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开始探讨绿色国家理论。绿色国家理论主要关注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探讨“何谓绿色国家”以及“绿色国家何以可能”的问题。绿色国家的概念体现出生态伦理诉求,西方学者主张通过渐进或激进的方式使国家发生绿色转变,艾克斯利等学者努力在理想和现实之间进行平衡。以往的绿色国家理论主要是基于西方的环境治理经验的研究,近些年来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国家身份建构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而中国政治框架下的绿色变革必将丰富绿色国家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生态文化理论;绿色国家理论;绿色变革;环境政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绿色变革视角下的国内外生态文化重大理论研究” (12AZD07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贺青,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江苏南京 210098)。
绿色国家理论是21世纪以来欧美学术界逐渐拓展的一种规范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生态文化资源,并对环境政策与治理实践发挥着影响。它的基本假定是,国家可以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国家与环境治理诉求的结合,将为我们这个时代所迫切需要的绿色变革提供某种程度的推动。那么,什么是绿色国家,绿色国家如何得以实现,绿色国家理论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生态文化理论,又在多大程度上能促进我们所期望的绿色变革呢?本文将依次阐述作为一种生态文化理论的绿色国家理论,它的主要流派及其发展,以及它对绿色变革的可能影响。
一、作为一种生态文化理论的绿色国家理论
为了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现实冲突,人类不断反思和探索实现二者间和谐共存的路径,并形成了不同形态的生态文化,比如“深绿”意义上的生态哲学与伦理、深生态学、生态审美、生态自治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红绿”意义上的生态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绿色工联主义、生态女性主义、社会生态学与生态新社会运动理论,以及“浅绿”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现代化理论、环境公民(权)理论、绿色国家理论与环境公共管治理论等流派。绿色国家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术界兴起的一种环境社会政治理论。绿色国家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探讨何谓绿色国家及绿色国家何以可能。
那么,何谓绿色国家?绿色国家彰显出国家职能的变化,即环境保护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在英语世界,用于表达绿色国家的词语有:绿色国家(green state)①、生态国家(eco-state/ecological state)①、环境国家(environmental state)②、生态社会国家(eco-social state)③、生态福利国家(eco-welfare state)等等。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安德烈亚斯·多伊特(Andreas Duit)教授等认为,“难以找到标准的用法,不同的分析者用这些术语时赋予了不同的规范性内容和经验内容”④。也可以这样理解,即绿色国家既有实然的层面,也有应然的层面。环境国家更强调经验的层面,而绿色国家、生态国家更强调生态价值和生态理性。
实然层面上的绿色国家指的是:国家致力于环境保护,传播环境治理理念,参与国际环境决策等。安德烈亚斯·多伊特从经验的层面描述绿色国家:“环境国家拥有一套重要的制度和惯例,以管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关系,包括拥有环境部、环境法、财政投入、科学顾问委员会和研究组织等。一般来说,这些国家已经将生态原则内部化,并且在发展绿色经济方面取得进展。”⑤加拿大卡尔顿大学詹姆斯·梅多克罗夫特(James Meadowcroft)教授著有《国家的绿色化》《福利国家的去碳化》《从福利国家到生态国家》等文章,他认为,环境国家是一种现实:“在过去四十年中,我们见证了环境国家的兴起,但这并不意味着,掌控人和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会使国家的其他功能削弱,而是意味着,将资金、人力、政治领导人、法律的制定、司法机构的注意力引向对环境问题的管理。”⑥他还指出,环境国家的发展有三个阶段:“如果第一阶段是‘清除污染、保护环境:第二阶段是‘推动可持续发展;那么,第三阶段应该是‘改变社会制度以尊重生态限度。”⑦也可以这样理解,环境国家是一种历史进程,环境国家的最高阶段是绿色国家。
生态现代化的理论家阿瑟·摩尔(Arthur Mol)和弗里德里克·巴特尔(Frederick Buttel)认为,生态国家是能够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的国家⑧。伊恩·高夫(Ian Gough)认为,生态国家和福利国家类似,即都要减少市场外部性的负面作用,由于“福利国家至少比环境国家早一代人的时间出现;就某些措施而言,早一个世纪出现”⑨,因此,生态国家可以借鉴福利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行为,用于环境治理。与此类似,安德烈亚斯·多伊特认为,“生态国家高于福利国家,生态国家在组织、行政及政治背景方面非常不同于福利国家”①。如果说福利国家是国家通过税收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生态国家则是“对环境的公益和公害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配”②。德国自由柏林大学戴特莱夫·雅恩(Detlef Jahn)教授认为,世界上有着三种绿色国家:“第一种是那些或多或少地遵循绿色意识形态观念、并将成功的环境活动和旨在实现绿色目标的结构性改革结合在一起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被称为绿色国家;第二种是那些环境上成功但结构上仍遵循生产主义(productionism)精神的国家;第三种是指那些有着生产主义的结构同时环境成就低的国家。”③可见,戴特莱夫·雅恩更重视环境意识对国家绿色转型的影响。
