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行刑模式之解构与重构
——仪式在行刑过程中的嵌入尝试

2016-02-01 05:11:07游海洪叶芸函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游海洪 叶芸函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未成年犯行刑模式之解构与重构
——仪式在行刑过程中的嵌入尝试

游海洪叶芸函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行刑的理念和技术直接决定行刑的效果,在未成年犯行刑模式中引入仪式的概念,以仪式的形式作为载体充分发挥仪式的阈限作用,辅之以循证矫正和认知疗法作为补充,是一种理论上较为完善的行刑机制。本文在解构我国未成年犯行刑模式的基础上,着力尝试将仪式嵌入未成年犯的行刑过程当中,重构未成年犯行刑模式。

关键词:未成年犯;仪式功能;矫正改造;模式重构

将仪式运用到行刑中可以更有利于未成年犯人格的重新塑造,在服刑完毕之后能够对自我有一个清楚的认知,更好地回归社会。仪式的作用已经得到认可,但目前为止,尚未出现关于仪式与行刑相联系的研究。这与仪式与行刑相联系跨学科跨领域较广,行刑研究领域本身较为封闭,当前仪式研究主要侧重理论的分析,对仪式的构造方面经验严重不足有较大关系。本文从我国未成年犯行刑的模式入手,对行刑模式的理念和具体方式进行解构,提取人类学中仪式概念与行刑理念融合的共通性,探讨未成年犯行刑模式重构的可能,以期提升我国未成年犯行刑的效果。

一、未成年犯行刑模式之解构

在关于未成年犯改造的研究中,未成年犯行刑模式是研究者们不得不提的一个问题,目前关于未成年犯行刑模式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呼吁行刑理念要切合时代的发展、制度设计要更加人性化和系统化两方面。诚然,一个模式的建构,最核心的部分当然非顶层设计莫属,但是,一个模式是否能够成功,却依赖于具体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犯行刑模式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行刑的理念,体现在现有的未成年犯行刑制度设计内容当中;二是刑罚的分类,体现在刑罚的执行形式差别和具体的狱政管理制度内容当中;三是行刑的技术,包含针对未成年犯行为矫正和思想改造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行刑理念体现于行刑制度当中,虽然我国没有专门设立未成年犯行刑的制度,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未成年犯行刑问题的规定。①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未成年犯行刑理念的表述,从中不难看出,现阶段我国未成年犯行刑理念是“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目标是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尽管我国未成年犯行刑制度目前还存在着执行制度体系尚不健全,指导性原则可操作性低,法律制度落后于实践,法规内容矛盾冲突等问题。但是笔者认为,现有法律已基本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未成年犯行刑制度基础的需要,而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具体实践法律精神,使得未成年犯行刑工作更具有操作性才是现阶段研究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的行刑方式主要分为是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监禁刑即将犯罪情节严重的罪犯与社会隔离,集中在监狱关押,通过劳动改造来矫正罪犯。由于身体发育情况和心理状况与成年犯差异较大,并且改造目的有所差别,我国专门设立未成年犯管教所这一矫正机构用来管教未成年犯,在所内对未成年犯进行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与此同时让他们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轻微劳动。而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未成年犯行刑的技术,也可以称之为行为矫正技术和思想改造技术,通常是表现在行刑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上。以受到监禁刑处罚的未成年犯为例,为保证行刑的效率和质量,我国未成年犯在行刑过程中除了限制自由的服刑之外,还需要接受文化教育、思想教育以及技能培训。刑罚机关希望通过这些活动来保证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同时,对其进行感化,实现“改造人”的目的,让其在服刑过后能够较好的融入社会。自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呈先扬后抑的变化趋势,②反映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总人数的下降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分流”,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使得数量下降有很大原因。并且与此同时,我国未成年犯低龄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的趋势也不容乐观。在这种任务繁重的情形之下,对于未成年犯行刑的实施,在以安全为第一位的压力下,日常管理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重点,根本无暇顾及未成年犯行为规范养成,所谓的文化和思想教育也沦为一种附带的任务,使得矫正的质量大打折扣。

