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爱国
〔摘要〕冯友兰、牟宗三对于朱熹的“理”作了完全不同的诠释,主要在于:冯友兰把理诠释为“共相”,并在此基础上把理先气后诠释为“逻辑在先”,讨论理的“无动无静”;牟宗三则把理诠释为形而上的“存在之理”,并在此基础上把理先气后诠释为“形而上的先在”,特别强调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动”。虽然他们都认为朱熹的理是客观的,并否定气由理而产生出来,但是,牟宗三反对冯友兰“以新实在论的思想解析朱子”,并且强调朱熹的理“只存有而不活动”是对于理的道德意义的减杀。从这个意义上说,冯友兰对于朱熹“理”的诠释,是哲学史的诠释,而牟宗三的诠释则是儒学史的诠释。
〔关键词〕冯友兰;牟宗三;朱熹;理
〔中图分类号〕B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6-0148-06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认为,朱熹的哲学“近于现代之新实在论”。〔1〕牟宗三则在论及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时针锋相对地指出:“冯氏以新实在论的思想解析朱子,当然是错的。”〔2〕对此,陈来认为,程朱理学在哲学上确有与新实在论相通之处,“冯先生从新实在论的立场所阐发的程朱理学的哲学见解,还是相当深刻的”。〔3〕从这些尖锐的讨论中至少可以看出,牟宗三对于朱熹哲学的诠释与冯友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在笔者看来,这一差异最根本的在于对朱熹的“理”之不同诠释。重要的是,对这一差异的分析,或许可以为我们合理地认识朱熹的“理”提供新的思路。
一、“共相”与“存在之理”
20世纪初,西方实在论哲学传入中国。一些学者开始用这种学术观点阐释朱熹哲学。王国维早在1904年发表的《释理》中就指出:“朱子之所谓理与希腊斯多噶派之所谓理,皆预想一客观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过其一部分而已。……理者主观上之物也。故对朱子之实在论,而有所谓观念论者起焉。”〔4〕显然,王国维是用实在论诠释朱熹的“理”,并将朱熹实在论与观念论相对立。1929年,周予同的《朱熹》作了同样的诠释,认为朱熹的理气二元论,“以近代哲学术语言之,可称为一实在论者,即以为一切现象界之背后有所谓理气二元之实在者在”。〔5〕
与此同时,西方的新实在论也随之而来。1927年,冯友兰发表译文《孟特叩论共相》,介绍了美国新实在论者W. P. Montague的哲学观点,有四个结论:“(一)每一特殊的物或事,皆有共相以为其性质;此共相先于特殊的物或事而独立暗存(subsist)。(二)共相虽独立暗存,但并不于时空中与殊相并肩存在。(三)这也并不是说,共相只是人心中之思想。(四)共相复合之自身,不足以构成存在的物。”〔6〕后来,冯友兰在1934年出版的《中国哲学史》中称朱熹的哲学“近于现代之新实在论”,其依据概在于此。
对于朱熹的“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依据朱熹所言“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指出:“以现在哲学中之术语言之,则所谓形而上者,超时空而潜存(Subsist)者也;所谓形而下者,在时空而存在(Exist)者也。”〔7〕又说:“形而上之理世界中只有理。至于此形而下之具体的世界之构成,则赖于气。理即如希腊哲学中所说之形式(Form),气即如希腊哲学所说之材料(Matter)也。” 〔8〕并引述朱熹所言“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9〕予以说明。除了讲“理”,朱熹又讲“太极”,所谓“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10〕,还说:“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11〕对此,冯友兰指出:“由此而言,则一切事物中,除其自己之所以然之理外,且具有太极,即一切理之全体。”〔12〕
