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毛蒜皮中也有法律风险

2016-01-16 20:12侯学宾王芳蕾陈俊涛张晓东
方圆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信息

侯学宾+王芳蕾+陈俊涛+张晓东

涉及家庭事务的法律问题,往往更多充满情与法的冲突。纸上法律与真实社会毕竟存在距离,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与情理、法律话语与民众感受、司法正义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之间还存在一定隔阂

中国人重亲情,重人伦,所以有每年澎湃的春运大潮,所以每当亲情关系与法律要求产生冲突,总是能引起特别的争论。左手法律,右手伦理,这条界限并不好划分。

举报父亲的女儿

2015年5月7日,湖北高速交警官方微博接到一位女网友的举报,该名女网友向警方举报自己父亲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接打电话。后警方决定对被举报的父亲给予警告处罚;对举报交通违法的女儿给予100元的奖励。这条消息却引来网友们一片哗然,于是演变成舆论热点。

一个是父亲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一个是父亲受到行政处罚,孰轻孰重?这样的价值判断,一般的人都能轻易地做出选择。本案中女儿因为父亲有开车打电话的习惯,屡劝不听,于是举报父亲,希望通过警察行政处罚的手段,达到规劝父亲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在汽车高速行驶的时候打电话,以保障父亲及家人的生命安全,这样的举动不仅正常而且非常睿智,何以能够成为争议的焦点?各地都有奖励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警方奖励女儿也是依规而为,并非专为鼓励女儿举报父亲而设立,过分地解读实属没有必要。

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大概是其中涉及了父女之间的人伦关系。我国从汉朝开始在法律中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成为古代刑事法律的一个原则,目的是维护家族亲情伦理关系。当然亲亲相隐也包含了尊重人性的要求。但人伦与法律从来都不是法律必须让位于人伦的,如唐朝规定“犯谋叛以上者”不适用亲亲相隐的原则;即使以亲亲为代表的礼的规则,也会包含价值的判断与选择,如孟子说“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生命重于礼防,女儿为了父亲的生命举报父亲违法,孟夫子都没意见,你着个什么急呀?

骂丈夫的法律风险

家住台湾地区屏东的24岁赖姓女子,嫌弃自己丈夫王某没有收入,还刷自己的卡当生活费,从2015年3月起在社交网站“脸书”上骂丈夫“瘪三”、“死妈宝”,还将自己手机社交帐户上的个人关系状态改成丧偶。丈夫王某一气之下状告赖某诽谤,最后被高雄地方法院依诽谤罪判拘役40天。经过此事,最终两人也只能是协议离婚。

俗话说,打是亲骂是爱,妻子骂丈夫是“死鬼”或者“臭不要脸”,很容易被人理解为是打情骂俏,但如果将这些话搬上网络上的社交平台,甚至直接说丈夫已死,那事情可能就滑入法律调整的地界了。

小两口的吐槽吵架竟然闹到了刑事犯罪,这个事儿闹得有点大。之所以如此,有几个关键词需要注意。一个关键词是“诽谤”,诽谤行为要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而运用的手段则是散布凭空捏造的不实信息。还有一个关键词是“网络社会”,网络科技让信息的传播更为便利迅捷,自然也会被更多的人接收和了解,网络科技也让信息更容易保存,也更难以让人忘记或者更容易让人们想起。这两个关键词碰撞在一起,让我们的行为方式也需要发生改变。

网络社会在改变着人们的行为,也在改变着评价行为的标准,习以为常的做法在网络科技发达的社会背景下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

诽谤他人的行为方式是散布不实信息,散布的方式一种是言语散布,通过语言的交流将不实信息传播开来,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也是最为古老的散布方式,诸如在乡村社会中的泼妇骂街,从村东头骂到村西头,让全村人都听到这些信息,单纯地给一两个人讲,也难以构成诽谤。另一种是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这种方式要比言语散布传播的快多了,也更容易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些不实信息。但是在传统社会,这两种方式都难以与现在的网络传播相提并论,一则不实信息可能在几秒的时间内就传遍全球,这种快速方式使得切断不实信息传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故意为之的人来讲,网络的快速传播更有利于达成目的。对于那些认识不足的人而言,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要认为在网络上故意传播点贬损他人的不实信息只是无伤大雅,因为不像言语散布,它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是巨大的。

