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大越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
文/杨大越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的法治建设进程,省委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意见》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举措。从这六方面可以看出,我省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有了新认识,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方面,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个方面,分别提到了四部政府规章,分别是《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职权的发挥必须法律和法规先行。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突破法律,践踏法律。在以往的重大改革中,我们习惯打破原有的法律规定,还形成一种惯例,不突破法律就不算是改革,把改革和修改法律同步进行。比如说,对于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即“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的领导干部在改革中经常强调“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想、可以干”。而我省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中强调法律法规先行,体现了我省的改革是于法有据,也能使我们的改革制度化、长久化,而不是运动式的改革。
在法治政府评价标准方面,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在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而按照现有的推进速度看,这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所以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对法治政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具备以上六个标准,就是法治政府。这六个标准都是客观的,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我省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符合四中全会对于法治政府的六个客观标准就可以称之为法治政府;其次,政府还应该是人民满意的政府,法治是客观的评价标准,而满不满意却是一个主观评价标准,这体现了我省在四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现出我省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对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刻理解。
在执法方式理念方面,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领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因为执法直接贴近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也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过去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钓鱼执法、选择执法等问题,《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体现了执法为民、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新执法方式,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理念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意见》中还提到“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如在司法领域,最高法院会定期发布案例指导意见。行政执法面对的对象千差万别,相关的执法依据不清,会增加执法的随意性,失去执法的公平性。在行政执法领域发布案例指导,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弥补法律的不足,促进执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