除了对“绿色国家”进行经验层面上的阐释之外,也可以进行规范意义上的阐释。应然层面上的“绿色国家”,是一种更加能够兼顾国内环境保护诉求和国际环境诉求甚至整个人类环境诉求的国家,它更加支持生态理性或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这种意义上的绿色国家有着较高的政治理想目标,以更高的环境治理原则为指导,比如重视环境问题的整体性联系、重视环境保护的时空联系,希望能够实现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国际正义、种际正义。显然,这是一种理想的国家观,但对于现实世界里的国家来说仍然十分重要,因为它树立了国家的绿色化发展目标;国家需要重新定位,从而不断地接近绿色国家的目标。当然,更多学者把绿色国家理论定位在,既讨论实然层面上的绿色国家观,也讨论应然层面上的绿色国家观,从而实现现实和理想之间的某种平衡。
1992年,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教授罗宾·艾克斯利(Robyn Eckersley)在《环境主义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最早提出生态中心主义政府的思想;2004年,她出版了《绿色国家:重思民主与主权》一书,详细论述了绿色国家理论;2005年她和巴里(John Barry)编辑出版了《国家与全球生态危机》一书,对此后的绿色国家理论研究起到推动作用。她认为,绿色国家是生态上负责任的国家,并用“生态托管员”“生物圈监管者”或“星球托管员”等强调国家的生态责任。在她看来,国家只有担当生态责任,才能存续下去,国家的合法性才会有保障。例如,有些小岛国家在气候变化的形势下可能面临着国家消亡的威胁。在生态脆弱的国家和地区,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风险带来社会风险,最终影响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只有降低生态风险,才能降低社会风险;要降低生态风险,国家需要进行权力的变革;这些权力的变革,来自于国家对公民环境诉求的积极响应和相关的制度设计。国家不仅要对自己领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也要对国际环境负责,因为,地球生态是一个系统,人为划分疆界并不能割断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生态的内部联系。国家要避免生态成本的越境转移和代际转移。因此,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观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
我们一般会认为,欧美等西方国家最有资格被称为是“绿色国家”。但在艾克斯利看来,自由民主国家离“绿色国家”还有一段距离,只有对自由民主国家进行改造,才能成为绿色国家。艾克斯利认为,如果说现实世界里有哪个国家接近“绿色国家”的话,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挪威和瑞典更接近于绿色国家的理想①。英国约克大学环境系研究员保罗·托宾(Paul Tobin)博士则认为,只有瑞典可以被称为绿色国家或者接近绿色国家的理想②。此后,西方学术界对“绿色国家”“生态国家”“环境国家”的思考沿着艾克斯利的思路前进,继续探讨绿色国家的理想境界和现实困境。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皮特·克里斯托弗(Peter christoff)把生态国家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想象中的“绿色国家”,它们有能力确保人类活动和生态限度相匹配③,“坚持强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具有高水平的国家环境治理和干预能力,有着高水平的经济、社会福利、环境福利政策一体化;在生态价值方面,拥有较强的生态文化及政治制度化,有着高素质的生态公民,国家高度包容并倾向于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④。第二种是“环境福利国家”,“它们承担着较为有限的减少环境伤害的责任,更多地致力于追求人的福利和持续的经济增长”⑤。这些国家“持有一种弱的生态现代化理念,有着温和的国家环境治理和干预能力;有着较弱的生态价值制度化,更多地关注人类社会环境福利,包括资源维护;拥有高素质的生态公民、国家适度包容、较低程度地致力于生态中心主义价值;更多地致力于人类福利环境主义,并将一定的预算用于生态问题”⑥。第三种是“新自由主义的生态国家”,它们反对国家干预,偏爱用市场手段应对环境问题,往往“持有较弱的生态现代化理念,拥有较弱的国家环境治理与干预能力,更倾向于采用市场机制与手段;有着较弱的环境价值制度化,国家较低程度地关注自然保护和环境修复,有着较低水平的生态公民权及参与能力,较低程度地致力于生态中心主义价值,高度致力于人类福利环境主义”⑦。第四种是“生态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它们优先考虑环境安全(质量)而不是人类的其他关切⑧,往往“有着强烈的生态现代化信念和生态价值制度化,尤其希望通过新马尔萨斯主义的观念来建立这样的生态价值观、高水平的国家环境治理与干预能力,具有明显的威权政治或反民主特征和低水平的生态公民权及参与能力;高度致力于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较低程度地致力于人类福利与环境合一”①。克里斯托弗对生态国家的划分,使我们清楚地看到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认知、能力和制度的差异造成的国家身份的差异性。