冯友兰不仅在《中国哲学史》中把朱熹的“理”和“气”分别诠释为希腊哲学中的“形式”和“材质”,而且至20世纪四十年代建构“接着”程朱理学讲的“新理学”时,又分别诠释为“共相”和“殊相”。他指出:“‘新理学的自然观的主要内容,是共相和殊相的关系的问题。共相就是一般,殊相就是特殊或个别。……这个问题在程、朱理学中表现为理、气问题。他们所说的每一类东西的所以然之理就是那一类东西的共相,其中包括有那一类东西所共同有的规定性。有了这个规定性,这一类东西和其它类的东西才有质的区别,但是仅有这些共相还不能使具体的世界中就有这种东西。共相是抽象的,它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才能具体化。具体世界的总的物质基础叫做‘气。”〔13〕这实际上是把朱熹的“理”诠释为西方新实在论的“共相”,而把“气”诠释为“殊相”。直至冯友兰晚年撰写《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五册)》依然持这样的观点。〔14〕
与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把朱熹的“理”和“气”分别诠释为希腊哲学中的“形式”和“材质”略有不同,张岱年于1937年所撰《中国哲学大纲》说:“中国哲学之理的观念,与希腊之形式观念,意义有同有异。”〔15〕因而把程朱学派的“理”诠释为“规律”。他说:“二程子所谓理,主要是规律的意思。”〔16〕又说:“朱子本根论之实在意义,即是认为最究竟的自然规律乃自然之究竟根本,一切事物皆由此规律而有;而此规律又为事物之最高表准,为人类行为之究竟准则。”〔17〕张岱年后来所撰《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认为,朱熹“以‘所以然讲理,同时又以‘所当然讲理”,并指出:“所谓‘所以然即是自然规律,所谓‘所当然即是道德准则。……‘所以然与‘所当然虽有区别,而又是相互统一的。朱氏所谓理既有自然规律的意义,又有道德标准的意义,同时又是世界的本原。”〔18〕应当说,张岱年将朱熹的“理”诠释为“自然规律”与“道德准则”的相互统一,较冯友兰有一定的进步。
张东荪不同意冯友兰以“共相”诠释朱熹的“理”。他于1945年所发表的《朱子的形而上学》中明确指出:“我们不能用其他的超时空者,例如新实在论的共相与柏拉图的意典(idea)来解释朱子的理。”〔19〕“拿新实在论的共相来与理相比较是很不妥当的。”〔20〕同时,他还深入讨论了朱熹的理与西方哲学的共相的诸多不同。后来,他又说:“以西洋哲学上新实在论派的所谓的‘共相(universal)来解释理,这是冯友兰先生于其近著《新理学》上所尝试的企图。我则认为和宋儒原理相差太远。……我不但以为宋儒的思想是与西洋近代哲学的新实在论不相侔,并且以为新实在论者主张共相是纯客观的亦复不合于真理。”〔21〕
牟宗三反对冯友兰把朱熹的“理”诠释为希腊哲学中的“形式”或新实在论的“共相”,特别强调“存在之理”与“形构之理”的区别。
牟宗三认为,通常所说的“所以然之理”是“现象学的、描述的所以然,物理的、形而下的所以然,内在于自然自身之同质同层的所以然,而非形而上的、超越的、本体论的、推证的、异质异层的‘所以然”。〔22〕他说:“此种自然义、描述义、形下义的‘所以然之理,吾人名之曰‘形构原则(Principle of Formation),即作为形构原则的理,简之亦即曰‘形构之理也。”〔23〕然而,牟宗三又认为,朱熹的“所以然之理”是“形而上的、超越的、本体论的、推证的、异质异层的‘所以然之理”,“单是超越地、静态地、形式地说明其存在,不是内在地、实际地说明其征象”,所以此“所以然之理”即曰“存在之理”(Principle of Existence),亦曰“实现之理”(Principle of Actualization)。〔24〕牟宗三特别强调,“形构之理”与自然自身同质同层,“依此理可以形成或构成—自然生命之特征”,“可以抒表出一自然生命之自然征象”;而“存在之理”与自然自身异质异层,“此理不抒表一存在物或事之内容的曲曲折折之征象,而单是抒表—‘存在之然之存在”,“相当于来布尼兹所说的‘充足理由原则”。〔25〕他还说:“形构之理是‘类概念,是气之凝聚结构之性,是多,而存在之理则不是类概念,是纯一而非多,此即所谓超越的义理之性或本然之性也。”〔26〕为此,他还认为,“存在之理”不由归纳而得,亦非“归纳普遍化之理”。〔27〕
