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探讨

2016-01-29 02:08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9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生效

张 旭

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

对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探讨

张旭

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

刑法时间效力是刑法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每个案件不能忽视的问题,刑法一旦修改,就必须重视该问题,因此对刑法时间效力进行研究有重大意义。本文对刑法时间效力的三个内容进行了相关一意义解释,并对时间效力内容的一些争论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刑法;时间效力;刑法溯及力

前言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做出改变。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的社会关系不断变化,各时期的法律对特定时期的问题进项规范,一些原先的的犯罪行为被现今社会认可,如果再进行惩处,不符合法理也忽视了发路的评判作用。法律制定到废除中间历经实施,完善,该过程法律的时间效力就会产生。刑法的时间效力,意思就是刑法在时间上的使用范围,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效力终止时间和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刑法的时间效力从这三方面内容确立符合法治的精神,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1 刑法时间效力存在的问题

1.1刑法生效时间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指的是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从法律角度上说,一切的法律一般情况下都是从这条法律开始公布或者是在这条法律公布有一段时间之后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从世界上所有的法律来看,刑法方面的生效时间一般情况下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这条刑事法律自从公布之后开始有法律效应;另一种就是在这条法律自从公布一段时间之后才开始有法律效应。比如说:苏联解体之前的《苏俄刑法典》,它是从1960年10月27日通过的,但是在1961年1月1日才具有法律效应。我国从1980年到1997年,在原刑法实行的17年间,刑事法律变更比较频繁,每年约1.3个单行刑事法律出台。从法律上看,法律在公布时或者公布后一段时间才应该有法律效力。刑法的通过时间,公布时间以及实施时间对刑法的生效时间有很大的联系,三者与刑法的生效时间的关系式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

1.2刑法失效的时间问题

法律的制定要顺应时代的变化,法璐仕动态的爱念,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要立足于现在,同时也要有前瞻性,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要睡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和完善。刑法的失效时间就代表着法律效力种植的时间。法律的任何改变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一些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失效,另一个是新的法律文件原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具备了法律效力。

1.3刑法溯及力问题

刑法溯及力,指的是新的刑法解释是否对之前正在审判或未经审判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这里的行为不是已经生效的,而是未经审判或正在审判的行为,问题比较复杂。刑法解释溯及力存在三方面问题∶在刑法颁布实施以前,刑法立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在刑法规定实施以后,对之前正在实施的立法解释,新的解释是否有效;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进行实施以后,刑法解释对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该现象多变并且复杂。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一种强制手段,应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不断修善,没有一成不变的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在过去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可能已经不是犯罪。而此时就当事人对过去的行为进行法律处罚就会没有意义的浪费消耗司法资源,违反司法的经济价值。从世界各国法律来看,除非新的刑法对行为人有利国际的惯例和基本趋势是新刑法不溯及既往。

2 对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探讨

2.1对刑法的生效时间的探讨

从目前我国的刑法来看,九个刑法的立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的解释的生效时间只是一个空白的模式,在刑法解释条文中没有进行明确的生效时间规定。这就导致实务部门与理论界在刑法解释生效时间上存在争议。如果法律效力于公布具有同时性,理论上行得通,实践上做到法律文件通过与公布同时很难做到,同时生效也是很难做到。

2.2对刑法的失效时间的探讨

刑法失去效力之后,其失效后的行为就不再适用于失效前的刑法了,不然会侵害人权。建国后,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我国各方面不断变化,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以及现在与世界贸易接轨,这些都给刑法立法带来繁重的任务。例如我国废除投机倒把罪,意味着所谓的投机倒把行为不再是犯罪行为,当事人不再受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授权激活市场的行为。对已经失效的刑法适用不利于人权的维护,也是违反刑法原则的。

2.3对刑法的溯及力的探讨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说“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一切的法律都会有不断变化发展,新发路代替原有法律的过程。法律要顺应社会的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没有绝对静止不动的法律。法律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展,作为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法律要不断的修改完善,新旧更替。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包括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刑法更应该体现此原则。

就刑法的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而言,尤其是溯及力问题不应该分别在刑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刑法的司法解释工程庞大,工作复杂。司法机关应该统一做出对所有刑法都适用的情况,提高司法解释的实用性。刑法司法解释对刑法就有依附性,这点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也要承认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相对的独立性。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立法的含义做出的解释,并不是新的刑法法规,刑法法规一旦修改或者废除终止,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会失去效力。

结语

刑法具有促进社会安定的作用,通过刑法的失效和溯及力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具有时间效力,明确的刑法是约束人们行为必须的法律条文,任何对刑法的规定都必须遵守该原则。当刑法解释公布生效后,为了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在新的刑法没有完全规范,有刑法没有明确失效时,就应该用刑法的实践夏利进行规范解释。由此可见,刑法时间效力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1]罗开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差额财产的关系——上海二中院判决徐绍敏受贿等罪刑案[N].人民法院报,2012-02-02(6).

[2]许浩.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基于本体论论释学视角的重构[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4)∶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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