诽谤他人的最终结果是或者为了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名誉更多地来自于社会评价的结果,而评价的对象就是经由各种信息组成的个人,诸如人品、事业和职业等。而诽谤中散布的不实信息更多地就是针对这些内容,在难辨真假的情况下,这些具有贬损目的的不实信息会对当事人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知道不实信息的人越多对当事人名誉的损害就可能更大。网络科技的出现将这个逻辑链条上的传播变得更快,对当事人的伤害也会更大。诸如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赖某只是对父母和朋友吐槽自己的老公,即使公开说自己丧偶,但是造成的损害并不会那么大,人们更容易理解为是夫妻之间的小打小闹。但是赖某将丧偶这种具有贬损意义的不实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这导致更多地人接收到这个信息。在这种情况,这种不实信息的传播对王某的伤害就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吐槽和埋怨。

失独老人为探望孙子告儿媳

2015年7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受到舆论关注的江苏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一审宣判,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原来,徐老夫妇的独子两年前突然意外身亡,当时其妻倪某已怀有身孕并顺利产子。然而,徐老夫妇与儿媳双方多次为探望孩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倪某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徐老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庭。

20世纪80年代初,出于对人口剧增的恐慌,我们国家出台了“独生子女”的政策。三十多年后,政策虽然成为了历史,其影响以及社会伤痕却一直在延续。“失独”意味着以家庭为主要载体的养老体系就面临崩溃。经济困难或许还可能弥补,精神损失则无从修复。

江苏省首例“隔代探望权”获得法院支持,失独老人重获了“探孙权”。因为想看孙子而告上法庭,这不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笔者并不想苛责案件中的儿媳不体谅其去世丈夫的父母,因为任何母亲都希望给自己孩子一个安宁健康的成长环境。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爷爷奶奶寻求慰藉的暴力行径真的对小孩的成长构成了伤害,那么尽管同情其遭遇,我们也不得不拒绝他们对孙儿的情感寄托。

涉及家庭事务的法律问题,往往更多地带有非法律的色彩,“隔代探望权”是否真的构成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值得商讨,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公序良俗原则肯定了案件中失独老人探望孙子的权利。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法律条文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它反映着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与社会所认同的道德体系是息息相关的,反映了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基本道德,体现了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良俗”并不等同于民族风俗,它不像风俗那么具体,而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对民族风俗中的一些具体观念抽象化。公序良俗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爷爷奶奶探望自己的孙儿,无疑是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的。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序良俗”支持了失独老人,更重要的是作为第三人调解失独老人与儿媳之间的矛盾,使孙儿可以继续健康成长。

在失独老人的权益保护上,公权力不应当仅仅扮演一个裁判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创造更多的条件让这批人从社会中获得慰藉,从而减少家庭的压力,这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正确途径。

蹭吃婚礼被罚份子钱

2015年6月2日,天津市和平区一酒店内异常热闹,新人小志和小婧的婚礼仪式浪漫温馨。无意中,婚宴组织者小刘看见摆有女方同事桌牌的一桌,只坐着一对年轻男女大吃大喝。于是上前问:“你们是男方还是女方的亲友呀?”他们一指桌牌说:“我们是女方同事,我们算娘家人。”“女方在哪个单位呀?”二人愣怔了一下,一时无语,又改口说是男方的远房亲属。经过双方亲戚辨认,原来,二人是趁乱来蹭吃喝的,气愤的小刘当即拨打110报警。蹭吃蹭喝的这对男女被带往和平区南市派出所,警察对二人进行教育后,责令他们赔偿婚礼主家500元权当随份子。

冒充相关人员去宴会白吃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婚礼蹭吃会议蹭吃,每年都会有相关的报道,大部分人看到以后都一笑了之。而喜剧电影以及相声小品,也都屡有表现。风靡海内外的美剧《六人行》中就有混入他人婚礼,甚至还代表宾客致辞的乌龙场景。

而结婚这样喜庆的人生大事,自然也少不了蹭吃者的身影。中国地域广阔,各地结婚风俗各有不同,不论有何差异,总少不了就是置办酒席,大宴宾客。低调者,十来桌,多是亲朋好友,高调者,几十上百桌,安排略有不慎,混进几个冒充者实在是稀松平常。有些蹭吃者偶尔为之,为了沾沾喜气,或者是寻求刺激觉得好玩,有些则是专业人员,不仅蹭吃还打包带走,有机会还能浑水摸鱼,乘乱盗窃。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就是这么一线之隔。