牟宗三强调朱熹的“理”只是“存在之理”,而不是“形构之理”。他说“依朱子,此理只是一理,一太极,一个绝对普遍的、存有论的、纯一的极至之理。”〔28〕当然,牟宗三并不否认朱熹也讲太极含万理,具众理,但是,对于所谓“万理”“众理”,他明确指出:“朱子之意是一为真一(真地是一),多只是权说之假象。”〔29〕他还说:“所谓权说之假象者,就存在之然而为其所以然之理,是因‘存在之然之多而权说为多,而实无多理,只是此整全之一之理也。……是以就存在之然而说万理、众理者,实只是因‘存在之然之多而权说,实非真多也,故多只是假象。”〔30〕在牟宗三看来,朱熹所谓“阶砖便有阶砖之理”“竹椅便有竹椅之理”,这里的“理”,是与阶砖、竹椅“同质同层的‘形构之理”,只是“权说之假象”。
通过对“存在之理”与“形构之理”差异的分析,牟宗三明确认为,朱熹只讲“存在之理”而无“形构之理”之义。但是他又认为,朱熹要求“通过格物穷理(即物而穷其理,即存在之然而推证其所以然)之认知方式而把握其所说之太极性理(存在之理、静态的实现之理)”,会使人将“存在之理”误会为“形构之理”。〔31〕他甚至还说:“虽伊川朱子并无形构之理一层,然亦无碍,而亦未始不隐含此一层,而亦未尝不可自觉地由之而开出此一层(由即物穷理而留住于气之曲折之相上即可开出此一层)。”〔32〕
牟宗三强调朱熹的“理”只是“存在之理”,而不是“形构之理”,因而反对冯友兰把朱熹的“理”诠释为“形式”或“共相”,并且认为,冯友兰是顺着“形构之理”去理解朱熹的“理”,他似乎根本不知道有存在之理与形构之理之不同,“尤甚者似乎他根本没有‘实现之理这个概念”。〔33〕
应当说,牟宗三把“理”分为“存在之理”与“形构之理”两个层面,并在此基础上把朱熹的“理”诠释为“存在之理”,要比冯友兰把“理”只是诠释为逻辑上的“共相”更为深入。但是,牟宗三以为朱熹的“理”“只是一理,一太极,一个绝对普遍的、存有论的、纯一的极至之理”,只是“存在之理”,而无“形构之理”之义,并且由此否定冯友兰以“共相”诠释朱熹的“理”,这似乎又过于武断。朱熹曾经指出:“世间之物,无不有理,皆须格过。古人自幼便识其具,且如事君事亲之礼,钟鼓铿锵之节,进退揖逊之仪,皆目熟其事,躬亲其礼。及其长也,不过只是穷此理,因而渐及于天地鬼神、日月阴阳、草木鸟兽之理。”〔34〕对此,牟宗三说:“事之重叠交错一件一件固皆有其定理,即心之曲曲折折呈现,……亦皆有其所以然之定理。固有缓急先后,然一件又一件,一重又一重,渐渐推广开去,以至于‘天地鬼神、日月阴阳、草木鸟兽之理,皆是这样平视而穷格之,不因其为急为先或为缓为后而有异样工夫也。”〔35〕由此可见,牟宗三虽然认为“理”有“存在之理”与“形构之理”之分,而且朱熹的“理”只是“存在之理”,但在具体分析朱熹的言论时,却没有作出这样严格的区分,并把朱熹的“理”统称为“所以然之定理”。
关于“理”,朱熹说:“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36〕显然,在朱熹看来,“理”包括两方面,即“所以然之故”和“所当然之则”。冯友兰和牟宗三都是从“所以然之故”的意义上诠释朱熹的“理”。无论是冯友兰的“形式”或“共相”,还是牟宗三“存在之理”“形构之理”,就它们都是“所以然之故”而言,都可以用于诠释朱熹的“理”。因此,牟宗三把“理”分为“存在之理”与“形构之理”,并强调朱熹的“理”只是 “存在之理”而非“形构之理”,把“形构之理”看作是“权说之假象”,而与冯友兰把朱熹的“理”诠释为 “共相”对立起来,虽有其合理之处,但与冯友兰的诠释一样,似乎都有所欠缺,还需要做出更多的论证。
二、“逻辑在先”与“形而上的先在”
