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利利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侗族生态习惯法研究综述
乔利利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侗族是我国一支有着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侗族生态习惯法的内容更是具有特色。现在对侗族生态习惯法研究的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了解学术界对侗族生态习惯法研究的情况,还有哪些方面亟待进一步去研究,有利于拓展侗族生态习惯法研究的新领域,丰富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成果。
侗族;生态习惯法;森林资源
侗族习惯法,简而言之,是一种社会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是侗族地区由侗族群众在长期的生活、生产中所形成的,其性质上上具有原始宗教色彩,由侗族人民普遍遵守,由侗族人民认可的外部公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侗族生态习惯法就是侗族习惯法中关于环境方面的具体规定。
关于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上没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出现,所以其研究的进程比较晚。在1996年,杨顺清在其文章中提到了侗族习惯法对林业的保护作用,这篇文章为以后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做了铺垫。2000年以后,侗族习惯法的研究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同时,学者们开始注意到了生态这方面的内容,对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也开始注重起来。这个时期,对于侗族生态方面的研究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研究的角度也在不断地深入。
(一)侗族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障
纵观所有的关于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其中涉及到的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方面的文章是最多的。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习惯法对森林资源保障的方式;二是侗族习惯法生态保护规范中的禁忌与规定;三是侗族生态习惯法对侗族地区生态保护的积极影响;四是侗族生态习惯法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启示;五是国家政策与习惯法在森林资源中的冲突与调适。
在保障方式方面,主要是通过四种方式。首先是通过地界的确定,其次是通过生态伦理观,再次是通过习惯法的制定和执行来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最后是通过当地具有特色的神判方式。
对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中,有很多都提到了侗族习惯法生态保护规范对我国现今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第一是对实现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目标的重要启示;第二是对规制人们环保观念和行为的作用;第三是对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启示和作用。
(二)侗族生态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和变迁
侗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那么相应的侗族生态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也是集中在这四个方面。一是生活禁忌及生物崇拜,二是款约中的相关规范,三是乡规民约,四是村规民约。有的学者是通过纵向的角度对这方面进行论述的。首先提到了明清时期的一些规则,其次是《侗款》对这方面的一些规定,再次是传统“乡规民约”的一些具体内容,最后是新型村规民约的涉及到的一些规则。这样的角度也是最后落实到侗族生态习惯法的表现形式方面。
对于侗族生态习惯法的变迁方面,相关的研究涉及到的很少,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容的变迁,二是形式的变迁。在内容方面,这些年基本上没什么变化,学者们还是集中在对森林资源的保障方面。在形式方面,也主要是通过其表现形式来表现的。因为侗族生态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
(一)研究方法上的欠缺
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要涉及到很多方面,尤其是对于习惯法的研究,它是一个交叉性的学科,对其进行研究时,不仅需要应用到法学的方法,还要运用民族学、历史学、人类学等研究的方法。只有将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放在侗族历史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才能对其一些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析,同时对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还不能脱离法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因为它不仅仅是一种习惯,更具有法律强制性。所以,不能因为其在现实中存在或者在某些地区还在发挥作用就从多方面搜寻其存在的合理性。有一部分研究者仅仅依靠自己手里有限的资料就得出了最后的结论,致使学者们之间所持的观点相差甚远。研究者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学术研究缺乏争鸣也是现在侗族生态习惯法研究中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二)研究力度的分配极为不均
虽然在已有的论文中有很多关于侗族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障作用的相关论述,但是对于侗族生态习惯法其他的问题涉猎很少。侗族生态习惯法的内容不只是涉及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水田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基本很少。对于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不仅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单一,而且及时涉及到对森林资源的保障方面,最后也是以国家法与习惯法相调适为结尾。基本上是先对侗族生态习惯法方面的内容作一番描述,然后提出其与现行国家法有矛盾和冲突,最后就建议习惯法与国家法进行“调试”,而对一些相关的细节没有进行论述。
(三)侗族习惯法与其他民族习惯法的比较研究缺乏
对于比较研究相关的论文,笔者只看到了一篇,即刘雁翎的《藏族与侗族环境习惯法比较研究》,该文中主要介绍了藏族与侗族在环境习惯法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共性主要体现在看待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上和环境习惯法的起源和形成上,相异性主要体现在根植的文化土壤和内容规定的侧重点上。但是除了此篇再无他文。中国有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在各民族中习惯法也好,乡规民约也好,国内有关的论述不在少数,特别是关于苗族、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的论述不仅数量多,而且比较深入,这些研究对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究竟有何借鉴作用,没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论述。
除了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外,国际上对侗族生态习惯法的研究情况如何,有什么样的成果等问题,至今也未见到有关的论述。法学研究自然不能与世界法学研究的步伐相脱离,成文法如此,习惯法也应如此。
[1]刘海艳.侗族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障作用—以黄岗侗族村落为例[J].怀化学院学报,2012,(12).
[2]徐晓光.黔东南侗族传统林业生计及其习惯法规范[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2).
[3]封贵平,裴永林.论侗族习惯法对侗族地区和谐新农村建设的影响[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4]刘雁翎.藏族与侗族环境习惯法比较研究[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6).
[5]杨顺清.略论侗族林农对我国南方林区传统育林技术的贡献[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6]封贵平.侗族习惯法对侗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与启示——以贵州黔东南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3,(9).
乔利利(1990.06~),女,山东泰安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