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国慧
(永济市农委执法队,山西 运城 044000)
关于种子执法实践中关键问题的研究
贾国慧
(永济市农委执法队,山西 运城 044000)
在我国农业技术、机械设备不断进步的同时,政府也越发注重法律法规方面的优化与执行,并加大了《种子法》的落实力度。通过种子执法,对种子市场予以控制,维护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在当前种子执法实践中,众多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还需要尽快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确保种子执法有效性。就种子执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种子执法;实践;关键问题
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宏观特性,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且往往更加符合立法时期的情况,与当前实际不能实现完全相符。这些情况便导致法律法规落实到实践时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问题。在种子执法过程中,也需要面对同样的问题,相关人员必须针对当前种子执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从而实现种业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种子执法主要是种子管理部门规范种子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1]。种子行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粮食安全,我国一直以来十分注重这一问题,建立、落实了《种子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并将种子执法作为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实现对这一生产资料的有效监管,避免假劣种子落入农民手中,以确保我国农业及经济健康发展。当前种子执法实践中,主要包括种子市场检查、分支机构备案、种子行政处罚、接待群众投诉、相关法规宣传教育、种子行政许可等多项工作,具有专业性较强、季节性突出、受区域影响较大的特点。由于种子执法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在这方面实行法治时间较短,导致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众多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3.1 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问题
种子执法实践过程中,存在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对违法个体户的处罚出现了不同的结果。而这一情况,不仅导致行政处罚混乱,同时也使种子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了影响[2]。例如一些执法人员在种子执法实践中,仅从字面上分析,认为个体工商户既然可以称之为“户”,便不是个人,也就不是公民,应属于其他组织。且在执法实践中针对罚款方面的规定表明,公民罚款远小于其他组织罚款。因而,也有部分执法人员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罚款,才如此定义个体工商户。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中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表述,总的来说,就是公民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方式,因而,种子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范畴内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并认识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对其法律地位并没有特殊影响。同时,在种子执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无法区别个体工商户和经营部的情况。而实质上,个体工商户虽然能够注册成为经营部,但是也仅仅注册了一个企业名称,其实际性质不变,依旧属于公民。另外,针对部分执法人员以罚款获取额度定义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还需尽快对种子执法体系予以规范,稳定人员编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素质的培养,从而规范执法人员行为,避免存在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充分保障种子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实现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2 执法实践中责令改正的应用问题
“责令改正”这一概念,在我国《种子法》中的很多条款中都有所涉及[3]。例如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无证生产种子、伪造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多种非法行为,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而当前责令改正在种子执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种子执法效果。
一些执法人员在种子执法实践中,对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难以判断,而这一问题,从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便可得以明确。其第二十三条规定中,仅仅是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命令,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因而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同时,在责令改正的应用上,由于缺乏具体化的应用指导理论和依据,也使很多执法人员难以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对此,执法人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对实际问题的深入分析,合理操作,灵活处理。例如某经销户在种子市场大肆销售散装种子,而执法人员发现,该经销商已经在当天被工商管理部门处罚过,因而,在“一事不再罚”的准则下,执法人员无法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然而,为了避免这一经销商继续明目张胆销售散装种子,执法人员在种子执法实践中,便可以利用“责令改正”,要求该经销商在规定限期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若是未能进行改正,则可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责令改正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算是一种行政命令,因而对其的应用,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准则。若是该经销商在被“责令改正”后,仍然不对当前行为进行改正,则其行为已经属于新的违法行为,因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打破“一事不再罚”准则。从而,执法人员便能够在遵循“一事不再罚”的情况下,同时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大大提高种子执法的有效性。
种子执法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确保种子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种子执法实践方面也出现了众多问题,执法人员还应注重其中关键问题的处理,准确判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灵活运用责令改正,从而保证种子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实现种子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以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周雪,屈剑锋,罗长安.浅析《种子法》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修改建议[J].种子科技,2014,(5):30-31.
[2]王云福,贾维东.如何处理好种子执法的“十大”关系[J].种子世界,2015,(9):1-3.
[3]杜郁,鲍聪.完善种子执法体系服务种子产业发展[J].中国种业,201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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