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解读

2016-02-01 05:11:07戴爱国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赔偿亮点国家

戴爱国

中共咸安区委党校,湖北 咸宁 437000



《国家赔偿法》解读

戴爱国

中共咸安区委党校,湖北咸宁437000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逐步完善,对于更好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修法;亮点

国家赔偿制度是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依法保障公民这一宪法权利的实现,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5月12日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这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从立法目的看,《国家赔偿法》兼有权利救济功能和权力监督功能,兼顾了权利保护与职权监督。这有利于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有利于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现代法治精神,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构成要件看,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五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是行为要件,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职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损害结果要件,有损害才有赔偿。确定损害的存在是取得国家赔偿的第一要件;四是因果关系要件,损害后果必须是职权行为导致的才能获得国家赔偿;五是“有法律规定”要件,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都必须在《国家赔偿法》或其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费用由财政支付,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履行,而实施职务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实行“谁行为,谁负责”、“行政主体原则”、“有损害必有承担责任的主体”原则。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法》被誉为“国家保护人权之法”,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国家赔偿法》存在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赔偿经费不到位等问题,以致《国家赔偿法》被人们戏称为“国家不赔法”。为解决这样突出问题,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法主要修改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监督程序、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费用支付保障等方面,从而大大完善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为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2012年10月又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法只修改了《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三项。

2010年4月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修法亮点明显,至少可以概括出以下五大修法亮点:

一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多元化,不再强调“违法”,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行政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以职权行为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标准。这与依法行政强调的职权法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行政法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也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符合,可以避免过错原则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也便于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刑事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结果归责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指在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旧法规定的司法赔偿的违法确认程序饱受诟病,常被赔偿义务机关用来阻止权利人获得赔偿。因此,修法删除违法确认程序,有利于公民求偿权的顺利实现,恢复《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在2年内可直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畅通了刑事赔偿请求渠道。

三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强化了赔偿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依法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四是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是明确了赔偿决定的履行期限,完善了赔偿费用支付方式。赔偿请求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分依法支付赔偿金。

总之,尽管《国家赔偿法》只有42条,但《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仍是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经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对于更好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国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适用与实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13.4.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43-01

作者简介:戴爱国(1969-),男,汉族,湖北咸宁人,法学本科,中共咸安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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