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林虎+周晋
我国出版物出口通常采取“先结算后发货”等保守的方式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能有效保障收汇安全,但不利于扩大出版物出口规模。在当前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销售是通行的交易方式,是运用信用管理促成交易的手段。在我国出版物出口中,合理运用信用销售,辅之以必要的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对于扩大我国出版物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有积极意义。
热词:出版物 出口贸易 信用销售与管理
在出版走出去工作中,出版物出口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如何使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些可行的金融工具,以扩大出版物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所谓信用销售,即债权人以偿还为条件将商品赊销给债务人,债务人按约定日期支付欠款的交易方式。通俗的理解,信用销售是商品买卖的延期付款行为,最常见的方式即赊销。在国内出版物发行中,信用销售是惯用的交易方式,而因信用销售带来的应收账款拖欠问题也长期困扰着业界。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在境外,应收账款风险更难控制,故我国出版商在出口中还较少使用信用销售。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销售是国际通行的贸易方式,已被我国乃至全世界的诸多贸易企业广泛接受。我们认为,运用信用销售方式,辅之以必要的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合理使用金融工具,对于促进我国出版物出口有积极意义。
我国出版物出口的交易结算方式概况
我国出口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等。近年来,随着出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出版物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3年,我国出版物出口金额10462.4万美元,突破1亿美元大关。但我国出版物对外贸易逆差的局面仍未扭转。以2013年为例,我国出版物进口总额48071万美元,贸易逆差额达到37609万美元。
长期以来,我国出版物出口大都是采取“先结算后发货”等方式进行交易,结算方式以电汇、信汇和即期信用证为主。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出版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出版物外贸公司的情况可以看到,2011年至2013年的海关出口数据显示,90%以上的出版物出口采用电汇或信汇等保守的支付方式,只有不到10%的出口采用“先出后结”的信用销售方式。保守传统的交易结算方式能有效防范结算风险,但不利于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我国出版物出口中运用信用销售的意义
扩大出版物出口是推动我国出版走出去、向世界传播中华文化的有力途径。信用销售作为一种主动、开放、与时俱进的运营方式,运用到出版物出口贸易中,是支持我国出版物出口的有效手段。
第一,有助于扩大出版物出口,增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信用销售给予海外进口商付款前的信用期限。信用期限内,进口商可以检验出版物、复核单据、出售出版物、回笼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进口商的现金流压力,相当于给予进口商一笔低成本的融资,这是进口商愿意接受的贸易形式。信用销售有助于国内出版物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争取订单,也有助于增进彼此信任、加深双方合作。
第二,有助于我国出版物出口单位完善管理机制,适应国际市场游戏规则。信用销售的推行需要风险管理手段和成本控制手段的辅助和支持,这对我国出版单位的市场营销方式、风险管理方式和财务计量方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我国出版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以及融入国际出版市场有积极意义。
信用销售的流程与分类
在出版物出口贸易实务中,信用销售主要包括:第一,出版物出口企业与进口商签订交易合同,并约定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第二,出版物出口企业将出版物通过出口交付进口商;第三,进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在信用期满后将货款支付给出版物出口企业。实务中,出版物出口企业还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对进口商展开资信调查,并在整个交易环节借助金融工具实施风险管理和贸易融资。
信用销售的交易结算按照支付方式分类,可分为信用证、托收和赊销。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付款承诺,该承诺被接受后,作出承诺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托收是出口商在发货后,开具汇票并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国际贸易实务中,托收通常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赊销(Open account,简称OA)即出口商先行发货,进口商提货后按照交易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的过程。
从信用风险看,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风险最小;托收和赊销属于商业信用,其中付款交单的风险低于承兑交单,承兑交单的风险低于赊销。
从信用期限看,出版物出口贸易中的账期通常为30天到720天之间。期限越短,风险通常越小;期限越长,风险越大。
出版物出口企业在选择交易结算方式时要综合考虑进口商资信情况、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别情况、合同金额、交易记录等因素。如果进口商为图书馆或大型书商,进口商所在国是发达经济体,订单金额较大,交易记录良好,出版物出口商可选择长账期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风险相对较高的交易方式;如果进口商为小型书商,所在国是欠发达经济体,订单金额较小,无交易记录或者有不良交易记录,我国出版出口商可在开展资信调查后选择短账期付款交单(D/P)、即期信用证(L/C)等低风险交易方式。
运用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销售风险
信用销售的最大风险在于信用风险,进口商破产、恶意拖欠等商业风险以及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蒙受损失。此外,信用销售带来的现金流问题、汇率风险问题、利率问题等也需予以考虑。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合理使用金融工具,防范上述风险。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开发相应产品支持出版走出去,鼓励出版单位积极使用金融工具来促进出版走出去。
目前,金融市场已经有一些与出版物出口配套的金融产品。从信用销售的风险管理角度看,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保理和福费廷是比较适用的金融工具。
(一)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企业出口业务中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其承保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风险,即进口商破产、拖欠、拒绝付款等;二是政治风险,如战争暴乱、汇兑限制、进口管制。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允许的贸易支持手段,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促进本国出口的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的统计,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在国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2013年承保金额为3969亿美元,出口渗透率为14.8%(出口渗透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年承保金额/我国当年出口总额)。我国有关部委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6]88号)、《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0]28号)等,鼓励保险机构与文化出口企业开展合作,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文化产品“走出去”。
