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主
(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莱州 261400)
一起假劣兽药的案件的查处与体会
李昌主
(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莱州 261400)
[摘 要]文章介绍了莱州市畜牧兽医局在对物流环节假劣兽药进行查处时,发现的一起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药案。执法机关证据运用法律法规,客观把握法律事实,使案件得到了处理,为规范兽药监管秩序提供借鉴。
[关键词]假劣兽药 案件查处 监管
2015年12月24日莱州市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和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物流环节假劣兽药进行了查处。在某物流公司发现某兽药公司的兽药九箱。
立案后取得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2:在物流查处照片3张
证据3:先行登记保存证书1份
证据4:物流发货清单1份
以上证据证明了王某通过物流运输物品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等处方药四箱;甘草颗粒等非处方药五箱元。
证据5:经营者王某询问笔录1份,王某陈述2015年12月23日通过物流运输给养殖户陈某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等处方药四箱,货值3281元;甘草颗粒等非处方药五箱,货值2426元。
证据6:陈某询问笔录1份
证据7:陈某养殖场兽药购进记录1份
证据8:某兽药公司出具王某为其公司人员证明1份。
以上证据证明了王某是某兽药公司的大区经理,且王某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给陈某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等处方药四箱,货值3281元;甘草颗粒等非处方药五箱,货值2426元。
证据9:王某提供出的兽药公司的GMP证书。
证据10:王某提供的被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兽药的批准文号复件。
证据11:关于王某经营的兽药的网上查询情况说明1份。
证据12:王某提供出的兽药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四项证据证明了某兽药公司生产的兽药符合规定。
证据13: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4: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了王某系本案违法主体。
经调查核实,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与2015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莱州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人员据此对王某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6562元(处方兽药货值两倍),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现已结案。因陈某虽有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行为,但没有到货物构成实际上的犯罪事实,故对另一涉案人陈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改正违法行为。
5.1 案件定性
办理案件成功的关键是认定违法行为和责任主体,本案中,涉案的产品是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的兽药,王某是销售者是违法责任主体,本案定性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5.2 收集证据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协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本案中,执法机关要求物流公司提供了发货清单,要求养殖场提供了养殖档案和兽药购进记录,这些材料为正确认定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5.3 分析证据
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是兽药公司的业务员,不必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可以直将公司药品销售给养殖户,对此执法人员认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即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1)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2)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3)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之规定买卖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笺。
王某为逃避处罚,又从某职业兽医魏某处伪造处方提供给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魏某未经注册,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执法人员对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本案中养殖户陈某的养殖档案中的兽药购进记录和物流公司的发货单固定了王某是违法当事人。但生产实际中大多数养殖场养殖档案并非完善,因此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养殖户依法完善养殖档案。
此外,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但依据农业部相关规定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本案中王某是某兽药公司的业务员,作为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将本公司的处方药直销售给使用者值得商榷。
作者简介:李昌主(1981—),男,山东新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动物病毒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