015.11.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61-01

作者简介:柯沙沙,华中师范大学,2014级诉讼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猜你喜欢
程序
给Windows添加程序快速切换栏
电脑爱好者(2020年6期)2020-05-26 09:27:33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人大建设(2019年12期)2019-05-21 02:55:44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环球时报(2017-03-30)2017-03-30 06:44:45
基于VMM的程序行为异常检测
侦查实验批准程序初探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
浅析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之调查程序
人间(2015年23期)2016-01-04 12:47:46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中国卫生(2015年3期)2015-11-19 02: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