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农民行为的“隐藏的文本”
——《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

2016-01-24 08:18郑伟斌
关键词:人民公社民众农民

郑伟斌



挖掘农民行为的“隐藏的文本”
——《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

郑伟斌

以往关于中国农村的多数研究,仅把视角定位于“上层”,即国家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作为社会底层的农民,长期被摒弃于研究视野之外。但事实上,农民并非是制度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有着自己的期望、思想和要求,只有深入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内部,我们才能体察这种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而只有通过对这种互动过程更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了解民众的生活世界。正是在这种学术理念的追求下,高王凌先生展开了对中国农民“反行为”的调查和研究。

在数年前,作者曾出版《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一书,通过对山西、广东、湖南、云南等地的长期考察,用极具乡土特色的文笔为我们描述了一幅人民公社时期普通民众“反行为”的素描长卷[1]。在人民公社时期高度统一的行政体制的支配下,不同地域的民众皆存在着包括“偷”“借”和“瞒产私分”等种种“反行为”,正是因为这些“反行为”的长期存在,人民公社制度在底层实践中存在变形,并最终导致了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该书通过对这些行为的的细致描述,在相当程度上为我们还原了农民日常生活中被遮蔽的面相,拓展了我们对人民公社时期民众日常生活的认识。时隔数年,作者又在以往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史料,写成了《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以下简称《研究》)。新著关于“反行为”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既有翔实的经验材料支撑,又具有学理化的表述,从而具有相当大的学术价值。

《调查》集中探讨时段为人民公社时期,《研究》则在时段上向前推进,将土改、合作化运动也纳入其中,从而将土改、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三个时期打通,使“反行为”的研究在时段上呈现较好的延续性。作者发现,“反行为”并非人民公社时期出现的现象,而是从土改就开始出现,并在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运动中延续下来。在这些运动中,民众一直用“反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土改”之后,各个地区出现“消极、浪费、怠工”等现象,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不高,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互助组时期,农民的对应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互助组的涣散,即农民不大愿意参加互助组织;二是互助组的“为我所用”,农民或是动辄离开,或是组成“假组”,同时“骗取”国家贷款,以及不免发生的瞒产私分行为。初级社时期,农民的应对行为主要表现为拖延观望,不急于入社以及宰杀牲畜等。在高级社时期,随着土地、农具、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折价归公,农民作为所有者和生产者的属性被分离,影响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社员们通过“包工包户”的“反行为”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人民公社时期的“反行为”仍是讨论的重点。作者用“两面政策”形容该阶段民众行为的特点。所谓“两面政策”,“就是表面一套,似乎接受了你的制度安排,背后则有另一套,是一个‘维持会’的架势。也就是说,农村经济是被划分为两个层面了,一个是明面上的,一个是私底下的”[2]158。明面上的“反行为”,一方面包括磨洋工、压产、出外打工和经商等行为;另一方面也包括针对现有制度修改而具有“政治性”的“反行为”,如扩大自留地、包产到户、制度上的多种试验等。暗面的反行为,则主要表现在借、拿、占、偷四类。

总而言之,对土改、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时期群众“反行为”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民众“反行为”的认识。“反行为”这一概念虽在《调查》中已初步提出但仅限于一般性的描述,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在《研究》中,作者第一次给“反行为”以学理化的解释。他认为,“‘反行为’是处于压力之下的‘弱势’一方,以表面‘顺从’的姿态,从下面悄悄获取一种‘反制’的位势,以求弥补损失,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或群体的行为”[2]308。作者进而归纳了“反行为”的三个特点:首先,“反行为”具有日常性,“反行为”是一种日常的常规行为,是民众借以维护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群众维持生存的策略,而非刻意针对国家制度和政策的反抗,并不具备反对现存统治政权的动机。其次,表现形式上的隐秘性,“反行为”的基本形式是平缓的、不公开的,带有强烈的欺骗性和隐秘性。作者虽然将“反行为”具体区分为明面和暗面的“两面政策”,但皆相对地方人群而言的。而对于国家来说,两者都是平缓的、不公开的。最后,时段上的长期性。它并非一个短期的“总爆发”,却可能导致相应的结果。当然,通过“反行为”的研究,作者还有更宏观的理论视野。他并非局限于“反行为”谈“反行为”,而试图通过“反行为”——这一中国人的拿手好戏来研究中国社会的特性。这种特性具体表现在中国的政治与社会间的某种背离,即“假天下”与“真实世界”同时并存,即作者所说的“二相社会”。他认为“二相社会”的存在,绝非单一“社会冲突”所能涵盖,而是涉及政府角色、战略定位、管理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这种“二相社会”的表达无疑能给人深刻启发。虽然作者对“两相社会”尚未具体展开,但从这点可以看到作者宽广的学术视野以及强烈的现实关怀。

