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及其问题应对

2016-02-01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运行现状

顾 颖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127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及其问题应对

顾颖

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127

摘要: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其旨在提高审判效率,满足民众及时便宜解决纠纷的需求。经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在实际适用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运行中存在的适用率偏低,功能定位不明确,救济渠道受限等问题。通过从立法和配套机制两个角度的完善,完成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问题应对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小额诉讼;运行现状;适用

近年来,我国一审民事案件与法院案件总体数量的比例越来越突出,如何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及时满足民众定纷止争的要求,关系到法院缓解自身压力,关系到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服,甚至关系到法治社会的构建。所以,创立更为高效的诉讼程序,就显得十分重要,小额诉讼程序顺势而生。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2016年1月20日发布信息,上年度江苏省各市基层法院经审理结案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有70318件,其在上年度审理结案的简易程序案件中的比重接近15%,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6天。对于许多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助于法院迅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小额诉讼程序以快速简便的司法途径,既防止了一些弱势的经济群体被司法忽视,又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和平解决纠纷,从而推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如上文所述,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仅从周边市的区法院的了解中看,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现状也并不如想象的那样出色,并未完全实现追求效率上升和成本降低的初衷。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程度偏低。根据省高院下发的《小额诉讼适用通知》可知,2013年至2016年1月,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3429件。小额诉讼程序约定适用率不高兼有诉讼双方和法院两方面的原因。诉讼双方主要考虑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败诉后救济难的问题;法官方面则难易忽略当事人败诉后通过信访、再审等方式救济带来的绩效考核的情况。因为小额诉讼的适用存在双重要求,当事人通常在事实清楚与否、权利义务明确与否等要点进行纠缠,从而更改法院决定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对法官来说,正是由于事实不能模糊,权利义务不能含糊,争议不能较大这一标准的存在,当事人的异议实际上限制了该法条的强制适用。

(二)小额诉讼的功能定位不准确。为了使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更实际的运行,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然而,在供电、供气、电信合同等纠纷中,起诉方相较于普通民众往往是实力强大的公司。对于这一类主体,若不予区分地允许随意提起小额诉讼程序,则很有可能使小额诉讼程序沦为大公司简易收债的工具,而与其方便百姓接近司法的宗旨渐行渐远[1]。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体并不局限于那些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救济的弱势群体,这有可能会导致背离小额诉讼设置的初衷,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健康发展。

(三)小额诉讼案件具体流程不清楚。“我国民事诉讼法一向遵循‘两便’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不是太繁琐了,而是过于简单”[2]。司法解释中兜底性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使得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上各不相同。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往往是由立案庭立案后,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分别送到各个庭进行审理。《民诉法解释》对适用案件范围的明确必然带来各法院范围内的案件数量激增,同时也必然需要在案件管理、绩效计算等方面订立新的标准和方案。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受限。“对小额案件进行简易化、效率化的处理需要对其救济路径进行限制,这就决定了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渠道必然不同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3]。”严格得来说,再审应该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唯一官方救济渠道,然而启动再审程序的的可能性通常较小,所以其并不能作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这就使得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虽然是强制性的,但原告可能在起诉时谎报诉讼标的额、刻意增加诉讼事项来确保己方利益从而回避程序。此外,一些激进的当事人还可能采取某些特殊甚至不法途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小额诉讼程序应对之立法角度

在制度设立上,既要使得小额诉讼程序的“便宜”优势充分体现,又要使法律规定明确化、增强其可行度,针对以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从立法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程度低的情况,应允许适用条件以外的当事人合意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使强制适用同合意适用相互补充,如此一来,不仅在司法资源的配置上,实现了合理化与效率最大化,而且尊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在当事人自主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小额诉讼裁判的结果将会更加理解和接受,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更为顺畅地推行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

(二)将小额诉讼功能纯化。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重要目标是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考虑到《民诉法解释》颁布不久,不宜通过修法的方式对大公司和企业作为小额诉讼主体的资格予以限制。为防止小额诉讼程序演变成为大公司和企业的收债工具,那么我们可以在《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适用类型的基础上,限制公司和企业这类强势主体使用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以此来以此来增加对被告方的保护,保障实质上的平等,实现小额诉讼制度设置的初衷。

(三)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作为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小额诉讼采用一审终审的审级规定,那么这意味着如要行其救济,就只剩下走再审程序这一途。然而,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十分严格,这就给通过再审程序的途径救济小额诉讼的判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如果实行不附加其他救济途径的一审终审制,那么除了司法错误和信用不良本身蕴含的风险之外,还可能对小额裁判的挑战由上诉法院转向其他党政部门[4]。”因此,我们可以赋予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为保持其一致性,应向案件的原审法院提出,但由非原审法官进行复核,以此实现救济。

三、小额诉讼程序应对之配套机制

(一)设立专门的审理机构。由于我国民事案件案情多样,繁简混杂,在审判人员的分配上很难达到均衡,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针对这一现状,建议设立单独的速裁庭,挑选合适的审判员专门负责小额诉讼程序,使得其审理更加准确、专业。在立案的环节上,我们就可以对案件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区分梳理,实现繁简分流,将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交由此类审判庭进行审理,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达到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建立独立的考评机制。针对小额诉讼救济难信访压力必然大的特点,依据其特殊性把它和其他案件加以区分,在原先的考评机制上给予特殊的规定,使得小额诉讼的考评机制更加专业、贴合实际。一方面改变传统上以案件上诉率和发改率为考评标准的模式,不将因小额诉讼案件产生的申诉、信访案件的比例列为考评数据,另一方面要在结案量上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序,将小额诉讼的案件以一定的比例折算,以此减少法官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

(三)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从省高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3至2016年1月,全省基层法院审结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9.87%,这证明了小额诉讼调解结案方式的可行性。浙江余姚法院推出的“集中调解”模式,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进行“类似的案件集中调解”,即让种类相似的案件在确定的时间内由一名法官进行调解,如此有助于当事人更深刻得把握自身所涉及的案件,增加对法官调解的理解和认同,从而使纠纷更顺利得解决。此外在诉讼外调解方面,法院可以通过组建法院自己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委托工作同民众有密切联系的团体或者在某些领域具有权威的个人、组织等方式进行委托调解,这是帮助法院减压、保证当事人定纷止争需求的不二法宝[5-7]。

四、结语

经济发展的潮流滚滚向前,不可避免的带来越来越多的利益矛盾,自然纠纷的数量上也表现出迅猛增长的姿态。自我国1991年颁布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的民间纠纷处理机制经过了社会发展的洗涤,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事实证明,面对我国社会结构多样,纠纷基数大,案情复杂的国情,符合国内现状的形式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针对此类情形时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成绩显著。在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归类分流的方面,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对实现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也具有现实的价值。

尽管小额诉讼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法律人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多做调查与研究,不断完善这一亲民诉讼制度,我们就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实现社会、当事人、法院的三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刘东.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类型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5(5).

[2]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40.

[4]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J].清华法学,2011(3):51.

[5]付开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结合我国基层法院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情况[J].法制与社会,2012(10):70-7.

[6]朱涵秋.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前景——基于南京、无锡、常州、南通四座城市调查的分析总结[J].才智,2014(13).

[7]陈磊,李昌超.刍议日韩小额诉讼程序——兼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践难题之破解[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23-125.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16-02

作者简介:顾颖(1994-),女,江苏镇江人,扬州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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