朱熹在理气关系上,既讲理气不可分,又讲理先气后。他说:“所谓理与气,此决是二物,但在物上看,则二物浑沦不可分开各在一处,然不害二物之各为一物也。若在理上看,则虽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尝实有是物也。”〔37〕又说:“理未尝离乎气。然理形而上者,气形而下者。自形而上下言,岂无先后?”〔38〕并且认为,理与气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39〕对此,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说:“就朱子之系统言,一理必在其个体事例之先,盖若无此理,即不必有此个体事例也。至于理与普通的气为有之先后,则须自两方面言之:盖依事实言,则有理即有气,所谓‘动静无端,阴阳无始;若就逻辑言,则‘须说先有是理。盖理为超时空而不变者,气则为在时空而变化者。就此点言,必‘须说先有是理。”〔40〕显然,冯友兰把朱熹既讲理气不可分又讲理先气后,作了分别解释:理气不可分,依事实言;理先气后,就逻辑言。这就是所谓“逻辑在先”。冯友兰晚年依然持这样的观点, 他说:“就存在说,理气是互相依存的,……无始无终的,就存在说,理、气先后问题就没有意义了。但朱熹仍然认为,照理论上说应该还是理先气后,他认为理是比较根本的。就这一点说,先后问题就是本末问题,理是本,气是末;也就是轻重问题,理为重,气为轻。本和重在先,轻和末在后,这样的在先就是所谓逻辑的在先。”〔41〕
对于冯友兰所谓“逻辑在先”,既有赞同者,也有反对者。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赞同冯友兰的观点。他认为,在朱熹那里,“有理即有气,谓理先气后者,乃系在理论上推其所从来,则不得不说先有理”,“理气未尝相离,然在理论上讲,不可不分先后,不能不说理在先”。〔42〕
张东荪则不同意冯友兰的观点。他认为,在朱熹学术中,理气关系即体用关系,“就体用的分别而说,毕竟理是体。所以不能不说理是先有的”,而且,朱熹所说的“理”绝不是概念,因此,“理气先后的问题,不必含有逻辑的意义,换言之,即不见得必是逻辑的先后”。〔43〕
唐君毅认为,应当按照朱熹本人所言,以“形上之先”解说“理之先”,并且指出:“所谓形上之先者,以今语释之,即在宇宙之根本真实之意义上,理为超乎形以上之最根本之真实,而气则根据理之真实性而有其形以内之真实性者。……此形上之先后义不仅与逻辑上之先后义迥别,而由逻辑先后之分析亦决不足以成就此形上学中之先后义。”〔44〕显然,唐君毅主张用“形上之先”诠释朱熹的“理先气后”,反对冯友兰的“逻辑在先”。
与唐君毅一样,牟宗三说:“理先气后,此无问题。‘先只是本义。本当该先在。此先在不只是逻辑的先在,而且是形而上的先在。”〔45〕显然,在牟宗三看来,朱熹讲理先气后是“形而上的先在”,而不只是冯友兰的“逻辑在先”。
关于“形而上的先在”,牟宗三认为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理是静态的存在之理,故此理只是在‘气之存在之然背后而超越地、静态地定然之”;其二,理在“气之存在之然”背后“存有论地主宰而定然之”。所谓“存有论地主宰”,并不是“‘即活动即存有之实体创生之,妙运之,因而有气化动静之相生不息之大用,这一动态地实现之、定然之之关系”〔46〕,而是“只是依傍这理而气始有合度之生化”。〔47〕牟宗三特别强调“形而上的先在”是“当然而不容己”,即“必须如此,定须如此”〔48〕,因而是“本当该先在”,不只是冯友兰的“逻辑在先”。
需要指出的是,与冯友兰所谓“逻辑在先”把朱熹讲理先气后归为“就逻辑言”而把朱熹讲理气不可分归为“依事实言”不同,牟宗三特别强调“形而上的先在”即是朱熹的理气不可分和理气“不离不杂”。他说:“在朱子之存有论的解析中,由存在之然推证其所以然之理以为性,则性体与存在之关系只能是理与气不离不杂的关系。……有气之然必有其所以然之理以定然之,理只是静态地在‘气之然背后以超越地定然之与规律之,但不能动态地创生之、妙运之、鼓舞之(所谓‘鼓之舞之以尽神),此即彼所谓气不离理;而同时理亦不能离气,盖理若离开气,则理无挂搭处。理无挂搭处只表示理无具体的表现处而已,理还是理,理是超越地自存者。故无论有挂搭处否,理总是纯净地自持其自性,自存其自己,此即彼所谓不杂。理与气不杂,气与理自亦不杂。”〔49〕牟宗三认为,在朱熹那里,理气关系只能是“理与气不离不杂的关系”,而理先气后,“形而上的先在”,即理气“不离不杂”。