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的安德烈亚斯·多伊特也是一位有着现实关切和理想情怀的绿色理论家。他把生态国家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即强生态国家、局部性生态国家、弱生态国家。“强生态国家”是一种理想的国家,这种国家通过政府管制和再分配,使环境可持续性优先于经济增长。虽然国家仍存在环境问题,但是它能够运用规制权和再分配权,使环境价值最大化②。但是他认为,“在当代世界政治图景中,还没有强生态国家的典范,即使那些有着雄心勃勃的绿色议程的国家,也并非一直坚持环境优先于经济增长。”③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是“局部性生态型国家”,这种国家有时优先考虑环境关切,但没有坚持这么做,“它们将有些环境成本内部化,而不是将所有环境成本内部化;和福利国家一样,这种类型的生态国家,往往有着十分不同的表现形态”④。还有一类国家是“弱生态国家”,它们“很少或从不将环境关切置于经济收益之前,环境成本内部化几乎可以忽略不计”⑤,这类国家的生态环境越来越糟糕,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在承担国内和国际环境责任及代际环境责任方面,都显得无能为力。可见,他对生态国家的划分体现出一种现实主义乌托邦的色彩。
应该说,上述学者如艾克斯利、托宾、克里斯托弗、多伊特,对于绿色国家的理解均呈现出某种意义上的道德关怀,因而,其绿色国家理论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但是,这种对于绿色国家目标的探寻,无疑会引领国家或人类未来发展的方向,对于现实中的环境治理改进也是非常重要的。
国内学者郇庆治教授认为,绿色国家(环境国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环境国家”是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绿色契约”,尤其是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一方,经过法定程序获得人民(主权)的授权或“再授权”——依法管治国内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和开发利用——并接受人民大众的依法履约民主监督(包括撤换政府或收回所赋权力)。他认为,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这方面的最核心内容就是,一个环境法治的制度与组织架构,尤其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立法、执法和行政监管。在他看来,广义上的“环境国家”是指一个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生态理性(可持续)地从事国内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和开发利用的综合性管治能力。依此而言,它不仅关涉国家的环境法治制度与组织框架之外的更多政府部门,同时,还至少应该包括另外两个非常重要的元素:一是“环境友好企业”;二是“环境友好社会”⑥。应该说,这种广义上的绿色国家概念,跟伊恩·高夫关于环境国家是“拥有一套致力于环境管理和社会—环境互动的制度与实践的国家”⑦的概念有不谋而合之处。当然,郇庆治对绿色国家的界定,更多是从国家的内政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来理解国家的绿色转型问题。
总的来看,环境问题已经使当代国家发生了某种重大变化。至少从称谓来说,国家已经不再是只有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福利国家等名称了。有的国家有着较强的环境关怀,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主张环境关切优先于经济关切,主张在国内和国际上都要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这样的国家正在走向“绿色国家”,而相比之下,有的国家还远不是“绿色国家”。因此,“绿色国家”这一术语既表达了一种未来理想,也表达了一种当前现实。当作为一种理想时,绿色国家指的是一种兼顾国内环境正义、国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代内环境正义和种际环境正义的国家政体与政治;当作为一种现实时,绿色国家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某种态度、开展的相关活动、实施的某些作为,然而,其环境保护的意愿和能力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意愿或能力较强,有的国家意愿或能力较弱。因而,作为绿色国家理论核心概念的“绿色国家”,既是一种正在形成中的现实,也是一种存在着多种可能性的发展目标。从实然层面上说,它意味着要持续探索国家治理环境、承担国内、国际环境责任的具体路径;从应然层面上说,它意味着要走在时代的前面,敢于探索更具有生态中心主义关怀意蕴、更能动员所有国家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政治可能性。也正是在上述双重意义上,绿色国家及其理论并非简单是一种新型国家或新型民主理论,也可以理解成为一种生态文化理论。
二、绿色国家理论的主要流派及其发展