二、仪式嵌入行刑之理论基础

仪式被认为是一个“巨大的话语”,其内涵十分广泛,通常被界定为象征性的、表演性的、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和象征符号,但仪式的概念至今尚未有定论。从人类学的角度出发,仪式的定义仅仅在认为其是人类的“社会行为”这一基本性质上达成共识,但人类学家们对仪式的确切定义仍是众说纷纭。维基百科上将“仪式”定义为“是对具有宗教或传统象征意义的活动的总称”,笔者认为在具体定义受阻的现状下,应当对仪式进行抽象概括,在此笔者将“仪式”归纳为“是一种通过行为语言将个人或群体带入某个具有特定意义的情境中的活动”。盖内普提出:“任何社会里的个人生活,都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过渡的序列”。③并将“阈限”这个心理学术语引入到人类学,主要用于描述“过渡礼仪”,阈限(Liminality)一词源自拉丁文“limen”,其原意为“门槛”、“入口”。后来特纳发展了“阈限”这一概念。

维多克·特纳在盖内普理论的基础上用“阈限”这一概念来区分仪式的三个阶段,将仪式的三个阶段划分为分离阶段、阈限阶段、交融阶段。个体在经历这三个阶段的过程中,通过从原有的情景中分离出去,到第二阶段仪式主体在介乎二者之间的阈限时期里,逐渐模糊主体的个体特征,这一阶段的状态往往模棱两可,不具有或只少量具有过去或未来地位的属性。经过最后一个仪式阶段的顺利完成,个体将重新获得新的相对固定的状态,处于清晰的社会分离里。这整个仪式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就是第二阶段——阈限阶段,它是连接两个结构阶段之间的桥梁。④当然对此我国学者彭兆荣提出了异议,其认为特纳的归纳并不完善,并且认为文学中的“生——死母题”、“再生母题”、“回归母题”等更加符合仪式阈限的原始意图,因为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意义都是双方的“通过仪式”。⑤

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类,特纳的理论已经可以得到较为完善的解释,并且特纳的理论与彭兆龙的观点其实在本质上没有根本区别,相对而言,特纳的理论更容易为人所理解和接受,因此在本文的论述中仍然是以特纳的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特纳的另一个著名的理论,认为所谓仪式状态是一种处于稳定结构交界处的“反结构”现象,仪式过程即是一个“结构一反结构一结构”的过程,通过仪式过程中暂时的消除不平等,来重新建构和强化社会地位差异结构。特纳曾把人类的社会关系分为日常状态和不同于日常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的仪式状态这两种。第一种状态中,人们保持着相对固定或稳定的社会关系结构模式。而第二种状态则是,在仪式过程的反结构阶段,人们通过将原有的社会正常关系完全颠倒过来,重新构造一个不一样的仪式生活结构。⑥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仪式的模式与未成年犯行刑模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仪式所能发挥的使参与的人“重生”的作用能否移植到未成年犯行刑过程当中这个命题,也极具吸引力。首先在概念上,行刑是将未成年犯带入监狱或者受约束的生活范围当中施以惩罚和教育的活动,符合仪式中概念中的特定对象、特定情境、特定意义构成要件;其次在状态上,行刑将未成年犯从普通社会生活带入到监狱生活或是受到约束的反常生活当中,符合仪式中的结构与反结构的状态特征,并且两者都是为了最后再回到甚至超越正常结构;最后在作用上,行刑是对未成年犯加以改造,在行刑这一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的行为和思想进行矫正,而这种特殊的阶段产生的效果也正符合仪式的重要内容——“阈限”所发挥的效果的特征。甚至可以说,行刑的过程即是仪式上的阈限阶段,仪式所具有的功能,能够实现未成年犯行刑的目的。