从法律的角度,去别人的婚宴白吃白喝,属于不当得利,若是归属道德管辖也许更为合适,但公权力的干预也会对此类不良行径产生威慑效应。而蹭吃蹭喝的人中倘若再顺手牵羊则可能上升为诈骗或者盗窃。碰到一般蹭吃蹭喝人员,主办者通常直接驱逐了事,而这位天津的小刘,比较较真,叫来了警察,责令对方赔偿500元权当随份子。警察的处理方式,更多的是一种民事调解,而不是行政处罚,也有利于对蹭吃蹭喝的行为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诈骗与盗窃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主动处置财产。冒充亲友蹭吃蹭喝甚至打包,其行为是具有诈骗性质的,但若要构成犯罪,还需满足刑法上规定的一定金额的条件(数额较大即三千元以上)。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曾经判处过一起婚礼上蹭吃蹭喝还顺手牵羊的案件。犯罪人刘某路过某饭店发现热闹的婚礼现场,于是决定混进去蹭饭,随即又冒充新娘的同学取走了婚礼上使用的电脑、相机等电子设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婚宴现场,人数众多,互相之间不认识的情况比比皆是,为了不影响喜庆的气氛,还应当多多注意来往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对蹭吃蹭喝的行为,也应防患于未然。

“绿帽”丈夫勒索妻子的情夫

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公诉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王小强常年在外打工,妻子则与同村刘某产生感情并开始同居。2015年1月18日,王小强因身体有病告假回家,发现了妻子与刘某的事情。王小强趁机向刘某索要5万元私了。刘某怕事情闹大,便叫来村支部书记作证,当场支付4万元。次日刘某即报了警。2015年11月,王小强因敲诈勒索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纸上法律与真实的社会没有很好地融合,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法理与情理、司法与社会、法律话语与民众感受、司法正义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之间还存在一定隔阂。

比如乘他人夫妻分居之际,第三者悍然插足,与别人妻子同居,即便是在相对开放和开明的现代社会下,这种行为对道德伦理和社会心理都足以构成巨大冲击,对当事丈夫来说更是奇耻大辱,在一个以熟人社会为主的农村,这种冲击和羞辱尤甚。遭遇这种羞辱,当事丈夫向第三者索要一笔数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私了,依照情理,依照民众朴素的是非观,依照几千年的传统习俗来说,都不算是什么非分的要求。

然而在法治环境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奉行的是另一套更正式、更规范,拥有国家认证和支持的行为模式、是非标准及逻辑体系。在这套行为模式下,插足他人家庭,与他人妻子通奸,是一种看起来似乎不太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而已,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够不上治安处罚;而当事丈夫撞破奸情之后,以通奸为要挟要求第三者支付财物“私了”,反倒成了违反刑法的刑事犯罪。

当事人通过赔钱“私了”的方式来处理丑闻、化解争端,包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对小偷、老赖、第三者“公告”、“示众”,教训、体罚被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虽然看起来原始落后,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违背了某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但这种“私了”和“自力救济”的方式有传统习俗作支撑,是活的法律,是所谓的“人民的法律”, 与相当一部分民众的生活经验以及生产生活方式血肉相连,它们的存在有着相当厚实的历史文化、社会心理乃至经济基础。不仅如此,甚至可以说“私了”之类非正式的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弥补了正式法的缺点,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还会存在。可以与之相印证的是,在这起敲诈勒索案中,当事丈夫的举动就得到代表乡村社会权威的村支书的认同,村支书的认同意味着这种行为有着相当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一定的社会正当性基础。

主张存在即合理可能过于大胆,但至少我们应该警惕因为职业和专业带来的“傲慢与偏见”,对“私了”之类非正式的解决方式持“同情之理解”的态度。当情理与法理发生龃龉,当职业价值观与公众正义感出现落差,作为法官,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同时,在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前提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用好自由裁量权,适当迁就社会现实、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让判决的说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更加“接地气”,更加贴合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满足大众对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巩固司法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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