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重新听证

2016-01-31 11:57:09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程序法笔录案卷

何 杨

(330031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浅论重新听证

何 杨

(330031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对于听证制度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本中,而关于听证会议能否重新举行和如何重新举行的问题,理论界探讨甚少,倒是在部分专家试拟稿和地方立法中有所提及。不过,由于缺乏理论研究深度与关注度,同时可供借鉴的国外立法、理论有限,我国的“重新听证”制度尚在起步。本文除了对国外“重新听证”制度的规定进行介绍,主要分析我国涉及“重新听证”制度的各类文本,指出存在的缺漏与冲突,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重新听证;日本;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修正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近三十年针对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呼声渐高,也逐渐出现了几部相对成熟的专家试拟稿和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规定。听证程序作为民主社会体现的重要标志,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而对于听证会议能否因程序性缺陷而重新召开的问题,学界研究涉及的较少,但尚有部分立法及试拟稿文本规定可循。

一、我国“重新听证”制度之文本研究

在我国,涉及行政程序法中“重新听证”制度的明确文本,只有应松年教授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第79条以及地方性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第144条。

(1)在适用条件上,《试拟稿》文本中未明确何为能启动“重新听证”程序的“必要”情形,使得在实践中该条不具体操作性且可能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限制扩大化;而湖南省《程序规定》中明确在“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的前提下,才能进入“重新听证”程序。

(2)在启动主体上,《试拟稿》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是重新听证的启动主体。细致分析湖南省《程序规定》第144条,同样对行政机关作为程序启动主体持默许态度。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关系一直处在不稳定的状态,再听证可能会导致行政案件悬而不决、一拖再拖。只有当行政机关依据听证笔录作出的决定可能对自己不利时才最有可能启动再听证。再听证的决定权,就会成为行政机关改变利益杠杆的一种途径,这只会加深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不安。

(3)与案卷排他制度的冲突上,两个示例文本都没有合适的对策。两个示例文本皆肯定了案卷排他制度,由于“重新听证”条款并未明确原有和再次听证笔录的效力,若再次举行听证,原有听证笔录可能会被完全否定。对于承认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国家,听证规则往往设计的更为严密。只有严格的听证规则,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只有真实而又全面的证据,才能保证依据听证笔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听证笔录,会因为所谓不确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而可能被完全否定时,案卷排他的意义失去。

(4)在听证成本上,示例文本没有指出再次举行听证会议的费用与准备工作由谁负责的问题。严格而技术化的听证会,往往意味着高额的成本。从实践情况看,所有听证费用往往都是由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的。再听证的议事程序与规则如仍与原听证一致,将是对如何协调成本与公正之平衡的一大考验。

(5)关于重新听证会议次数问题,示例文本没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次数限制,有些行政决定在开完听证会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听证参加人双方或一方又提出新的证据需要重新听证的,对这种重新听证应该规定一个次数,如果没有限制,就很难达到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三、对我国“重新听证”制度文本的修正

只有在有限的案件排他原则基础上,建立有限的重新听证,才能在“重新听证的存在价值”与“重新听证的危险”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和解决路径,具体而言:

1.细化重新听证理由

一般需要再听证的,主要限于出现新证据且新证据可能显示行政决定的不公。《试拟稿》未限定理由,则再听证的理由就不止于新证据,新证据也不必然导致再听证。故而,相对人即便能提供新的相关证据因为无法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再次召开听证会,程序抗辩权仍无从谈起。

2.限制行政机关重新听证启动权

再听证之所以具有危险性,主要在于再听证决定权的无束缚性。束缚决定权的方式包括赋予相对人申请权或否决权,或者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进行限制。笔者认为,由于相对人的公正诉求一旦被无视尚有行政诉讼这一最终救济的保障,而在程序当中的抗辩(即赋予相对人申请权或否决权)可能会消弭再听证本应有的价值,故而程序控制是更好的选择。

3.限制重新听证内容与次数,减少成本

基于成本考虑,再听证的内容应当主要限于新的证据和新的情况,原听证的大部分笔录仍具效力,仅对争议的新证据进行质证。而对于听证会议可举行的次数,由于我国缺乏对听证期限的规定,从理论的角度看,应该严格遵守立法中对行政决定作出期限的规定。只要在规定内时间作出行政决定,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决定作出的中间程序,在发现新证据或新情况的情况下就应重新听证,而不应有严格的次数约束。

四、结语

“重新听证”制度在我国学界还没有被系统地研究,各类专著和行政法教材难觅其踪,地方立法和专家试拟稿却已领先于理论界。但因领域生僻,就现有文本来看,尚有多处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重新听证”条款可作如下改动:“在听证结束后,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发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针对新的证据和事实再次举行听证。原听证笔录的其他部分效力不变。行政机关决定再听证时,应当合理说明理由。”这样一来,既对行政机关的重新听证启动权设置条件进行限制,又赋予行政相对人在重新听证程序中的申请权。此外,有条件地坚持案卷排他原则,也解决了重新听证会议的举行与听证笔录权威性间的冲突问题。

[1]陈佳佳.增强我国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洪发胜.“再听证”条款考疑[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

[3]张红玉.论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缺陷及完善[J].新西部,2013(36).

[4]杨胜.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对策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01).

何杨(1992.7~),汉,女,四川南充,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猜你喜欢
程序法笔录案卷
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派出所工作(2022年2期)2022-03-23 21:21:56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认真开展案卷评查
公民与法治(2020年8期)2020-05-21 07:39:52
山西省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今日农业(2019年16期)2019-01-03 11:39:20
程序法的内在张力
北方法学(2017年2期)2017-03-27 09:46:05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
现代法学(2016年6期)2016-12-08 17:41:21
工作广角
陈述申辩笔录的格式规范
女神笔录
关于兽药监督执法案卷的几个问题
兽医导刊(2015年7期)2016-01-04 11: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