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瓯海区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2016-01-27 11:36林宝新瓯海区政协
消费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瓯海区合同法用工

林宝新 瓯海区政协

探析瓯海区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林宝新 瓯海区政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变得错综复杂,劳动关系的调整也逐渐从最初的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

劳动合同法 “劳动碰瓷” 滥用诉权

一、《劳动合同法》隐含重大缺陷

缺陷之一:劳动法律关系不平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看企业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责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赔偿等风险责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没有规定所需的风险责任,仅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培训违约金和保密违约金,并且在事先要签订违约金协议。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主体而言在法律关系上是不平等的。

缺陷之二:未订立劳动合同惩罚过重。《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方面惩罚过重。惩罚的企业量大面广,还容易被人钻空子;另一方面有失偏颇。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付两倍工资,而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很不合理。

缺陷之三:没有重大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无理由辞职,而企业不能强留,实际上员工想走就走。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条款,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犯的错误是开不掉人的,要解聘就要给予经济补偿。

缺陷之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中小企业“一刀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中型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具备这个条件,小微企业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完全按一个标准、一套制度去做,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生存。

二、“劳动碰瓷”频发隐含重大祸患

“劳动碰瓷”,是劳动市场上出现的“碰瓷现象”,是指不良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缺失,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或利用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漏洞,以用人单位违法为名索要两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损失、加班费等行为。

表现之一:以“劳动碰瓷”为职业。例如湖北巴东籍谭XX,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个人申请仲裁诉讼案件达21件,几年换了几十家单位,每家单位工作基本上不超过3个月,几乎在全市所有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他的劳动争议案件,他利用了小企业用工普遍不规范的现象,工作一段时间就故意挑起纠纷,离职后就以自己的利益受损为由,连续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和诉讼,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等等。由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大部分的劳动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表现之二:要求“天价赔偿”。我区瞿溪街道的程XX跟包工头辗转于各工地打短工,有三起案件起诉涉案工地方,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要求享受劳动待遇。审理过程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赔偿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2014年两个案件一审判决败诉后又提出上诉,被温州中院驳回,程XX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均被驳回。2015年的案件二审之后尚无再审信息。想不到的是程XX是个无理上访户,2015年10月份全国“两会”期间还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

表现之三:恶意代理“劳动碰瓷”。这些人原先自己做为劳动者起诉,后因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转变为职业获利,代理他人劳动争议案件,甚至还可能存在招揽业务,怂恿他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的情况。例如,以贵州籍李XX为代表的公民代理人,名义上不收费,事实上暗中收费,承诺为当事人代理。以李XX为首的无法律资格的黑代理在瓯海就有几十人,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他们就在瓯海等地进行“黄牛”活动,扰乱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用工市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拒绝其代理,多次在办公场所挑起当事人起哄吵闹,持续上访投诉,甚至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上法庭,后由区法制办举行听证会,“黄牛”才撤诉。

三、劳动者滥用诉权隐含重大漏洞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再加上诉讼成本低廉,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表现之一:恶意维权引发连锁反应。《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工资制度、终止劳动关系须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赔偿金等制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我区多数小微企业在建立初期就已经形成与员工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协议的习惯,多数员工也愿意遵循这个习惯,但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会以《劳动合同法》恶意维权。

表现之二:恶意维权会使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前几年仙岩一家企业,一员工已与企业结算了工资准备下午五时离厂,下午四时因家庭原因致其跳楼身亡,后死者家属大闹该厂,企业因此赔了四十多万元。这类不属于企业责任的非正常死亡,在我区发生过多起,最终都以企业给付高额赔偿金作罢。

表现之三:恶意维权会使企业举步艰难。例如:温州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有位江西籍员工甘X,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他就以自杀相威胁索要6万元经济赔偿。企业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经济赔偿。他就反复骚扰,并以死相威胁,企业向派出所报案要求解决,派出所也没有好的办法,企业只能与甘X达成赔偿1.5万元的协议。拿到赔偿款之后,甘X继续向市场监督局、安监局、环保局等主管机关投诉该企业。这样的例子在瓯海还有很多,企业相当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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