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 壮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分析
牛壮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是关系到整个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受到了侵犯,社会所有人都要为此付出代价。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同的法律维护不同方面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就是在经济方面确保社会的稳定运行。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有着自己独特的方式。本文将对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理论和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
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诞生了许多年,出现了许多不一样的理论流派。设立经济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社会服务的,经济法能够使用各种经济方式和法律方式对社会的财物分配进行规范,促进社会和谐。那么,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具体的操作方法又是什么呢?
一、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是社会的发展逐渐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市场强烈的排他性和利益至上的原则,垄断性企业一旦出现就会操纵市场,破坏市场平衡,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出面使用强制措施来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整个社会的发展。经济法来源于古代的财税法,又不同与财税法,从根源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产物。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
当代社会是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阶层构成的,不同阶层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也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要让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调节,让他们能够在共同的社会中发展,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人类的整体利益想要得到保障,就需要一个稳定运行且保持着发展势头的社会。维持稳定就意味着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和平相处,经济法的存在是和平相处的前提[1]。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
(一)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决定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良性发展的,充满垄断的市场会失去发展的活力。而长远来看,市场经济迟早会产生垄断,导致市场竞争体制失灵。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失灵必然会压抑创新,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市场失灵直接导致了公共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商品价格不能反映供需关系、经济结构无法优化等等现象,长远来看必将导致社会倒退[2]。
(二)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要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一切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国家进行干预。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可以进行市场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垄断企业的形成,并且在市场缺乏活力的时候投入力量进行支持。在社会经济运行出现困难的时候,只有国家有能力拯救市场,无论是从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力量来说。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方法都能够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3]。
(三)经济法为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
在市场失灵,社会经济运行出现问题的时候,尽管国家是最合适的干预人选,但是国家的一切行动都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经济法就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依照经济法获得干预经济的权利。经济法不但可以防止政府缺位的情况,还可以防止政府越位的情况。有了经济法的保障,政府既可以在市场经济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的伸出援手,又可以防止政府过度的干预经济。
(四)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凸显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许多法律部门与经济法一样,都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任务。但是任何的任务都有主次之分,当两种任务发生冲突时,经济法永远优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从法益结构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4]。
四、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策略
(一)强化经济法立法以及运行宗旨
要让经济法更好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需要对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更加重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显得非常重要,但是法律很难随时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需要随时立法、随时修订,保证经济法的有效性。同时也要强调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确保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强势地位。
(二)将经济法中最为基本的准则加以宣示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法律规范,有裁判规则和政策基准的分别。政策基准是政府把维护社会利益进行法律化的一种方式。通过将经济法中最为基本的准则进行宣示,强调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联。
(三)强化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
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的调节主要用宏观调控的方法。根据不同的经济运行走势,使用不同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社会的资本进行合理的引导,及时根据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吸纳外来投资,鼓励市场扩张。合理的宏观调控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
五、结论
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作用,它是调节社会经济发展,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基础,保证市场经济的繁荣,抑制市场的垄断倾向。本文首先梳理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然后阐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和策略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参考文献]
[1]覃甫政.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王红芳.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法规制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3]陈小松.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代经济法保障[D].华东政法学院,2001.
[4]王雁兵.政府供给公共物质性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52-01
作者简介:牛壮(1990-),男,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