牟宗三特别强调朱熹所谓理气的“不离不杂”。他说:“此理与‘气之存在之然字关系为如何?关此,朱子说为不离不杂。”〔50〕还说:“朱子所常说的‘无是气,则是理亦无挂搭处,‘疑此气是依傍这理行,及此气之聚,则理亦在焉,‘理搭在阴阳上,如人跨马相似,‘太极者,本然之妙也,动静者,所乘之机也,皆是理气不离不杂,而理则在气背后静态而超越地主宰而定然之。”〔51〕由此可见,牟宗三讨论朱熹的理气关系,强调理气的“不离不杂”,并在此基础上讲“形而上的先在”。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在讨论程朱理学与陆王心学的差别时说:“理学与心学之差别之一,即理学需要二世界,心学只需要一世界。或可谓理学为二元论的,心学为一元论的。”〔52〕显然,在冯友兰看来,朱熹理学为理气二元论,因而才有理先气后,所谓“逻辑在先”。牟宗三虽然也认为朱熹讲理、气二分,但是又说:“朱子之差只在其所体会之理是只存有而不活动者,不在其理气为二也。”〔53〕可见,牟宗三对朱熹“理”的研判,更强调“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动”。
三、太极“无动无静”与“只存有而不活动”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认为,在朱熹那里,作为“天地万物之理之总和”,太极“永久是有”,而且“亦无动静”。〔54〕冯友兰还说:“‘动静是气也,太极中有动静之理,故气得本此理以有动静之实例”,“至于形而上之动静之理,则无动无静,所谓‘不可以动静言也。”〔55〕因此,冯友兰认为,周敦颐所谓“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此言在朱子系统中为不通之论”。〔56〕他还说:“太极中有动静之理,气因此理而有实际的动静。气之动者,即流行而为阳气;气之静者,即凝聚而为阴气。”〔57〕也就是说,太极有动之理与静之理,因而气有动静,而动静之理本身则无动无静。冯友兰晚年的《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五册)》依然持这样的观点,其中说道:“太极是不动的,但其中有动之理,既有动之理,就有气‘依傍它,‘依傍动之理的气就是阳气。太极中也有静之理,既有静之理,就有气‘依傍它,‘依傍静之理的气就是阴。”〔58〕还说:“动之理并不动,静之理并不静。”〔59〕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在认为朱熹的“理”“只是一理,一太极,一个绝对普遍的、存有论的、纯一的极至之理”的同时,指出:“依朱子之体会只能说有动静之理,而理自身无所谓动静。就太极说,太极有动之理、有静之理,而太极自身无所谓动静。动静是气、是事,所以动静者方是理。依此,严格说,所谓理之动或静并不是理自身能动或静,乃是动者静者依动之理而动,依静之理而静。……不管是动之理或静之理,皆归综而为一太极,亦可以说太极含具有动之理与静之理。”〔60〕应当说,就字面而言,牟宗三认为朱熹的太极“有动之理、有静之理”而其自身“无所谓动静”,与冯友兰认为太极“有动静之理”而其自身“无动无静”,并没有差别。
但需要指出的是,冯友兰、牟宗三论述朱熹的太极“有动静之理”而其自身“无动无静”的基础根本不相同:冯友兰把朱熹的“理”诠释为“共相”,并讨论其与作为“殊相”的“气”之动静的关系;而牟宗三则是把朱熹的“理”诠释为形而上的、超越的、本体论的、推证的、与“气”异质异层的“存在之理”。尤其是,牟宗三还进一步把朱熹的理界定为“只存有而不活动”。
所谓“只存有而不活动”,即如上所述,“理只是静态地在‘气之然背后以超越地定然之与规律之,但不能动态地创生之、妙运之、鼓舞之”。牟宗三认为,朱熹的理,是存在之理,亦可曰“使然者然”之实现之理。他说:“惟此实现之理是静态地‘使然者然,非是动态地创生之之‘使然者然,是只存有而不活动者。……只是一个‘作为存有的、静态的、形式意义的纯一之理,并无心义活动义。”〔61〕显然,在牟宗三看来,朱熹的理,作为宇宙本体,对于气并不具有创生作用,而只是静态地存在,“只存有而不活动”。他还说:“朱子之说所以然之理是由对于存在之然作存有论的解析推证而得,不是就道德实践之所以可能逆觉而得,故自始即定死者。在此直接推证中,无法加上心义与神义,是以实体必成‘只存有而不活动者,是即丧失其创生义。”〔62〕