美国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曾提出了“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两个分析性概念。在斯科特看来,当普通民众利益受到强权损害时,可以通过“弱者的武器”来表达自己的反抗,这些行动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等”[3]2。斯科特认为“反抗的日常形式不需要名目。 但是就像成百上千万的珊瑚虫形成的珊瑚礁一样, 大量的农民反抗与不合作行动造就了他们特有的政治和经济的暗礁。 在很大程度上,农民以这种方式表明了其政治参与感”[3]3。随后,斯科特又提出了“隐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来概括农民行为选择和意识形态特征的分析性概念[4]。“公开的文本”表现为从属者与支配者公开的互动,“隐藏的文本”则是发生在后台的话语(offstage)。斯科特认为,“公开的文本”并不能讲述完整的故事,因为它很可能只是从属者的一种策略和表演。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更为注重对“隐藏的文本”挖掘和深入考察,才能了解权力支配的多重面相。由此可见,高王凌提出的“反行为”与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实有相通之处。与以往“自上而下”的研究相比,这种对“反行为”的认真细致的研究,必将有利于我们开拓对当代乡村生活研究的认识。

尽管高王凌对民众“反行为”的研究已较为出色,但仍有进一步开拓的空间。首先,研究对象需进一步“微观化”。高王凌的《调查》和《研究》皆将研究视野扩展至全国,这种研究方法虽一定程度有利于我们对宏观局面的掌握,却并不利于研究的深入。一种更好的研究路径并不是泛泛的行为描述和宏观分析,而是需要缩小问题的探讨半径,从一个更微观的视角进行详细研究,才有可能更为深入地把握民众的“反行为”。从微观视角进行深入研究就涉及村落研究的基本单位问题。以往的汉学人类学具有以村落为研究单位的传统,目前也有学者以村落为单位进行“反行为”的实证研究,如马维强等就从干部的利益诉求、干部的村庄治理以及干部的组织生态来考察集体化时期社队干部的“反行为”,并认为正是这些非常规因素对官方制度进行了消解,使国家干预社会理想主义最终受挫[5]。这种基于具体村落的实证性研究显然极大丰富了我们对“反行为”的认识,而且通过民众中具体群体的考察使我们对“反行为”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但是,以村落为研究单位容易割裂村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曾受到弗里德曼“宗族说”和施坚雅“市场结构说”的挑战[6]。费孝通先生晚年曾对以村落为研究单位的“微型社会学”在空间、时间和文化三个方面的局限性进行反思,认为这种研究容易割裂村落与外部亲属上、行政上、政治上的种种联系,并进而指出,“在这种人文世界里谋取生活的个人已不是空间的一个点,而是不断在扩大中的一堆堆集体的成员,就是在幅员可伸可缩的一堆堆集体中游动的分子,这是很难用普通几何学图形予以表述的”[7]。为了避免以往以村落为单位研究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倾向,有学者提出应以县域作为基本的研究单位。既包括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地方性知识,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8]。也有学者针对以空间为单位的模式化倾向,提倡转换视角,提出了“过程—事件”的分析方法,强调抓住重要事件、用细密的过程叙事来展示国家与社会之间极其微妙的互动过程[9];也有学者研究话语中所蕴含的权力运作机制,通过建立于不成文的惯例之上的村社隐性话语与显性权力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研究国家话语在塑造村社结构方面所起的作用[10];还有学者以仪式为切入点,通过对作为生存技术的民间仪式和权力载体的国家仪式的互动关系的分析来考察来揭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关系[11]。总而言之,以事件、话语、仪式为研究单位对“反行为”进行微观分析,无疑有助于开阔“反行为”的研究视野,拓展“反行为”的研究内容。

其次,需要进一步研究“反行为”和国家“治理术”之间的关系。在对乡村社会进行研究时,既要注意到“国家政策”制定与传达层面,更要将“乡村过滤”纳入考察视野,要深入研究政策的地方性实践过程[12]。作者虽在书中强调“反行为”是不反之反,“反行为”并非针对国家而言。但在行为前有一“反”字,似仍凸显出“反行为”与国家隐隐相对的立场。虽然,作者在文末提及,农民对集体经济的“接受”并非“真心”,而是带有“虚假性”和“欺骗性”,如此互动的结果,有意无意间形成了一种“共谋”的关系,俨然成为一个“和谐局面”[2]314,但在具体分析中,作者并未研究“共谋”的具体过程及“和谐局面”形成机制。有学者已经注意到所谓“反行为”在民众那里恰恰是日常行为[13]。笔者深有同感,“反行为”更多体现的是民众基于“生存伦理”的需要,并非针对国家而言[14]。因此,关于国家治理术与民众行为的具体关系显然值得认真研究。事实上,国家的“治理术”和民众的“反行为”绝对如此对立,而是相互为用、互相渗透的。我们既要看到国家的“治理术”与民众利益对立的一面,也要看到其中共通性的一面。如应星所言,“国家实现治理的目标与村民谋求自己利益的目标是相互为用的,或者说,在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中,村民所起到的是带着自己的目的积极参与其间的‘同谋’作用”[15]。作者虽发现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普遍的“偷”“借”“占”等“反行为”,但已有的地方史研究也揭示了普通民众在“偷”时的心存顾虑和强大的心理压力。如葛玲通过皖西北的研究发现,即便在饥荒时期,人们仍然表现得十分乖巧,对于村庄内存放的粮食只能“望粮兴叹”[16]。《侯家营村史》中也记载了有民众在“偷”粮食被抓后,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以致自杀。“1960年秋,我村社员池守业死,因场里丢黑豆,当时未逮住是哪。第二天有侯文相(大队长)领着侯永?(底)(治保)去池守业家翻粮食,当时翻出了扒豆、菜馍馍,后经管理区治保委员赵金瑞带到管理区过了一夜,池守业就在管理区上吊自杀。1962年,侯振德死,一天晚上,侯振(德)到大队房上偷大队玉米,用小面袋,大约20~30斤,经护秋队王井星(民兵连长)、侯亲耻逮住,办公室,打(?)解决,回家后第二天早上上吊而死”[17]。而同样在1960年生活极度困难的时期,侯永禄则在日记中记载了与妻子因“偷”而产生的争执。侯永禄发现妻子偷苜蓿,便劝妻子:“人家去偷苜蓿,咱可千万不能去,咱是干部家属啊!”妻子却说道:“干部,干部!干部能不吃饭吗?你哪一顿不吃能行?若有粮食吃,谁还吃这牲口的草呀!你能弄下吃的,我才不愿意当贼哩!”[18]从侯永禄和妻子的争执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群体对“偷”的认知差异。以上关于“偷”的具体实例,充分说明了在“偷”这一行为本身蕴含着国家与民众“反行为”间极为复杂的互动关系,绝非如此简单,其既与具体时期国家控制的强弱有关,也与民众中不同群体的认知有关,皆须进行深入考察。

