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6-01-31 11:57:09刘景媛11602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大常委会辽宁大连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当事人

刘景媛(116023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大常委会 辽宁 大连)

关于解决“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

刘景媛
(116023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大常委会 辽宁 大连)

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失去了公正,执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就当前而言,执法不公,粗暴执法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活动是否公正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本人调查了“执法不公、粗暴执法”现象在大连司法工作中的实际存在情况,并进一步对该现象的成因进行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问题的工作措施。

一、“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问题现状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理念,一直是法院秉承的宗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是法院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为实现上述的工作重点,大连的广大政法干警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传统执法理念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少数政法干警学习理念与学习能力不强缺乏大局意识等原因,还存在着少数法官在实际工作当中执法有失公平或粗暴执法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1.少数法官案件说理能力不强

以2012年8月份,我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该月共审理案件489件,其中上诉案件就达到46件之多,虽然其中有42件审结案件维持原判,但是上诉案件的数量也说明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说理能力不强的问题,未能通过足够明确的法律条文、详实的事理论证,耐心的疏导教育,使当事人完全认同该院的审判工作。

2.少数法官法律功底不扎实

上述例子中,由该院初审的上诉案件中,有四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改判案件中有婚姻财产案件、保险合同案件、买卖合同案件和公民生命权案件。上诉改判案件中涉及的案件类型多,办案法官多,由此可以看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少数法官马虎大意,简单遵循教条,未能将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件进行充分的对接,造成了上诉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的现象。

3.少数法官在与当时人接触的过程中耐心不足

司法机关的形象、优秀法官的素质,在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体现。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学法与用法能力的不断加强,使得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法院的压力不断加大,政法干警人力不足与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司法工作中,少数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在与一些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缺乏耐心、语气生硬,无形中造成了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紧张,破坏了人民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间接的影响了国家法治化的进程。

4.少数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粗暴执法的现象

每一个公民,每一位当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大都能够秉承这一理念。但是在部分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在部分法官的实际行动中还是存在着粗暴执法的现象。尤其是在执行案件中,少数法官错误的认为被执行人会存在主观恶意,故意的逃避法律责任,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而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作出及时有效地变通,使得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的执法工作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二、“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针对法院存在的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现象,本人对此种现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通过抽样调研部分法院案件审结执行情况、制作调查问卷向当事人了解法院法官办案情况、走访交谈向法官了解工作学习情况等方式,总结“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问题的成因如下:

1.工作压力过大,学习时间不足

近几年,我市基层法院年均审结案件达8000余件,而各基层法院现有法官百余人,而且呈现“哑铃型”年龄偏的,由于长年奋战在司法工作一线,身体情况不甚理想,不能保证有足够精力处理大量案件;年龄偏小的,由于审判经验不足,不能处理较复杂的司法案件,使得绝大多是案件落在了剩余的中年法官肩上,造成法官工作压力过大,没有时间对新型案件进行充分研究、对新颁布的法律条文进行学习,以致产生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的现象。

2.理论学习不够,对待当事人耐心不足

现代司法工作要求“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少数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只注重案件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开展,放松了理论素养的学习,尤其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为大局服务的观念不足,不能为当事人,特别是法律知识掌握不是很到位的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和说理,造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少数法官,在开展群众工作的过程中甚至出现“冷暴力”的现象,面对群众,不理不睬,一副盛气凌人,高高在上的态度,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3.绩效考核机制不够完善,放松了对法官的管理

近几年,我市法院为实现执法为民的理念,部分法院先后进行民商事审判工作分工改革,实现了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就以沙河口区法院为例,该院完善了审限管理工作改革,提高了审判效率;提出了“四会、两咨询”制度,改善了审判工作质量;创建了内外监督两道防线,加强了司法监督质量,但是,对法官的绩效考核方面所做的工作还有不到位之处,并没有完善合理的法官绩效考核方案和办法。由于绩效考核工作的不到位,使少数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的法官,在实际工作当中放松了自我管理,产生了一些执法不公,甚至粗暴执法的现象。

三、针对“少数法官执法不公、粗暴执法”现象的成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

(一)全面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

(1)深化管理意识,创新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思路。对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要重新定位,赋予该部门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庭审规范化监督、绩效考评、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新职能,对全院审判工作行使事前管理,事中监督,事后纠错,以及管理与监督并重,纠错与预防并举的职能。建立起以审判监督部门为主体,以审监庭、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等单位共同参与和配合的互动式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把审判监督管理贯穿于审前、审中、审后全过程。

