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区域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问题探讨

2016-01-12 17:50王晓东王金芬张杰
西部金融 2015年11期
关键词: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王晓东+王金芬+张杰

摘   要:合理的区域金融监管是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顾效率的基础,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环节,尤其在当前以融资为主要特征的非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领域融资十分活跃的新形势下,区域金融监管的作用更加凸显。本文以喀什地区为例,在描述喀什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监管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金融监管不到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探讨提出了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金融监管;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几年,随着喀什经济社会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发展,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异军突起,民间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但由于对其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清晰等问题,该类机构出现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等现象较为严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区域金融监管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喀什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监管现状

自2010年国家确定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后,在新一轮对口援疆、集中连片扶贫开发、“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的推波助澜下,喀什地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发展势头强劲,金融业务发展的交叉性、创新性日益加剧,对金融监管及监管协调机制带来很大挑战。

(一)正规金融发展迅速,监管机构亟待健全。2010年以来,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昆仑银行相继落户喀什,成立二级分行、支行,2015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正式挂牌营业。至今,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26家(含11家农村信用联社),较2010年增长24%;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12家,较2010年增加3家,增长34%;证券营业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机构增设的拉动下,喀什金融总量不断扩张,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区存款达1198亿元,贷款余额达569.2亿元,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0.6%、293.9%;保险业保费收入、证券资产总额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4.4%、119.4%。但从喀什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看,全地区12县市设有1个地区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7个县支行,1个地区级银监分局和7个县监管办事处,保监会和证监会暂未设置任何办事机构。从日常对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看,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依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重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保险业、证券业务运行基本数据掌握尚存在困难,对其业务监管几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监管出现真空、职责不清。近几年,喀什地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设立。截止目前,全地区小贷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8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5家,投资咨询管理公司119家,农业合作社1543家,股权投资企业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间登记成立。此类机构除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办颁发金融许可证、业务受金融办监管外,其他机构只需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即可挂牌营业,但暂未明确监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进行监管,监管出现真空、监管职责不清为此类机构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金融交叉创新步伐加快,分业监管对混业经营的适应性较差问题凸显。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混业经营逐步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在投资和融资双重需求的推动下,以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理财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业务发展迅速。2014年,喀什辖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保费收入11041.43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642.19万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46.65%、17.9%;银证合作从无到有,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5.8万元;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119.73亿元,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额35.1亿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和产业市场,以跨行业、跨市场为显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使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业务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财产品走样为信贷替代产品,规避了银行监管,对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战,纯粹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新的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业务和辖内的经营方式,很难覆盖混业经营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不到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道德风险金融,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之亦然,对区域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银行业金融监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风险。随着辖区金融机构综合性经营业务的发展,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及跨市场和跨行业务日趋显著,但目前喀什辖区对保险、证券行业监管不到位,保险业仅有保险业协会履行非常有限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证券业与人民银行签署了《银证合作备忘录》,但在实际操作中,仅限于部分基本业务数据的共享,对其业务监管涉及很少,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的一些深层次风险掌握较为肤浅。尤其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荡不稳,如果股市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容易形成泡沫,潜藏的金融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二)非正规金融风险暴露,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辖区具有融资性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一些机构存在违规经营现象突出,出现高息“揽储”等非法集资行为,在资金的趋利性影响下,很容易吸引社会资金至民间市场,分流银行储蓄存款,致使银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规金融吸储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部分规模较小的法人金融机构甚至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同时,民间借贷资金规避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背道而驰,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负担。

(三)损害投资者权益,加剧社会维稳压力。在准金融、类金融活动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客户倾其所有甚至通过银行贷款、亲友借款等方式进行“以贷转存”,赚取中间利差。但这类投资与正规金融投资相比,暂无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风险拨备计提、经营行为要求等方面进行外部约束,管理规则、市场监督缺乏;从此类机构自身看,行为底线较为缺乏,致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对其投资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但一旦出现资金断裂,社会影响面极大,甚至出现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的风险,很容易引发突发性和区域性社会稳定事件。

三、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思考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坚持中央银行的监管核心地位。《人民银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权力,但目前人民银行在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履职手段和丰富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某种程度上使人民银行履行维稳职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议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赋予人民银行更多的监管职权,改变基层央行目前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有原则、无细则,有主题、无边界,有职责、无手段”的现状,促进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相统一,有效发挥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二)强化风险全覆盖原则,完善微观监管体系。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有明确的监管对象,各有各的监管标准和手段,但相互之间存在职责不清,面临监管重复、监管缺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等问题,建议以“风险全覆盖”为原则,完善“三会”监管职能,监管理念和监管职责应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加强相互之间协调沟通,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切实做到金融业务监管“无盲区、无缝隙”,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监管需要。同时,“三会”要进一步完善本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手段方法,根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监管数据和信息,为中央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撑。

(三)深化地方监管职责,弥补金融监管薄弱环节。从目前监管市场看,“一行三会”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对交易规模较小、参与者较少,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类金融活动,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但这类机构在监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体系,存在管理职责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问题,风险事件频发且很容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染。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由“办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转变,树立地方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现场、非现场检查,动态掌握其经营状况,注重发展质量,夯实地方金融基础,确保此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暴露以及向金融体系的传染,有益补充“一行三会”对区域性金融活动监管,实现地方经济金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目标。

(四)实现资源共享,发挥金融协调机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顾效率的基础,也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基层央行该机制运行不畅,央行在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动静态风险信息还存在一定阻力,建议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度约束,明确要求各微观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将自身监管领域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资料及时告知人民银行,并提供专业建议和判断,切实在信息资源共享、应急预案、风险处置等方面达成良好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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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Abstract: The reasonabl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is the basis to realize the efficient allocation of the regulatory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also the important link to prevent and resolve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Especially in the new situation that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velop quickly and informal financing is very active, the role of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is more highlighted. Taking Kashi as the example, on the basis of describ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status quo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through analyzing the impact of insufficient financial regulation on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pecif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Keywords: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financial stability

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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