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宁
(400067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张 宁
(400067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医患关系的复杂性,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当事人是否实现其诉讼主张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是医疗侵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以及国外立法的启示分析了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责任法
(一)“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200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实施以前,我国医疗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知道,侵权行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大体分为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要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就要依法证明这四个要件成立;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患者要想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必须要证明这四个要件成立。
(二)无条件双项倒置阶段
无条件双项倒置指的是《证据规定》的第4条第8款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患方将承担着存在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一般只要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即可)的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将承担着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过错两项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附条件单项倒置阶段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在三种特定情形下采用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由此我国医疗纠纷从无条件双项倒置跨到了附条件单项倒置。《侵权责任法》把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了医疗损害技术责任、医疗损害伦理责任、医疗损害产品责任,它们分别对应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一)表见证明原则
表见证明理论是通过德国的判例发展起来的。表见证明是指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将已经被确认的事实与生活经验相结合从而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其特征是:原告提出基础事实后,法官依据生活经验予以认定另一事实存在,将对另一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
(二)证明责任转换原则
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转换是指在医方存在重大诊疗过失时,由医方就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重大诊疗过失是前提,是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是指明显违反医学界所公认的规范。和无条件举证责任无条件双项倒置不同的是,证明责任转换采取的是附条件。附条件部分是需要患者予以证明的,相对于无条件举证责任来说它减轻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加大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更加公平一些。但由于医学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患者对于附条件的进行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其适用效果较弱。
(三)妨碍证明责任原则
妨碍证明责任是指原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对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义务,阻碍其举证,那么就推定当事人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妨碍证明责任对于促进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促进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现是极为有利的。
反观我国完全是由法律规定,对双方利益进行分配,这才出现了无条件双项倒置、附条件单项倒置差别如此之大的举证责任分配。我们会发现表见证明原则、大概推定原则、事实不证自明原则是很相近的:由于医方案件信息占有量大,距离证据较近,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患者要完成举证很难,于是患者只需完成对某些基础事实的举证,那么举证责任则转移给患方。目前我国实行这种分配规则还有难度,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在未来我国实行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来调解医疗纠纷也不是没有可能。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的例外,分配着诉讼的风险,其对医患关系也产生着重大影响。我国先后经历了无条件举证责任无条件双项倒置、附条件举证责任附条件单项倒置,它们对良好医患关系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究其原因,和我国缺乏基本的理论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过于“刚性”不无关系。
从无条件双项倒置到附条件单项倒置的转变来看,是一种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进步。立法上作了附条件的规定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这对于更公平的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一条不错的途径。立法上,国外实行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是一条解决医患关系重要的思路,值得我们思考;制度设计上,专家辅助人制度充分弥补了当事人、法官、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助于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快速、正确的解决,笔者认为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效用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一种不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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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1993~),男,汉族,籍贯:辽宁大连,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