(2)强化事中管理,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判前会诊研判、审委会会务管理等制度,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既从程序又从实体对审判活动进行事中监督管理。通过审判运行管理方式起好质检把关作用,严把事实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准确关,强化裁判的论证说理,确保案件质量。

(3)建立审判纠错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将本院所审、执结的全部案件纳入案件评查范围,依托计算机技术平台,强化对各节点的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均衡结案、巡回办案、立审执协调、执行和解和诉讼调解等工作机制,重点突出案件督办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健全执法业绩档案管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案中监督,对久拖不结的案件和群众反响强烈、涉诉信访的案件一律进行督办,对审执的案件100%由审监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并对评查的案件进行分析和通报,有效解决执法不公、案件久拖不结的问题。集中对改判、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逐案剖析,找准质量问题,使干警共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4)结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规范法官职业道德,改进审判工作作风。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和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将审判纪律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坚持“教育、机制、查处”三管齐下,对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司法人员的业绩廉政情况全面纳入考核监督视野,形成系统的考核监督体系。

(5)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要是做到“六个主动”,即主动转变观念,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虚心接受监督评议;主动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各类督办案件、信访案件;主动向人大请示汇报,争取人大理解支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案,确保公正执法;主动走访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二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由调研部门专门负责宣传职能,加强与各种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舆论监督的动态,认真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主动接受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主动地开展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邀请政协委员到法院开展执法监督活动。此外,还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院长信箱制度,充分了解群众对我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尤其是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1)坚持教育培训,优化基本素养。适时开展各种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究等方式,使法官队伍在司法宗旨、司法理念、司法职能、司法制度等方面,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适用能力;整合现有人才资源,培养一批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来院作专题讲座,拓展办案法官视野;积极组织法官参加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并从时间、经费、待遇等方面积极为干警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保障。

(2)坚持司法作风建设,优化执法质量。要求法官对来院当事人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及时提供服务,对存在冷、硬、横、推、拖、粗等言行的,进行诫勉谈话;坚持每季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依照案件评查标准对抽查案件进行严格评查;积极规范审判、执行行为,要求干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严肃庭审纪律,将法律释明等各项诉讼权利以及法官着装、仪表举止、文明用语等列入庭审评议内容,并组织审委会成员和有关人员,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的办法观摩庭审、现场点评。

(3)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司法形象。通过实地参观、开展研讨等形式,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反贪的“防火墙”;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干警签订“三级”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制定《规范司法行为规定》、《当事人来访接待制度》等规章制度,要求法官在生活中要注意仪表端庄、语言文明,在审判中严守中立,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

(4)坚持宣扬典型,优化目标指向。大力宣扬法官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要通过宣扬先进典型的事迹,进一步弘扬正气,改变一些人对法官队伍主体的误解和错觉,优化司法作为的社会环境。为全体干警树榜样、立标杆,使先进典型能够成为每个法官的追求目标、努力方向。要通过宣扬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感人事迹,赢得社会赞誉和信任;要通过弘扬先进为法官队伍提供示范和导向,强化典型效应。真正在法官队伍中形成“学典型事迹、向典型看齐”的良好氛围,使队伍建设的目标指向更加明确清晰。

(三)完善并落实法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执法不公现象

(1)完善法官过错责任追究启动程序。设定两种模式启动程序,第一种是当出现不良执法后果时自然启动程序,进入调查阶段。第二种是通过接收举报、检查、外部监督等渠道获取某些法官可能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时,虽然不能当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但通过院长指定的专门部门初核后,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2)完善法官过错责任追究调查程序。将法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纳入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同步考虑,同步建设,并且明确承担调查任务的部门。执法过错行为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都与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有关,承担调查任务的部门应当既具有中立性又具有业务性。目前审监庭实质承担着案件质量综合管理工作,由该部门承担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符合中立性和业务性两个特点。此外,设立被调查者进行自查的程序,以促进被调查者自我总结、反思自身的执法行为,促进提高认识,自觉纠正过错行为,如责成被调查的法官在规定时限内写出《执法过错责任自查报告》。

(3)明确界定追究过错责任的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追责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即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裁判生效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将案件予以发回重审、改判或上级法院再审将案件予以发回重审、改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将被追究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违反法定程序;三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四是案件定性不准或者错列、错误追加案件当事人、漏列共同诉讼当事人;五是刑期计算错误或金额计算有较大出入;六是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常识性的认识错误的;七是其他认为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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