如果把生态文化理论大致界定为一种绿色变革或转型理论,并将其划分为“工业文明解构”和“生态文明建构”两个维度,那么,始终贯穿其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就是如何造就能够实现“破旧立新”的生态社会主体。而绿色国家理论所探讨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绿色国家何以能够区别于传统国家,比如资本主义国家、福利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从而发挥国家在环境治理制度构建和主体培育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关于环境治理的研究更多是微观层面上的(比如地方的、非政府组织的、个体的)、宏观层面上的(比如全球范围的)和国际比较层面上的研究,却相对忽视了对国家内政和外交相结合视角下的研究。许多人认为,国家层面的环境治理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在国内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的制约,在国际领域受到无政府状态的制约。也有人认为,国家环境治理的影响远不如市场或国际组织的力量强大。事实上并非如此,国家在环境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正如安德烈亚斯·多伊特所言,“很多决策如果没有国家的发起、财力支持及协调,其治理举措就不会持续并发挥作用。治理举措依赖于国家发挥关键性作用,比如国家创设网络、实施协作、资助较大项目、研究及政策、进行集体决策、制定规则、制定法律、制裁违法行为等”①。此外,国际环境合作也始于国家的支持。绿色国家理论旨在探讨国家框架如何进行改革或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的目标。但是,国外对于绿色国家理论的探讨仍然处于发展和整合之中,艾克斯利在给笔者的回复信件中指出:“很难对绿色国家理论的流派进行明确的划分,马克思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存在很多类型)、社会民主党人、福利国家理论家、无政府主义者、组织化的现实主义者(他们吸收了马克斯·韦伯的思想)都在探讨绿色国家的理论。”
激进的政治生态学家和环境主义者认为,只有环境运动才能造就绿色国家,其代表人物是詹姆斯·奥康纳(James OConnor)。在奥康纳看来,生态危机是一个“阶级问题”,北方国家是剥削阶级和消费阶级的化身,南方国家则是被剥削阶级和生产阶级的化身。两类国家的绿色转型有着不同的模式。他认为,资本主义蕴藏着自我破坏或变革的潜能,这种潜能明显地体现为新社会运动特别是环境运动的兴起上,这些运动试图挑战资本主义的破坏性趋势①。也就是说,奥康纳并不否认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激进变革从而走向绿色的可能性。他认为,如果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需要形成一种民主的联盟,即形成新社会运动(包括劳工和环境运动)的联盟,使国家和公民社会成为生态社会主义的国家和社会②。奥康纳所指的生态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生态可持续性只是理论上的,无论前苏联还是现存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都证明,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难以真正走向生态可持续发展。因此,取代现行资本主义的不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而是与生态学结合的社会主义”③。这种生态社会主义是“一种生态合理而敏感的社会,这种社会以对生产手段和对象、信息等的民主控制为基础,并以高度的社会经济平等、和睦以及社会公正为特征”④。原东德统一社会党党员鲁道夫·巴罗(Rudolf Bahro)倡导“社会主义生态运动”,研究“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设想建立一个由绿党、生态运动、妇女运动和一切进步的非暴力社会组织组成的大众联盟,从而推动国家的绿色转型。法国左翼理论家安德列·高兹(Andrè Gorz)认为,社会主义左翼力量和生态运动结盟有助于国家的绿色转型。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戴维·佩珀(David Pepper)认为,可以通过“从红到绿”“红绿交融”和“绿色红化”三个阶段实现国家的绿色转型。从这种意义上说,绿色国家理论不是孤立存在的,“红绿”的生态转型理论同样有助于国家的绿色转型。
自由主义者、世界主义者亨利·舒(Henry Shue)认为,需要对国家的主权权力进行严格的生态限制,这可以用自由主义的伤害原则加以证明。他说:“如果一个国家在追求值得赞赏的经济目标时,对无辜的外国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则是不正义的。国家可以优先实现自己国民的利益,而不是外国人的利益,但在这样做时,不能对外国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国家应该为特定情况下的每个受影响的人而不仅仅是自己的公民承担环境责任。”⑤皮特·彭兹(Peter Penz)则建议,用国际机构来促进国家的绿色转型,用“环境联邦主义(environmental federalism)取代现行的联邦制国家系统。环境联邦主义作为一个较好的生态管理的治理架构,将设有一个全球环境保护权威机构,由世界公民而不是主权国家来民主地代表,负责预防国际环境伤害。由于环境变化主要是由经济政策而不是环境政策造成的,因此,这一权威机构应该被赋予权力,可以进入各种经济多边主义制度的决策过程,比如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过程”⑥。尼古拉斯·洛(Nicholas Low)、布莱丹·格里森(Brendan Gleeson)则建议,作为制定“世界环境和生态正义宪法”的第一步,“应该在联合国的授权下,建立世界环境理事会和世界环境法院。世界环境理事会代表的是公民而不是国家,负责从话语上构建全球环境正义和法律原则,强化现有的多边机制中的‘商谈秩序”①。可以看出,上述建议都明显具有一种超国家的特征,对现存国家和国际秩序构成很大的挑战。
而有些环境政治理论家通过比较福利国家和环境国家之间的异同,提出应在福利国家的基础上对国家进行改造;或借鉴福利国家干预经济的经验,对环境保护加以干预。总之,在他们看来,发展生态福利型国家已成为当代西方国家的新趋向。但是,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国内环境治理上,这一点和生态现代化的理论家的关注点比较类似。生态现代化理论源于德国等核心欧盟国家,但生态现代化不等于技术决定论。生态现代化理论分为“强生态现代化理论”和“弱生态现代化理论”。强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实施更加生态友好的技术是必要的,但仅仅靠技术来解决生态问题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层面的环境治理。比如,马丁·耶内克(Martin J■nicke)等就认为,“环境能力并不局限于环境政策,相反,还包括解决生态问题的社会性方案的结构性前提,比如生态的、技术的、行政的知识,法律资源和物质资源,政策制度、政治参与、反对经济利益的环境组织的力量等”②。可以看出,“强生态现代化理论”也认为需要国家介入环境治理以纠正市场的失灵。随着生态现代化研究的深入,我们既看到了绿色增长的前景以及绿色资本主义的发展,也看到了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可能路径。
