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遥
(610068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 成都)
有关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一点思考
罗 遥
(610068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 成都)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形态也是日新月异,很多我们未曾引起重视的犯罪行为也日益严重,值得警惕,其中之一就是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问题,而在我国,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却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这个领域应该引起国家的重视。
男性性权利;强奸罪;猥亵
谈到性权利的保护,无论古今,基本想到的都是女性的性权利,而很少有人会想到男性的性权利也需要保护。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大多是作为男人的附属品而存在,我国是一个典型的男权社会,三从四德延续千年,是古代妇女为人处世的黄金准则,这种思想禁锢着他们的精神,以至于中国女性一直都处于从属地位。基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国家对待某些犯罪的立法态度也会有直接的偏差,如本文将探讨的男性性权利问题就是如此。
我国目前在对待两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上差异较大,而事实上,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其中之一的性权利,不管男女,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但纵观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女性此权利的保护比男性要齐全的多,从而直接导致男性受到侵害而状告无门的情况出现。
我国改革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各种思潮涌入,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价值观的多元化,人们的行为上也会有直接的表现,比如我们对待男同的态度的包容度已经宽容的多,这种背景之下,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必须给予相关的法律保护。有机构曾经做过调查,在中学或职校阶段每一百个男生,就有2-3个曾被迫性行为,而到了大学阶段,每一百个大学男生中竟有达五个在就读期间被迫进行性行为。这个数据是女性的两倍还多,但是这些数据并没有引起社会的注意,大家的关注力主要还是集中在女性受害者身上。《成都晚报》曾经报道过一个案例报道,某日凌晨,成都锦江区一男性在当地顺江路散步,突然被另一男性强行带入路边无人居住的小屋里进行性侵。被当地公安抓获后,警方只对犯事者进行了一番教育即释放,原因就是法律上处罚的空白。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男人被性侵,长期以来被法律忽视。在社会舆论中大量的调侃和戏谑也解构了这个问题的严肃性。直至今日,男人遭遇性侵犯的严重后果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2013年某网站发布《中国白领私生活大调查》显示,在25个重点省市的几百万名25至30岁的白领中,超过一半的男白领承认遭受过不同程度的骚扰,包括语言挑逗、强迫性行为、触碰身体等。而在现实生活中,男性遭遇性侵犯的案例也不少见。就在今年8月,一名男子夜闯果园性侵53岁守夜大爷的新闻曾引发网友热议。只不过如往常一样,很多人只是对新闻的某些细节津津乐道,如“男子说盯上大爷已经好久了……当男子表示还要再来一次时,大爷害怕地躲到了灌木丛里。”然而对于大爷的心理阴影面积,没有人真正关心。
在电影《霸王别姬》里,幼小的程蝶衣被太监张公公猥亵,从张府出来的程蝶衣在夜色里神情木然,一言不发狂奔出去。他内心的痛苦是无法言说的,但伤害却是致命的!程蝶衣内心的男性意识自此被彻底击碎,也成为了他人生悲剧的注脚。在男权世界里,只有女人才可能受到性侵,大男人怎么会被强奸,就算被强奸实在太丢人。多数被施暴的男人会把痛苦深埋于心,更别说维权了。传统社会里男性的强势形象,反而成了戴在男性心里的枷锁。
现代社会,只有法律可以帮助这些受伤害的男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男性在性犯罪中可能受伤害的事实。在美国及欧洲的一些国家,都已经把男性纳入强奸受害人的范畴,而俄罗斯则在法律中专门规定了针对男性的性暴力罪。全国上下,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事件数不胜数,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我国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不管哪个年龄层次的女性受到侵害,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做支撑,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都是关于女性性权利的规定。而若同样的情形换为男性时,保护相对弱的多,我国关于男性性权利的规定,长期以来只有一条,即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此展开设想,若受侵害人为14岁以上的男性,不管是被猥亵甚至是被强奸,最多以身体受到伤害为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中至少是要轻伤以上才能构成,若你被冒犯却未构成轻伤以上后果,就只能自己吞下苦果。
对于男性而言,这样的立法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从本质上来讲,男女受到侵犯并无差别,都是对受害人人格的极大侮辱,都是对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损害。刑法应当给予平等保护,没有必要再继续区分性别。从现实来来讲,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各种行为也日益被人们所接受,所以法律的规定也应该相应完善。
自由、平等、正义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们不断追求的目标,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无论男女老幼,老弱病残,不仅在适用法律上要一律平等,在立法上也应该是平等的,立法上的平等是法律适用上平等的基础,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在适用法律上就会变得不平等。
值得庆幸的是,2015年8月29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条是关于性犯罪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妇女”到“他人”的改变,虽然是两个字的简单变化,却可以说是上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这是对男性权利保护的巨大飞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也会很快有所变化。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给男性维权“撑腰”,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男性维权成本。同时,法律的示范效应,也可以纠正舆论在性侵犯中对于男性的偏见,让更多的人正视并理解这个问题,进而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1]蒋鹏飞.《现状、危害与规制:男性罪犯遭受性侵犯问题研究》,载《行政与法》,2011年3期.
[2]李银河.《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3]郭红敏.《同性“强奸”遭遇法律空白》江淮法治,2011.
[4]钱琛.《我国强奸罪立法缺陷与完善——基于“非典型性现象”的视角》,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S2期.
[5]陈晶.《论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复旦大学》,2014年2期.
罗遥,女,汉族,四川成都人,研究生学历,四川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