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加富
古代官员的修德与廉政监督
□ 张加富
汉代以降,儒家思想成为正统,官员选拔以儒家经典为考试主要内容,经学成为官员的必修之学。孔子提出“为政以德”,他特别强调道德对政治生活的作用,提出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原则,而不是依靠严刑峻法。自周代至明清,历代对官吏的选拔都重视人品和政绩;对在职官员的官德、政绩和功过都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其惩治腐败力度可见一斑。
唐代国家统一强盛,法纪法度严明,唐代规定不仅收礼要受处罚,向官员送礼行贿也要受严厉惩处。如《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由此不难
汉代官吏选拔采用“察举制”,是由地方向中央推荐官员的制度。察举制特别重视“孝、廉”,要官员做“孝子廉吏”。这是古代对官吏的普遍要求,也被认为是为官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品行。受此影响,汉代廉吏很多,代表性的人物有司马迁、张衡、董宣、杨震等。
唐代李虞是非常著名的清官。李肇在所著《国史补》里说:“李虞为尚书左丞,有清德。”按唐代官制,朝廷中央设有六部,李虞分管的又是吏部、户部和礼部,自知位高权重,更应该廉洁自律,所以他向来生活俭朴,从不收礼受贿,并严格管教手下之人,其清正廉洁的凛然之气,朝野闻名,成为一代廉官楷模。
到了宋代,理学兴起。理学特别重视人的主观意志力量,注重人的气节、品德,讲求以理统情、自我节制、发愤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凸显人性的尊严。特别是朱熹以后,理学成为官方哲学,官员对自身道德修养的追求达到新境界。
但是,历朝历代都有官员贪赃枉法,朝廷对此类官场内的腐败现象也是严惩不贷的。据史书记载,早在西汉时,中国官场已明确严禁官员收礼;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魏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那些收受礼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被“大辟”——是要杀头的,如孝文帝太和八年,因为收礼罪“坐赃死者,四十余人”,发现,唐代对送礼行贿的“与者”,也要惩罚,要打一百大板。
尽管宋代统治者以忠厚立国,凡罪罚悉从轻减,但对惩治“赃吏”力度却很大。赵匡胤在宋朝建立之初,就多次申明:官吏贪赃同十恶、杀人罪一样,“遇赦不原”。陈襄在《州县提纲》中说,“明有三尺,一陷贪墨,终身不可洗濯。故可饥、可寒、可杀、可戮,独不可一毫妄取”。这跟西方国家建立诚信档案、规范公民行为有类通之处。
到了元代,朝廷对官员廉政的监督达到新高度,元朝将最容易被人们视为“人之常情”的生日、节日收礼行为也列为犯罪行为。据《元典章·台纲卷·体察》记载,至元二十一年八月颁《禁治察司等例》,内有十二条,其中一条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足可见元代朝廷对官员廉洁从政的要求之高。
明清两朝随着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反对官场腐败比以往历朝都更加严厉。清朝康熙年间,由康熙皇帝提议,发起了“官员禁礼自律公约”:“自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元旦为始,不贺岁,不祝寿,不拜客,有蒙赐顾者,概不接帖……”康熙皇帝亲自给满朝官员做表率,一时成为佳话。
当然,尽管历朝对官员贪污腐败惩治力度很大,但官场腐败现象还是历代都有。因此我们说,加强官员道德修养,加快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确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