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鹏
2015年12月28日,法制办发布了由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这是在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5个多月后,出台的针对网络借贷行业(P2P)的管理细则。从内容上看,《意见稿》对于现有的大多数P2P公司不是个好消息。
说它不是好消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意见稿》并没有像一些市场人士想象的那样,确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正向标准。也就是说,主管部门(银监会或者其他部门)并没有印发P2P牌照的安排,也没有对进入这个行业的公司规定资金门槛。
这种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的做法表面上让人感觉很轻松并且合乎时宜,实际上传达的消息对于行业的竞争者们来说却比较负面。这就像在一列拥挤的列车上(比如春运的列车),已经上车的人都希望列车长提高票价或者尽量减少在站点停留的时间,以减少新上车的人造成的车厢拥挤程度升级。实行牌照制度或者设立资金门槛类似于上车乘客期待的举措,而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的意思是列车长根本不卖票,他只负责告诉要上车的人,“随便挤,只要你有力气。”这种态度足够让车上的人心头一紧。
猜测监管层想让P2P公司充分竞争的逻辑,是这个行业中现存的公司水准差距太大,以至于很难确立一个明确统一的行业门槛。
另外一个“坏消息”是,这些P2P公司都被归类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且必须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字样加到公司名字里。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几乎不是金融公司,而是媒体范畴的公司。所以,很多金融业务都被列入了P2P公司的负面清单*。
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不能发售银行券商的资管产品,不能自融以及设立资金池(也就是不能资产错配),不能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的承诺,不能发起股权众酬或者实物众酬,作为信息中介和信息平台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也就是说那些在超市外面围追堵截大妈的销售团队今后都算做违规。
《意见稿》中还有一个明显的表述是,银监会在对P2P公司的监管中并不是最重要的角色,具体实施监管的是所谓的地方金融办。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范围的严格要求,以及监管主要方向落在这些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来看,监管部门是希望更多地减少系统风险出现的概率;通过那些信息中介销售的产品的个体风险则由投资者承担。从法律上说,只要这些信息中介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并且中介本身没有违规参与其中,即使借款人有问题,违约责任也不应该由中介承担。
如果完全依据《意见稿》的合规内容整改,P2P公司都将经历一场成本提高、业务范围变窄、杠杆归零以及收益想象力变低的过程。这个规范过程被要求在18个月内完成。而受到最大影响的是那些对P2P行业抱有预期、投资了行业内的公司的风险投资方。而这种投资看法的改变很可能让那些有问题的P2P公司产生更大的问题。
未来在投资P2P公司销售的产品时,投资者将承受更大的个体风险。
从一些数据统计看,出现问题的P2P公司接近注册公司总数的1/3。虽然有的公司销售规模非常有限,但是在没有物理网点支撑的情况下,投资者误踩中投资地雷的概率会比想象的大。只看收益率就做出投资决策的时代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