牟宗三不仅把朱熹的理界定为“只存有而不活动”,而且还以此作为判别不同学派系统的重要依据。在他看来,自周敦颐开始而至张载、程颢,“对于道体性体无不视为‘即活动即存有者”;然而,自程颐开始而至朱熹“遂将道体性体只简化而为一‘理字”,“是则对于言道体性体之原初的背景已渐忘却,而对于道体性体之内容的意义亦汰滤不少而渐丧失,总之,是成‘只存有而不活动之静态的理”。〔63〕牟宗三还特别强调:“此为言道体性体之根本转向。”〔64〕显然,在牟宗三看来,周敦颐、张载、程颢一派把道体性体视为“即活动即存有”,而程颐、朱熹一派则把道体性体诠释为“只存有而不活动”。
在对宋代儒学的研判中,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关注的是程颐、朱熹的“理”与心性的关系,并且根据其言“性即理”将程朱之学界定为“理学”,而与程颢以及陆九渊言“心即理”的“心学”相对立。〔65〕与此不同,牟宗三关注的是程颐、朱熹的“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动”,并以此与周敦颐、张载、程颢言道体性体的“即活动即存有”相对立。为此,牟宗三还针对冯友兰的学派分判,指出:“伊川之言‘性即理,此固亦是扣紧道体性体而言‘理字,然伊川之言此语实不只此义,且有一特别之标识,即预设心性不一,心理为二,道体性体为‘只存有而不活动是也。是则‘性理之学,普通固定之于伊川朱子之‘性即理,非是;……。明道固亦可言‘性即理,甚至濂溪、横渠亦可如此言。但濂溪、横渠、明道所体会之道体性体是‘即活动即存有者,故代表此道体性体之‘理或‘天理字亦不只是‘存有义,到最后亦是‘即存有即活动者。”〔66〕在牟宗三看来,程颐、朱熹为一脉,不只是因为讲“性即理”,而在于他们的理是“只存有而不活动”,并因而与周敦颐、张载、程颢相区别。
由此可见,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对于朱熹理学的阐述中,朱熹讲太极“无动无静”,并无关乎其学派归属,也不影响朱熹之学成为“集其以前道学家之大成”。〔67〕与此相反,牟宗三认为,朱熹的理“无所谓动静”,“只存有而不活动”,则是划定学派归属的最重要的根据,由此,“伊川朱子之不得为儒家之大宗而为另开一传统者亦明矣”。〔68〕
因此,对于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认为朱熹的太极“无动无静”,学术界并没有太大的异议,而对于牟宗三把朱熹的理界定为“只存有而不活动”,则存在很大的质疑。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冯友兰、牟宗三对于朱熹的“理”作了完全不同的诠释,主要在于:冯友兰把理诠释为“共相”,并在此基础上把理先气后诠释为“逻辑在先”,讨论理的“无动无静”;牟宗三则把理诠释为“存在之理”,并在此基础上把理先气后诠释为“形而上的先在”,特别强调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动”。
不可否认,他们都认为朱熹的理是客观的,并且否定理对于气具有创生意义。由此,冯友兰认为朱熹的哲学“近于现代之新实在论”;牟宗三也指出:“原朱子之言太极,言性理,初亦是本天道一元、天命流行之体、天命之谓性、性善等义说下来,但因其实在论的心态,直线分解的思考方式,以大学格物致知为定本,说来说去,……不能还其本义。”〔69〕认为朱熹具有“实在论的心态”。但是,牟宗三还是认为“冯氏以新实在论的思想解析朱子,当然是错的”。
重要的是,牟宗三还进一步强调朱熹的理“只存有而不活动”是对于理的道德意义的减杀。他说:“在朱子之‘存有论的解析中,理只为存有而不活动,其道德意义即减杀,而心气依理而行所成之道德即为他律道德。其依‘存有论的解析之方式说性,非先秦儒家言性之本义,此亦是其道德意义减杀之故。”〔70〕从这个意义上说,冯友兰对于朱熹“理”的诠释,是哲学史的诠释,而牟宗三的诠释则是儒学史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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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颜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