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妇女维权工作中的职能探索

2016-01-31 11:57:09李囝妮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家暴家庭成员

李囝妮

(30000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妇女维权工作中的职能探索

李囝妮

(30000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根据妇联权益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百分之三十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其中施暴者多为男性。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笔者试结合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妇女维权工作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的职能进行探索。

妇女维权;家庭暴力 ;检察 ;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了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切实维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残疾家庭成员的暴力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文所称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暴力。

二、家庭暴力在我国的现状

据全国妇联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25%的女性在婚姻中曾遭受家暴,包括侮辱谩骂、经济控制、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性生活、冷暴力等。每年40万个解体家庭中,约有25%缘于家庭暴力。据天津市妇联统计,近年来,全市四级妇联组织每年接待的8000到10000件信访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不超过20%。其中,95%左右的家暴案件是家庭男性成员对其配偶实施暴力,受害妇女年龄集中在26岁~45岁,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因素

(一)封建思想的束缚

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仍是男权思想的存在。“男女平等”的观念虽然早已深入人心,但并未完全瓦解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男权思想仍存在于部分家庭中。丈夫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常以自我为中心,对妻子过度控制。一旦妻子违背其意愿,做出不合其要求的指令时就会施加暴力。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都羞于将自己的遭遇诉诸他人,将他人的眼光、离婚的经历视为大敌,宁愿默默承受巨大的身心创伤,也不愿向他人、向法律求助。

(二)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在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前,虽然在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但是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并不清晰,对于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序也未作明确规定。加之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取得和证明都较为困难。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都存在着实际的缺陷,如立法不集中、规定不详尽、可操作性不高等。这些原因都使家庭暴力现象肆意滋长。

四、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控告申诉部门

1.告知控告人相关权利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控告的家庭暴力事件,可以对控告人进行法律辅导。向其告知家庭暴力受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问题。例如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有权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在相对人违反民事裁定相关行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申诉部门也可直接将控告材料移交给同级人民法院处理。

2.对控告人进行维权法律咨询

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因为家庭暴力事件常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中,很难有目击证人。受害女性的单方面陈述无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为公安机关、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很大阻碍。检察机关可适当发挥职能,为控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告知控告人在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时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为司法裁判提供合理有利的客观证据。例如保留施暴方事后写下的包含暴力行为内容的忏悔书;因受到严重伤害就医时,应当注意保留照片、病历、收据和院方医生的鉴定书;在有较激烈争吵和肢体冲突时,寻求邻居提供证言。

(二)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

1.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案件。笔者建议,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附加义务的裁定”。该裁定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遵守的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不再侵害被害人安全的事项。一旦被取保候审人再次向被害人施暴,违反该裁定,侦查监督部门可直接批准逮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笔者还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关于违反人身保护民事裁定的罪名。民事裁定相对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即使未达到其他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时,只要是违反了人身保护安全民事裁定,公安机关就有权对相对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也可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民事裁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

2.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接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发现公安机关对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严重犯罪实施立案监督,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出现“家务事难断”的老旧思想,失去提供有效证据的机会。

(三)妇女工作部门

与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合共建,发挥妇委会、妇女代表作用,把提高社会反家暴意识作为工作的着力点,依托寻找最美家庭、和睦家庭创建等活动,抓住3.8妇女节、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面向社区和家庭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面向社会公众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通过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定期发布、推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加大在司法过程中的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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