但在这些关于绿色国家的讨论之中,当属澳大利亚学者罗宾·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阐释论证得最为深刻、影响也最大。艾克斯利认为,在环境治理中,国家是必要的行为体,但绿色国家和现存的自由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福利国家都是有区别的,绿色国家致力于承担其国内、国际的环境责任。因此,现存国家必须进行自我调整或重建,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环境问题也不再是国家事务以及国际事务中的边缘性问题,而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性或日常性事务。
艾克斯利从“批判性政治理论”的视角出发,系统阐述了“绿色国家”或“绿色民主国家”的概念:在国内层面上看,现代民主国家的规制理想及民主程序要求其符合生态民主的原则;在国际层面上看,这些国家需要担当起生态托管员和跨国民主的促进者的角色。艾克斯利认为,绿色民主国家是理想和现实之间的折衷,它所追求的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政治想象与对现实的悲观屈从之间的适当平衡”。当前的国内国际环境治理的实践表明,环境治理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比如在1997年12月的京都气候变化谈判中,“非国家行为体的数量超过了国家的数量,非国家行为体能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如互联网、移动电话)和正式会议中的相关代表及谈判文本保持联系,并及时知道世界其他地方的委托人的反应”③,但国家的主权并没有被遮蔽或取代,因为“国家议会或地方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将是这种新的跨国机制的最后把关人及实施者”④。虽然环境主义者不满于国家在环境治理上的低效,甚或抨击国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艾克斯利认为,当代国家依然是应对环境难题的主要政治制度,可以通过、甚至必须通过国家的渐趋绿化而创立绿色的国内外政策与法律。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理论为国家保留了位置,但也呼吁国家承担国际环境责任,这既不同于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的世界主义,也不同于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等人的社群主义,因为后者没有考虑在国家边界之外的受环境影响者的利益。艾克斯利从绿色主权、绿党、生态民主三个层面阐述了绿色国家的生成路径,而这三个层面都呈现出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思想综合的倾向。
首先,艾克斯利肯定了自由民主国家的作用,并强调要依托国家进行环境治理。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国家主权不是障碍而是出路,国家主权可以部分让渡。正因为如此,有些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并出现了多边主义合作机制。因此,绿色国家是后自由主义的,而不是反自由主义的,而且只能通过对既存自由民主制的规范性理想的批判来实现,就像社会民主主义产生于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一样。国家的环境治理能力虽有差别,但致力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意愿和行动更加重要,这更能显示一个国家是否能够成为生态上负责任的国家。比如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美国的国际合作意愿显然并不强烈,尽管其国内环境治理水平走在世界前列。
其次,绿色国家的生成得益于当代国家的绿色转型,特别是通过政党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国家的转型。在20世纪70年代的环境运动中,西方国家产生了绿党,当时的绿党还持有较为激进的绿色立场和言辞,但为了能够走上政治的前台,“绿党在政治主张上日渐接近一种‘正常性政党,而不再是一种‘反制度或‘替代性政党……相应地,对多元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制度的信奉与遵从,逐渐成为当今绿党政治的主流”①。艾克斯利对绿党的现状也是不满意的。她认为,目前的政党制度还不能很好地维护环境受害者的利益,因为,“自由民主制度下许多决策采取的是政党间的相互协调,使自由民主社会不能够更加系统地保护环境。而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无法应对大规模的、不可化约的生态问题,因为它往往为了某一受害方的利益对环境问题进行分解”②。但即便绿党和主流政党正在靠近,它和主流政党相比仍还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比如缺乏资源、政治力量上处于边缘性地位。因此,艾克斯利认为,绿色国家的建设还仰赖于政党制度的进一步变革,而绿党仍要坚守生态主义的目标和原则。
