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振宇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453007)
从《菽园杂记》中分析明朝监察御史和巡抚
栗振宇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453007)
在明朝学者陆容的《菽园杂记》中,作者叙述了一件监察御史和巡抚对同一案件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的事情,引出了巡抚和监察御史的职责范围问题。名义上隶属于都察院,事实上只对皇帝个人负责的巡抚和监察御史职责不尽相同,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地位高低、权力大小之分。笔者依据《菽园杂记》中对明朝巡抚和监察御史的介绍,结合《明史》职官志以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对监察御史和巡抚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试图揭示针对一个地方的案件,御史和巡抚都有权力进行干预的原因,并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解释说明,从而更全面地认识明朝监察御史和巡抚。
菽园杂记;监察御史;巡抚
陆容是南直隶苏州府太仓人,生于明朝正统元年。痴迷于书籍,曾任南京主事、浙江参政等职,与张泰、陆釴齐名,被当时人尊称为“娄东三凤”。显而易见,陆容历任大小官职,久经官场,因此对明朝政治运作模式比较熟悉,为他详细论述监察御史和巡抚的职能运作奠定了基础。喜好藏书、看书的优点又使得陆容知他人之难知,见他人之难见。这一切都有助于陆容写出史料充足、说服力高的佳作,《菽园杂记》便是陆容的代表作品之一。《四库全书摘要》里记载:“《菽园杂记》于明代故实,论述颇祥,多可与史参证;旁及谈谐杂事,可并列简编。”明朝大臣王文恪罢相回老家后,经常对他的门人说:“本朝纪事家当以陆容《菽园杂记》为第一。古人尚且对《菽园杂记》有如此高的评价,该书的价值可见一斑。
杂记记载,在明朝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南直隶的清理军伍御史郭观将一“诬告者”判刑,连坐二十四人,执法颇为严苛。作者陆容有一同族亲人担任里正,遂在惩罚之列。这可能是一宗冤假错案,再加上诸多人不明不白地跟着受罪,因此陆容的同族亲人想伸冤于当地的巡抚。因为不了解政治制度,不知道应该求助于谁,他便请教太仓的一位娴习吏学、名叫査用纯的贤者。査用纯说:“巡抚与御史各领敕书行事,诉之无益也。”也就是说巡抚和御史各有各的工作,互不干扰,向巡抚诉讼此事是无用的,必须另寻他人。万般无奈之下,陆容的同族亲人便请教另一位名叫高以平的贤者,期望得到不一样的答案。果然不出高老所料,都宪崔公正地处理了这一案件,二十四人被免去罪行。虽然从三法司的职责来看,明代的都察院、刑部以及大理寺同为三法司,是中央最高的司法机关,三者之间互不统属,没有上下级之分,但是刑部和都察院只有在得到大理寺的复核之后,才敢判决。高老在这里把地方巡抚比作了中央的大理寺,认为监察御史和巡抚的关系,就像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的关系。在他看来御史已经比地方提刑按察使司的权力要大,皇帝不放心御史,所以才任命中央官员代表他巡按地方,充当巡抚一职。事实也果真如此,地方巡抚确实有这样的职责和权力。巡抚和总督在明朝前期的时候,可以认为是纯粹的监察大臣,皇帝为了压制权力过大的监察御史,督抚才得以慢慢地从单纯的监察大臣,发展成为节制三司的地方大员。需要说明的是,督抚虽然权力在逐渐增长,却始终没有成为一省或者数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反而一直隶属于都察院这一监察系统。《菽园杂记》也对巡抚作了简单的介绍:“巡抚官,永乐年间已有,仅设于机要处。洪熙、宣德初年,添设渐多。景泰以来,悉置都御史。初盖以御史在外,多桀骜不驯,以此抑之耳。以今计之,亦太盛矣。苏松等处,凤阳等处,顺天等府……贵州、福建,凡二十人。衔署不同者,两广曰‘总督军务’,苏松等处曰:‘总理粮储’,凤阳等处曰‘总督漕运’,湖广、云南等处皆曰‘赞理军务’……顺天府等曰‘整饬冀州等处军备’。余皆称巡抚,郧阳等处曰‘抚治’,盖主管流民也。”正如陆容叙述的那样,巡抚制确实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朱棣派遣尚书蹇义等官员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流民,唯恐因重大灾害发生后百姓会揭竿而起。因这种方式效率较高,效果显著,此后逐渐委派一批侍郎、左右都御史、少卿等官去巡抚各处的边境腹地,办完儿事情即刻回朝廷复命。这样的官员,当时称为“巡抚”或名“镇守”。显而易见,最初巡抚不是正式的官职,仅仅是临时性质的监察大员而已。长时期的发展,负责一省或数省具体事务的巡抚渐渐成为固定的专门设立的官职。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可见,巡抚和总督没有本质的区别,管理的事务多且重要的巡抚可能会升任总督,都是皇帝委派的钦差大臣。
依据《明史》职官志,大明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的官员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种。第一种是诸如都御史、副都御使的中央高级官员,他们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第二类是照磨、都事等职,可能协助都御史处理都察院的具体事务。第三类是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正七品官员,分布在山西、河南、浙江等处。上述的清理军务御史郭观应该是负责具体事务的派往浙江的监察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有巡视两京(北京和南京)和巡按地方之分,代天子巡守地方的监察御史享有“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不说其它,单单“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足以表明御史权力之大,不受地方行政官员和监察官员的约束。事实上,监察御史非但不受地方提刑按察使司的控制,反而夺取后者很大一部分权力,“按察之体势由是始轻”,按察使司的地位一落千丈.此外,虽说监察御史名义上是都察院的属官,但实际上是不受都察院高级长官都御史的控制的,因为他们还有监督两京、六部、甚至都察院高级官员的职责。
首先,巡抚或者十三道监察御史名义上都是隶属于都察院的官吏,但实际上都不受都察院的控制,只对皇帝一人负责,可以认为是独立行事的官员。其次,巡抚比监察御史的权力要大,面对冤假错案等重大事情时,巡抚可以不等皇帝的敕令,自己决定问题的处理办法,上述的巡抚都宪崔公和御史郭观一事就可以很好的说明这个事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巡抚一职往往由皇帝信赖的监察御史兼任,也可以由尚书、六科给事中等中央要员担任。因此,只有当巡抚和监察御史由两人担任的时候,两者之间的地位高低才能显现出来。最后,监察御史、巡抚以及提刑按察使司构成了制约地方政权的三大监察系统,皇帝得已牢牢控制地方。
[1](明)陆容.菽园杂记[M].中华书局,1997.
[2] 陈宇赫.明代大理寺研究[M].中华书局,2013.
[3] 陈茂同.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M].昆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