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2016-02-01 01:31李建军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缺陷完善

李建军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浅析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李建军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审判程序中起诉到审判的过渡程序,它不仅可以大大减少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由于相关程序问题引发的一些矛盾,提升庭审的对抗性和针对性,而且对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庭前会议;缺陷;完善

一、引言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其是在开庭以前,由审判人员针对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不作出处理的一个程序。它的建立在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肯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不足,进而加以完善。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臆断难以实现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案卷移送制度实行“庭前全卷移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使法官在开庭前可以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这就极易产生法官预断。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虽未明确是否是本案合议庭法官,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都是由合议庭法官召集。因而准许了解案件全部情况的办案法官召开庭前会议,由于其主观上已存在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内心确认,极易在庭前会议中带有某种偏向,这可能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削弱开庭审判存在的价值。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从该规定来看,法院是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但我国相关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是由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具体来说,是由法院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并不清楚。另外,对审判人员的界定也模糊不清,究竟是合议庭的审判人员还是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不得而知,这关系到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是否分离的重要问题。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庭前会议的召集者就是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是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合一的制度,至于其不利之处已经在前文中详细提及。

(三)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不明确

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仅对相关程序性进行了解,听取参与双方的意见,但并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处理。在本质上,其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它的存在是为庭审奠定基础,推进案件解决的进程。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但在实践中,其只是庭审的一个参考,并没有相应的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的功能仅仅在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效力,那庭前会议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不仅不会实现,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有可能成为新的诉累。

三、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构想

(一)实行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在庭审会议中,审判人员通过与相关当事人的接触能够了解到其想法和意见,在熟知案件情况下,容易造成主观臆断,具有一定偏向,进而在庭审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有违公平、正义的情形,从而做出错误裁定。为了排除法官预判,实现庭审的诉讼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适用不同的庭前审查主体和庭审主体。也就是说,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不能和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一人,并且二者不能就同一案件问题交换意见,确保不会先入为主,产生对案件的预先判断。

(二)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

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或其解释中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笔者认为法院享有启动权利,作为直接启动主体,其可以依据案件需要直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但是为了维护诉讼公平,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提请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明确相关程序问题,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请求,在当事人不能自己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其也可以授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请求。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不能直接干涉诉讼程序,但其可以对庭前会议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应当肯定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

如果诉讼参与人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而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等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则不能禁止。这就不能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使案件无法集中审理及时审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除非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发生,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条件提出以上使审理中断的事由而未提出,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时,法庭应驳回其请求。

四、结语

综上,庭前会议体现了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可以明确争点、促进控辩双方信息交流、制约公诉人权力,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有效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但是,作为一项新建立的制度,它还存在一些不足,笔者通过自己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庭前会议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案件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5).

[2]岳海燕.庭前会议若干问题探析[J].法治与社会,2013(12).

[3]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4]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14-01

作者简介:李建军(1990-),男,汉族,河南淮滨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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