再次,逐渐实施和促进生态民主。生态民主原则是从环境受影响者的角度考虑民主的设计和实施的原则,“生态民主是一种为了受影响者的民主,而不是一种由受影响者构成的民主”③。受影响者包括青少年、儿童、婴幼儿、尚未出生者或非人类的物种等。他们不可能直接参与决策,但决策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因此,决策者必须考虑到他们的环境利益,就像决策时他们“在场”一样。预防原则和举证倒置原则是从受影响者的视角实施的原则。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1970年代的联邦德国,后来被写进1992年的《里约宣言》。预防原则强调的是,不能把缺乏充足的科学确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环境恶化的理由。在对待诸如物种灭绝、气候变化、核泄漏、转基因有机物释放到环境中导致的基因污染等问题时,要采用这一原则④。生态民主也必须是一种包容性民主,因为受影响者的来源广泛,民主的设计和实施要考虑到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的利益、各地区的利益和各国的利益、人类的利益和其他物种的利益。为此,艾克斯利设计了一种民主讲坛。“在这样的讲坛上,有关的地方代表可以为国外普通公民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代言”⑤。
艾克斯利主要从国家内外职能的转变的角度探讨了绿色国家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不重视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她认为,各种行为体有着各自的优势,可以相互补充。绿色国家的成长,并非仅仅依靠国家自身,还依赖生态公民的成长、非国家行为体如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国际组织的推动等,因为它们对于生态问题的解决及规则的制定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绿色国家理论的核心是,何谓绿色国家以及绿色国家何以可能的问题。总体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在环境治理面前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并且应该有所作为。有所不同的是:有的学者提供的方案更为激进,主张通过国家基本制度的变革来实现绿色转型,而环境运动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还有的学者则采取较温和路线,主张通过国内技术更新、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等,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也有的学者不仅关注一个国家的内部绿色转型,还关心这个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因为环境问题是一个最具有整体性联系的问题,作为地球一部分的每个国家,都对地球的可持续性负有责任。
三、绿色国家理论与绿色变革
基于对欧美国家环境治理经验的总结和反思,西方学者形成了不同流派的绿色国家理论。绿色国家既是一种形成中的现实,也是一种存在着多种可能性的理想或目标。在较为激进的理论家那里,绿色国家的生成,需要通过国家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才能实现;而在较为温和的理论家那里,绿色国家可以在现有民主国家的基础上建成,比如通过生态现代化、生态福利制度建设、通过实施更加具有包容性的民主转型等。其中,罗宾·艾克斯利的理论阐释与论证最具有代表性。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理论不仅关注国家的对内环境治理职能,也关注国家的对外环境责任。艾克斯利认为,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国家不能仅仅关注自己辖区内的环境治理,还要关注国家之间的环境合作。为此,艾克斯利明确阐述了“生态共同体”的概念,它是一种源于生态联系而结成的共同体,是超越国界的共同体。生态共同体是各国围绕着环境问题进行跨国协商治理的产物。生态共同体不仅有空间的维度,也有时间的维度,即要把代际正义纳入到生态共同体的建设之中,这是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理论具有前瞻性的地方。此外,在创建绿色国家的过程中,艾克斯利提出,自由民主国家不宜采取环境制裁或环境干涉来对待后进国家,是有利于国际秩序的稳定的。她强调,国家在创建绿色国家的进程中,也要加强自律,主动避免伤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利益,这就需要其改变跨国投资、生产和消费模式,防止环境风险外溢。艾克斯利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重新阐释,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其颇具特色的生态民主理论,该理论强调实施基于时间、空间连续性的环境正义。
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理论建立在共同体主义者(国家主义者)与世界主义者(自由主义者)等对国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作用的综合思考的基础之上,并且超越了世界主义民主思想。因为,艾克斯利所提倡的生态共同体、生态民主观,不仅跨越阶级、跨越时空,还关注人类和非人类物种之间的公平正义,是一种规范理论意义上的国家目标。而将这样的目标付诸实践仍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障碍,例如,有些国家坚持在水权问题上遵守“先到者先得”的原则,而不是坚持“生态第一”的原则;再比如,史蒂文·沃格尔(Steven Vogel)认为,想象一棵树或者一个湖泊如何通过“言说”来回应任何建议,显然已经超出了人类的能力①。那么,非人类的他者的利益究竟应如何来代表?艾克斯利提到了英国基尔大学安德鲁·多布森的方案,即“在代议制机构中,由那些来自环境可持续性游说团体的代表来代表非人类的物种和未来后代”①。但艾克斯利仍然坚持,面向弱势少数、非人类的他者和子孙后代的特殊程序性措施或适当过程是必要的,而且要超越代议制民主的形式②。此外,艾克斯利还设想了一种非公民的法庭,以代表非本国公民的利益。