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丰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 312030
探讨刑事错案中检察环节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王鑫丰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绍兴312030
摘要:刑事错案的发生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极大的损害,会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以及阻碍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刑事错案的发生是由多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结果,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本文主要分析了刑事错案造成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刑事错案发生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案件;检察;权力机关
一、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过分集中滋生腐败行为
权力过分集中就极容易滋生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检察官的手中握有过度的权力,就会使其个人欲望发生膨胀,在权力没有制约、束缚的条件下就会变得肆意妄为,或为满足个人欲望、或是迫于利益集团和地方政府的干预压力,而践踏司法公正、集权擅断,违反法定程序、破坏诉讼活动应有的程序,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阶段
检察官是侦查阶段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指挥者,他们对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成果起着把关作用,换句话说,他们既可以审查侦查成果的客观、公平性,同样也可以为达到某种目的而篡改侦查结果或否定侦查结果。如果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操作,制造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蒙受不白之冤,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却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所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应该慎重调查核实侦查成果,而不是形式化的走下过场,避免在检察环节制造错案。
(三)检察官偏执一方诉讼角色
人是容易受主观情感影响的,一方面,当追求正义和打击犯罪的热情在高涨时,检察官就容易陷入“控诉犯罪斗士”状态,而忽视了遵守法定程序,这个时候,检察官就会漠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对一些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的线索和证据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在某些利益集团或是地方政府的施压下,检察官也会出现偏执于一方诉讼角色的行为。上述这些状况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防范对策
(一)检察办案司法化,独立行使检察权
由于国家权力架构的问题,检察权的行使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为了让检察权力去“行政化”和“地方化”,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促进检察办案的司法化,就要实现司法系统资源管理省级化。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常常会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的干预,很大的原因是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和人事任免都受到地方的管理节制。为了让检察机关摆脱这种受制局面,第一,在经费上,地方检察院的司法经费不再由同级财政负担,而是由省院统筹,可以按照原来承担的司法预算数额统一缴存至财政支配,或是由省级财政承担全部费用,总之就是不再由地方财政负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检察机关因为“五斗米”的事向地方“折腰”。第二,建立“省级统管”的人事管理模式。当前州、市、县、市辖区的检察院长是由人大代表选举和罢免的,人大代表系统本身存在的“橡皮图章”问题对司法权拥有这样的强势姿态是不合理的,所以要积极探索“省级统管”人事管理模式,让省级检察院拥有提名、罢免检察官的权力,降低人大对检察机关人事的罢免干扰,从而保障检察机关在权力结构体系中拥有独立性。
(二)建立“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结合”的办案机制
目前实行的“超检察一体”的办案模式,本该属于检察官的司法办案权过于集中在检察长手中,这是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客观的,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出发,应该建立起“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结合”的办案机制。首先,限制检察首长的领导权。这就要求检察长将指挥决定透明化,检察首长在向下属下达命令时要以书面并附件理由的方式下达给下属,这在发生冤假错案可以作为溯源追查的证据,可以防止检察首长个人意志和决定的肆意妄为,同时还可以提高其命令决定的谨慎度。此外,检察首长在使用会关系到检察官对案件承办权剥夺的指令权时,法律应该对该权力的使用范围、适用情形及指令效力做出限定,防止检察首长成为其他利益集团或是权力机关的“橡皮图章”。其次,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这是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到检察长手中,通过分权、放权的方式,将一些案件的办案权和决定权力分放给主任检察官。这里有两种:一种是对于低风险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将案件责成给下属检察官承办,并出具审查意见,主任检察官审批;另一种是对于高风险案件由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并将审查意见交由检察长审批。通过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可以给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让他们独立行使办案权,并负起相应责任。
(三)推动检警关系向“配合制约平衡论”转变
在现有的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在检警关系中的处境是比较弱势的,常常会碍于与公安机关的“利益关系”而不敢监督、取证。所以,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优势地位,提高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力度,必须得对检警之间的权利作出适当的分配、调整,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诉讼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要敢于对公安侦查部门不配合、消极履行职责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纠正职务权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发挥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作用。
三、结语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执行监督机关,其职能包括监督刑事诉讼案件和在诉讼中司职职务犯罪侦查、批捕、提起诉讼等,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诉讼过程到执行等整个刑事司法程序都有检察机关的参与,可以说检察机关是刑事司法的主控者、领航员。
[参考文献]
[1]周凯东.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研究[J].中国刑事法,2012(04):20.
[2]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式的湿度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3(10):09.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70-01
作者简介:王鑫丰(1987-),男,汉族,浙江绍兴人,本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