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 2016年第2期解答的问题:1.当事人不服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少时间?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2期第96页。
1.发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答: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6 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的规定,发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是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是说明有效率;四是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在屠宰加工环节,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对销售含有“瘦肉精”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可以。《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予以处罚。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06〕16号)予以明确。
3.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可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予以明确。
1.执业兽医可以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吗?
2.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胸腔手术吗?
3.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哪些违法行为,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