尽管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理论受到诸多质疑,但这种设想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和国家主义的一种纠正。如果将这种生态共同体建设的理念和生态民主的制度设计结合起来,那么,它对于全球森林管理、水资源管理等还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理论是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环境政治理论,为国内环境政治研究和国际环境政治研究架起了一座桥梁,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绿色国家理论研究仍有巨大的成长空间。正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卡琳·柏克斯坦德(Karin B■ckstrand)和隆德大学安妮卡·克罗塞尔(Annica Kronsell)在其新著《重思绿色国家:走向气候和可持续转型的环境治理·导言》中所说:“虽然许多学者在沿着艾克斯利的路子走,但这个领域的研究仍缺乏理论性、缺乏系统的经验证明,在气候治理领域尤其如此。这为理论研究和经验分析留下巨大的空间,以讨论国家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实现去碳化、可持续未来的前景。”③国家仍是环境政治的主要研究对象和视角,这和艾克斯利对国家的判断是一致的:“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国家仍是主要的社会政治权力场所,当前政治秩序的任何绿色变革都将是依赖国家的。因此,无论喜欢与否,那些关心生态破坏的人必须和现存制度进行斗争,如果可能的话,还要依托现存制度进行变革。如果国家和生态破坏有关,则必须研究使国家发生变革的可能性,或者研究对国家进行温和改革的可能性,使国家至少更有助于生态可持续。”④即使像欧盟这样高度一体化的区域组织,其环境领域的任何决策也要各个成员国同意才可以制定、实施。因此,研究国家作为一种主要的环境治理推动力量,仍具有重要的价值。2015年,国际著名期刊《环境政治》刊登了关于环境国家的系列文章,重申“国家仍是环境政治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⑤,因为,“正是国家管理自然资源或者不当地管理自然资源;减少或增加有害物质向空气、水和土壤中的排放;激励或压制公民有益于环境的行为;选择合作还是逃避国际环境条约”⑥。
绿色国家理论既总结了西方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的环境治理经验,也提出了更加高远的目标,即国家不仅要充当环境资源的开发者和领土的保卫者,还要充当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托管者,充当地球公共物品的监管员。那么,欧美的自由民主国家离绿色国家还有多远的距离,绿色国家的建设究竟是一种意识自觉还是不得已而为之?此外,基于西方环境治理经验的绿色国家理论:是否会成为一种新的全球性话语,基于西方环境治理经验的绿色国家理论是否会在解释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转型时也具有适用性,绿色国家理论是否可以在对发展中国家绿色转型经验的研究基础上有新的补充和拓展,中国的绿色转型经验可以为绿色国家理论提供什么养料,绿色国家的创建只是国家行为转变的自然结果吗?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北欧的瑞典等国离绿色国家的目标较为接近,而大多数自由民主国家仍需要进行革新。艾克斯利认为,自由民主国家被很多人视为是当前最好、也是最后的政府形式,但自由民主国家应该追问自己是否具备反思性的学习能力,从而容纳强生态现代化理念以及更加能够体现出环境正义的风险评估①。依此,西方自由民主国家仍需要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最初也并非是自觉自愿地进行。艾克斯利认为,“当代国家差不多是半推半就地接受了国家职能向环境管治领域的进一步扩展”②。如果说资产阶级建立了自由民主国家,劳工运动建立了社会民主国家或福利国家,那么,绿色民主国家的建立可能要仰赖环境运动及更广泛意义上的绿色运动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大众环境抗议的矛头都更多是指向政府,比如反对核武器,而自70年代初开始,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了创建一种适当的环境法律与行政监管体制的国家责任。
而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转型更多地是伴随着全球化及现代化进程展开的,是对西方经验的一种学习。在绿色国家理论的研究中,较多地是结合西方(尤其是德国、荷兰、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的经验进行的探讨。生态现代化理论也可以被视为是绿色国家理论中的一个派别,而基于西方经验的生态现代化理论是否具有普适性,对于这一点,生态现代化的创始人之一马丁·耶内克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而国外学术界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转型问题的研究,显得相对薄弱。近些年来,西方开始关注生态现代化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比较政治学及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开始探讨环境治理理念的跨国传播及影响问题,这将会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转型问题及国际环境合作。2015年,卡尔·戴斯(Carl Death)在《环境政治》杂志发表了《非洲的绿色国家:超越常规性的质疑》一文③,概述了非洲的环境运动及绿党发展情况,并探讨了埃及、南非以及卡万戈—赞比西(Kavango-Zambezi)边境保护区的环境治理实例。