最后,要将民众的“反行为”和民众的“精神世界”结合起来。“精神世界”是费孝通先生晚年学术反思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在对“精神世界”进行分析时,要反对“还原论”的倾向,即“试图把所有精神层次的现象和问题,都简单地用‘非精神’的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各种机制来解释”,而是,“应当把它和社会运行机制联系起来,但不是简单地替代,不是简单地用一般社会层次的因素去解释精神层次的现象”[19]。因此,对“反行为”的研究要和“精神世界”结合起来,只有通过认真研究“反行为”的机制,才有利于深入理解民众背后的“精神世界”,另一方面,也只有以“精神世界”为参照,我们才能深入地分析民众的“反行为”。“反行为”背后体现的是民众生活中的日常逻辑,与民众的精神世界大有关系。其实,作者对“反行为”与“精神世界”的关系并非毫无留意。在《调查》一书中,作者就细心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偷”与民众认知世界中的“偷”之间的区分,“在许多农民的心里,只有那些‘大偷’‘惯偷’,才叫做‘偷’,而作为农民日常生活方式一部分的那种,也许只应叫做‘摸摸索索’,或是‘小偷小摸’”[1]17。民众喜欢用“抓握”来形容自己小偷小摸的行为,是与他们经验生活世界里的价值观念密切相关。而这种观念背后无疑体现着一种产权意识,“我在这里生,在这里长,实际上并不是偷,那些东西都是我们自己的,但那时人家说成是公家的。我要吃虾,我就放水闸;我要吃鱼,没有工具,我就拿刀去砍。因为我们要生存,不能饿死嘛!这是大地赋予我们的条件,我怎么不去拿?”从这段农民的话语表述中,我们不难体会农民生活中的“生存伦理”的需要[1]51。由于过于关注“反行为”与集体经济制度的关系,限制了作者对民众“反行为”和“精神世界”的进一步分析。在最近的研究中,孟庆延则通过对公社时期“倒欠户”这一现象的分析,认为应该从“伦理”而非单纯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倒欠户”,并进而指出,生产队不仅是一种“生产组织”,更是一种“社会组织”,生产队在农民心中乃是一种家庭式的存在,正是这种对于集体组织的理解方式,催生了“公私不分”的“集体伦理学”[20],这种将民众行为与“精神世界”结合起来分析的方法,无疑是深化这一研究路径的具体体现。

总之,高王凌关于“反行为”的调查和研究,将普通民众的日常行为置于分析的中心地位,进而展现民众行为与政治的关系,从而揭示了以往研究中被遮蔽的面相,丰富了我们对建国后乡村民众生活的认识,对于乡村社会研究的进一步研究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1] 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1950—1980).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

[2]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年.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

[3][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

[4]Scott J. CDominationandtheArtsofResistance:HiddenTranscripts.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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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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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辛逸.人民公社研究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1):74-86

[9]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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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郭于华.民间社会与仪式国家.读书,1999(3):1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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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满永.“反行为”与乡村生活的经验世界——从《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一书说开去.开放时代,2008(3):16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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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侯家营文书.E-14∥侯家营村史(草稿).藏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18]侯永禄.农民日记—一个农民的生存实录.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

[19]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5-16

[20]孟庆延.“生存伦理”与集体逻辑—农业集体化时期“倒欠户”现象的社会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12(6):172-191

(责任编辑:常英)

2016-03-27

本文是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现代中国的日常生活”(11JJD770026)的阶段性成果。

郑伟斌,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邮政编码:3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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