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必须要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吗?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是否需要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取决于证据是否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如果不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不得滥用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2.农业部 2012年9月26日印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尾部印制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见证人签名和盖章”两项内容,制作该文书时,当事人和见证人都需要签名或盖章吗?
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结束后,如果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不需要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只有在通知当事人到场后当事人不签名,或者无法通知到当事人时,才需要见证人见证检查(勘验)过程,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2016年4月20日,某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养殖场在2014年1月8日有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对该行为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养殖场于2014年1月8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因发现时已超过二年,因此,对该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在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中,已经对假兽药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假兽药还需要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吗?
2.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同一物品、场所等检查(勘验)数次吗?
3.对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还需要进行处罚吗?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