在部分学者着力探讨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成长路径的同时,有的学者开始思考绿色国家理论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新的主流性话语。过去发展中国家努力追赶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如今发展中国家又要追赶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水平,因为西方出现了在环保领域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或曰绿色国家,而欧洲则被认为是一支绿色的规范性力量。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因而开始学习西方的环境治理理念与做法,但与此同时,它们也在思考:“绿色国家”理论是否会像“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绿色增长”“绿色资本主义”“气候政治”等话语一样,正在使发展中国家步入一个新的陷阱?在保护环境的逻辑之下,西方国家以这些术语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始终无法追赶上西方,甚至是受制于西方,比如在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在气候减排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劣势。如此看来,我们也许应该在一个全球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审视绿色国家理论。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实现对硫化物排放、铅、汞、损害臭氧物质等的控制,许多发达国家的空气和水质量已经改善;但从更广泛的视角来看,环境政策并没有成功地遏制人类对全球生态系统的压力的增大”①。这也充分说明,必须从全球视角寻求环境治理的出路,环境国家不是哪一个国家的事情,而必须从生态主义的角度思考人类的未来。绿色国家不只是反映了国家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还反映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观主张在现有基础上对国家的民主制度进行绿色改造,主张约束国家的政治、经济等行为,既不对他国造成环境伤害,也不采取军事的手段干预他国的环境事务,尤其是要从环境决策受影响者、环境受害者的角度重新设计民主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她的理论不同于主张以个人生态价值观革新为变革动力的“深绿”理论。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理论被划定为“浅绿”意义上的环境社会政治理论,但实际上,艾克斯利关于国家是“生态托管员”“生态拯救者”的定位,其目标是高远的,而这样的目标似乎更应该通过“深绿”“红绿”的方式才能得以实现。就此而言,她的绿色国家理论并不简单是一种“浅绿”的学说,而是一种关于现代民主国家的“深绿”“红绿”意义上的深刻转型的思考或设想。无论如何,要想创建一种真正的跨国性生态民主国家,离开了“深绿”的个体价值意识革新和“红绿”的制度结构性变革或重建,是难以实现或无法想象的。因而,绿色国家的生态民主转型,其理念和目标和前文中所讨论的“深绿”理论(比如深生态学)和“红绿”理论(比如生态马克思主义),远非是一种对立性冲突,而是可以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对此,至少艾克斯利本人是清晰而明确的。换言之,只有自由民主国家的绿化这一看起来也许不够激进的目标深深内置或嵌入到更为深刻与宏大的“深绿”“红绿”背景之中,才能真正实现其凤凰涅槃式的绿色变革或重生。也就是说,真实而深刻意义上的绿色变革,就其目标和进程而言,只能是综合性的、系统性的。
正因为如此,绿色国家的转变或转型,不可能只是国家自身的行为及其自然结果。其他的环境利益攸关者、组织、跨国环境机构、民众,也对绿色国家的转型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国家的绿色转型,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们的观念、道德、行为、态度的转变,取决于环境公民甚至是生态公民的最终形成。因为,推动国家建设和生态保护的是人,人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既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但也是制造者。其中,部分公民将直接承担着制定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责任,而这些政策会直接影响到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治理成效。因此,强化对民众的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素质,将会直接推动国家的绿色转型。“环境国家”建设与“环境公民社会”成长,已然成为当代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应地,一个国家的环境治理如果能够尽快从“行政管制”走向“共同治理”(比如网络治理、公私伙伴关系、圆桌对话等),那么,其效果也许会更好。
绿色国家的理论源于欧美,而当代中国深受欧美的影响,中国也经历了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的变化,以进行环境治理。中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转型是中国构建绿色国家身份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已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是巩固与拓展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相应地,在当今中国,大力推进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一面旗帜:“红绿”与“深绿”政策话语相交融的“泛绿化”,正在影响着我们国家乃至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