三、未成年犯行刑模式之重构

“行刑”,也即刑罚执行,其通常意思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教育以维持社会稳定的活动。但如前文所述,相较而言,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行刑理念有很大不同,“行刑”通常意思中所强调的惩罚第一位和教育第二位的目的,更切合成年犯,未成年犯的行刑目与此具有很大不同,其更多地侧重于教育,而非惩罚。而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进行惩罚这一目的,在法院作出判决、未成年犯进入行刑程序那一刻起就已基本完成,在行刑过程中,未成年犯行刑的目的仅仅提留在教育这个层面远远不够。在我国当前行刑概念中的教育都是指文化、政治和技术教育,即是监狱内设有文化知识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课程,这种教育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的感化和挽救并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反而有流于形式的危险。笔者认为未成年犯行刑的目的应当从传统的教育、矫正和改造的层面提升到重塑这个层面。

将仪式嵌入未成年犯行刑过程,对未成年犯行刑模式进行重构的目的不是教育和惩戒而是重塑,将仪式嵌入行刑过程中,意味着在一般的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具有象征性的,承载着文化串通的程序或规范,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和重塑。从另一个侧面而言,这种模式的最大目的也不能单纯的理解为是预防犯罪,而是重塑(也可以说是新生)。重塑不能仅仅理解为是让未成年犯经过刑罚后不再犯罪,而是其对于自我拥有正确的认知,恢复正常状态甚至发掘自我超越自我,以一个全新的结构模式融入社会;所以,预防犯罪只是它目标中的一部分。根本上来说,这与我国刑法和司法对于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和预防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最终希望达成的目的是一致的。

对于未成年犯行刑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标准的模式,不同类别的主体在刑罚的分类、具体刑罚的内容上有所区别,在行刑的技术上应当更具有科学性。未成年犯行刑技术在当今时代遇到瓶颈,当前对于新的技术手段的引进也被纳入了考虑当中,有些未成年犯管教所已经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其中循证矫正和认知疗法的效果已经逐步被接纳,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当中应用广泛。循证矫正侧重于强化罪犯内在改正动机,因人施教,而认知疗法注重通过认知和行为技术来改变违法犯罪者的不良认知,强调罪犯自我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不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从根本上矫正其不良行为。⑦可以利用仪式的形式作为载体,充分发挥阈限作用,在行刑过程中运用循证矫正的方式对罪犯行为和心理进行矫正,辅之以认知疗法进行心理疏导和社区矫正来进行支持评估反馈。在整体上将行刑过程视作一个仪式系统,在具体中不断利用仪式的形式来开展重塑活动,使受刑者了解和掌握各种仪式的基本知识和程序规范,同时在行为层面引导、规范和塑造对象的个体行为,加深他们对仪式教育内容的理解、体验和认同,使未成年犯在行刑过程中对自我行为、责任以及人生价值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知,从而达到重塑目的。当然,这也要求狱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仪式的意识和相关的组织、操作水平,注重对时间、空间、语言、器物和音乐这五个仪式关键要素的把握,正确认知仪式、精心策划仪式、合理运作仪式和科学评价仪式。⑧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未成年犯行刑模式的目的不能仅仅是停留在教育和惩罚的层面,而应当提升到比“改造人”更高的“重塑”的层面,这不仅仅是用词方面的区别,两者在理念上也具有很大的分别,改造依赖于未成年犯的原有基础,而重塑则是对结构状态的打破和重整,是一种更为彻底矫正的理念。对于刑罚的分类,现有的分类已经能够适应未成年犯的改造需要,制度水平其实也已经达到了较为完善的水平,当务之急是对具体行刑方式的技术上进行突破。将仪式作为一种技术性的手段嵌入未成年犯行刑模式当中,并不是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加入仪式的内容,而是作为一种系统性的技术来统领整个行刑的过程,使得未成年犯行刑模式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

[注释]

①除了<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监狱法>这些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犯行刑问题之外,司法部还出台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0-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罪人数从41709人上升到88891人,呈逐年递增趋势,平均每年递增9.2%.从2009年开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9-2012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从77604下降到63782,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平均每年下降8.72%.

③Van Gennep,A.The rites of passage[M].1908.London Routledge&Kegan Paul,1965.

④维克多·特纳著,黄剑波,柳博赟译.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⑤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⑥维克多·特纳著,黄剑波,柳博赟译.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⑦游海洪.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8).

⑧乔凯.仪式育德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2014.5.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081-03

作者简介:游海洪(1994-),汉族,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叶芸函(1995-),汉族,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