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燕
(541006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对失独家庭的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
田 燕
(541006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国家实施计划生育国策三十多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家庭模式逐渐成为4>2>1的倒锥立体结构。同时,由于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产生众多的失独老人,这样的“空巢家庭”规模继续上升。与其他群体比较,失独老人更为弱势,他们不仅面临着养老问题,而且承受着精神上的痛苦,解决好失独家庭的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本论文通过对失独家庭现状的分析,就失独家庭产生原因,以及如何在法律对他们进行保护的探讨,为失独家庭养老和精神上的慰藉提供积极的建议。
失独家庭;法律保障;计划生育
在中国这个实行计划生育的独有国度,存在着这样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年龄大都在50岁左右,疾病或意外却让他们遭遇独子夭折的厄运,这样的家庭被称作是“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经丧失再生育的能力,只能独自承担着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失独家庭这样的“空巢”现象成为社会的凸显问题。目前,失独家庭面临着数量上,分布范围上,权利与义务划分不明确方面的现状。
在失独家庭数量上,据统计:目前中国15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拥有1.9亿人,这个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因此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全国的失独家庭已经超过百万。同时,据人口学家预计,我国的失独家庭未来将达到一千万,在整个数量上有没有明确的统计,只是专家们的一个类推数据。因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和精神救济问题迫在眉睫。
在范围上,失独家庭分布较为分散,城乡分布不均,城镇失独家庭所占比例较高,而农村的比例较低;然而在居住范围上,更是分散。由于农村经济问题等原因,失独家庭的问题更为严重。
在权利与义务上,主要问题是在我国两者没有很好的区分。对于失独家庭的权利方面,应当完善他们中年时再生育和收养的权利,老年时被照顾的权利等;针对义务主体,我国主要是国家和社会,他们应该根据失独家庭的权利来调整自身的义务,如照顾的权利,鼓励再生育等政策,暖心工程等等。
失独家庭逐渐成为中国的特色,由于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他们关注力度较小,除了精神上失去寄托外,失独家庭还面临就医,养老的现实困难。政府对“失独”家庭缺乏有效地救助,主要表现在补助标准过低,政策过于僵化,政策缺失等方面。采访那些失独者,他们一想到生病无人照料,手术无人签字,死后无人料理后事,他们就感到无助和莫名恐惧。然而,近年来,“失独家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的老年生活已经开始,但是因独生子女的意外丧生,导致失独家庭的上升,失独家庭问题成为一个迫切解决的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层面
失独家庭问题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派生出来的特殊社会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转变,号召只要一个孩子,但是却忽略了独生子女突然死亡的现象,虽然各地政府提出一些法律措施,如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条款为第27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然而这里的帮助并不是责任和义务,而且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很模糊,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也有很大伸缩度,因此,这项法律条文只是在一个宏观的层面上对失独者的一个保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的问题。
(二)个人层面
由于个人的成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个人存在过程中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这样会必然导致一部分独生子女不幸死亡。随着家庭经济的提升,意外的发生率也是逐年上升,例如车祸等,失独家庭的数量也在增长。这样的后果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关于失独家庭法律问题保障首先要研究研究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当价值目标得以确立并且由权利加以体现之后,义务的设定就是必不可少。在失独家庭问题中,我们应明确失独家庭是权利的主体,而义务主体则是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随着失独家庭的加速,解决失独家庭问题不单单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当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失独家庭权利义务;统一立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保障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权利,把解决失独者问题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
失独家庭问题是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以关注民生为基本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失独家庭列为民生重点,完善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的政策,政府应鼓励失独家庭收养、领养子女。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将失独家庭进行补助的具体措施列入法律和对失独家庭再生育给予全面的保护创新扶助形式,通过为失独者购买医疗保险、提高社保报销比例等方式提供更多保障,鼓励二孩政策;进一步扩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体的对失独家庭保障的措施。最重要的是要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扩大社保范围,加大社保投入力度,将失独家庭的问题列入社会保障法之中。保险政策是保障失独家庭养老等问题的有一大重要的措施,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完善失独家庭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问题是国家政府的任务之一。当前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商业保险,它应被涉入到《商法》中,《商法》应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在农村失独家庭可参加“新农保”。
(二)完善政府保障措施
政府应完善各种保障措施,当失独老人无法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各级政府行使自己的职责,调动社会资源,发动民间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免费体检、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依托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与“失独”家庭老人的亲情联系、牵手服务等制度;对有意愿并有能力领养孩子的“失独”家庭;政府应在提供孤儿信息、办理收养手续方面给予协助,做到为失独家庭谋利益,保证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而对于社会组织,应竭尽全力为失独老人的精神问题出谋划策,使失独家庭感觉到精神上的慰藉,从而走出阴影,从获新生。
(三)开展特别救助制度
国家正在开展首批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重庆市率先出台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北京,深圳等地也相继实施,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该意见主要在提高其标准,鼓励再生育,优先优惠福利政策,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的活动等方面。对陕西省出台的意见对失独家庭的保护已经较为全面,激励了国家应建立一部较为全面,严谨的针对失独家庭的法律,使得失独家庭的法律体系化,有法可依。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目前是保障社会和谐,进步的又一重要力量,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失独家庭的保障需要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与赞助。社会组织可以组织志愿者服务,对于那些失去近亲属以及监护人的失独老人可以组织志愿者服务,尤其是老人遗产问题,将这点问题纳入《继承法》之中,完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
伴随家庭规模缩小和子女相对减少,必须改变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对那些失独家庭,政府和社会更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合力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安度晚年。中国社会正在快步步入老龄社会,失独家庭是整个中国老龄工作中的新问题,所以将失独家庭问题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中国人口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2007.
[2]董丽红.“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思考”[J],绥化学院学报,2012.
田燕(1992~),女,汉族,山东滨州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