我们认为,根据出版物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采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限通常在1年以内)这一金融工具比较适合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赊销(OA)、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信用证(L/C)等贸易支付方式项下的信用销售均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之后,保险机构会调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并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审批信用限额。出版物出口企业在信用限额内可放心地对买家开展信用销售。通常而言,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比例为损失金额的90%左右。发生赔付后,保险机构还会通过海外律师事务所等渠道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另外,国内很多银行对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出版物出口企业将保单项下应收账款权益和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可获得银行融资,有助于缓解出版物出口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二)出口保理
出口保理,即出口保付代理,指出口保理商(银行)为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出口保理业务主要为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等贸易支付方式而设计的金融产品,融资额度通常不得超过发票金额的80%,且一般只做账期在180天以内的应收账款。
出口保理业务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结合我国出版物出口实务来看,保理商在与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签订保理合同并为我方提供融资后,如果国外进口商到期无力或拒绝支付货款,则由保理商承担债务人(外方)不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放弃向我方追索货款的权利(因我方与外方贸易纠纷导致的货款支付问题除外)。
出口保理业务为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有效隔离了因为信用销售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还可以加快资金回流。
(三)福费廷
福费廷又称票据包买,是指包买商(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贴现出口商从进口商那里收到的信用证或非信用证项下的本票、汇票等票据。福费廷业务主要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以及承兑交单(D/A)等贸易支付方式而设计的金融产品,融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与保理业务类似,福费廷业务能够帮助我国出版物出口商获得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同时,我方可向包买商转嫁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由于福费廷融资主要关注开证行或承兑/保付银行的信誉,包买商无须特别审查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手续相对快捷、方便。
信用销售中的成本控制
出版物出口利润微薄,对成本敏感。因此,良好的成本控制是开展信用销售的重要环节。信用销售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坏账损失成本、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
一是坏账损失成本,指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来转嫁应收账款风险,降低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机会成本,主要指信用期限内应收账款的利息损失。对于账期短、金额小的信用销售,应收账款的利息损失可忽略不计。
三是管理成本,指管理应收账款的费用,主要包括结算手续费、买家资信调查费、金融产品资费等。其中,结算手续费根据收汇金额和支付方式按结算银行的收费标准收取,是出版物出口贸易中必须发生的费用。买家资信调查费是出版企业委托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对海外进口商做资信调查的费用。对于金额较大的出版物出口贸易,或者首次与某进口商交易,花费一定的费用调取进口商资信调查报告是必要的。金融产品资费是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保理或者福费廷等金融工具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支付方式、出口国别、信用期限的不同,费用会有浮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指出,要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降低出版物出口成本。以出口信用保险为例,财政有专项补贴,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可到当地商务委员会(或商务局)领取保费补贴。
总的来说,信用销售的使用会导致直接交易成本的增加。在开展信用销售前,出版出口商应做好询价,测算成本,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交易方式。
当然,信用销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起到促销的作用,能提升出版物出口量,加快存货周转,增加销售额,稀释交易成本。在交易谈判中,使用信用销售的出版物出口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价码,向进口商转嫁信用销售带来的部分成本。
结论及建议
我国的出版企业多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而来,市场意识和能力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培育和提升。就出版物出口贸易而言,它一方面是国家文化战略的一部分,是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具有很强的事业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经济活动,需要通过持续的盈利来巩固和发展这一业务。因此,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我们完全可以探索使用在其他行业广泛使用的信用销售方式,以此扩大出版规模,提升出版物出口贸易水平。
我们认为,出版物出口企业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运用信用销售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观念,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应结合自身贸易特点,灵活、合理地使用信用销售来扩大出版物出口规模,增进与国外批发商、零售书店、代销商、图书馆以及国外研究机构的合作。
第二,合理使用金融工具来管理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保理和福费廷等金融产品是转移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鼓励使用的金融工具。出版物出口存在品种多、批量小、价值低等特点,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和成本承受程度,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来保障出版物出口安全。
第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出版物出口贸易中需要懂出版、懂外贸、会外语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除出版专业知识、市场营销知识,我国研究机构及出版单位应加强金融财务、风险管理、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教育和培训。另外,建立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也是留住人才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