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5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
曾爱云,1997年考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本科。2003年,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2003年10月曾爱云认识了同级研究生李霞。彼时,李霞正与恋爱4年的周玉衡闹分手,与曾爱云渐渐互生好感。10月27日晚11点40分左右,周玉衡的尸体在学校工科南楼外的草丛中被发现。从2004年9月,曾爱云第一次被认定为谋杀周玉衡的主犯被判处死刑,到2015年7月被无罪释放,曾爱云先后在湘潭市和湘潭县看守所里度过了4382天,从26岁到38岁。
据了解,此案的无罪判决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和亡者归来、真凶出现后判决无罪的案子截然不同。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稳步推进中。
这里整理了郭子俊和何家弘回顾1995年美国辛普森案的裁决,从中可以知道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了解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变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世纪审判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辛普森案裁决宣布前。那一刻,美国按下了“暂停键”——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其实在前一天下午三点钟,法官就拿到了陪审团的结果,但没有立刻宣布。因为案件太特殊,法官决定先做一些安全部署。
CNN统计数字表明,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Not Guilty”(无罪),直播里陪审团说了两遍,因为当时辛普森被指控有两项罪名,分别是杀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郎?高曼两个人。前者是他的前妻。
陪审团制度是什么?
郭子俊: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刑事案件里,当被告人初次到庭的时候,法官会问被告人:“你是选择陪审团审理(jury trial)还是法官审理(bench trial)?”前者是由12名陪审员来审理案子,后者是1个法官来审理。如果被告人选择了jury trial,法庭将随后找人组成陪审团;如果选择法官审,就不再组成陪审团。
如果选择了陪审团审理,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特别是重罪(felony)的起诉,有效的判决需要12:0,需要一致。如果要判这个人有罪,要定罪的话,必须要12:0。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判定不了有罪。
比如,如果是11:1,或者10:2,那么就“流审”(mistrial)了。“流审”是无效的审判,比较复杂,因为它既不是定“罪”也不是定“无罪”。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有几个选择,或者组成一个新的陪审团,所有的证据、证人必须重来,或者直接放弃。我自己办过一个案件,起诉一个黑帮的头头,流审了四五次,而且票数越来越差。最后我们的检察长只能说算了,因为花费的资源已经太多,都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流审虽不是正式判定无罪,但实际上就是辩方的胜利。
当陪审员是一个美国公民的义务,虽然有一些人不愿意做。但当大部分人意识到,你不是只是来“陪”的,意识到没你这一票就是不行,就会比较重视。绝大多数公民会珍惜这次机会。20年之后,当我们再回顾辛普森案,虽然有不少争议,不少人仍质疑陪审团判得不对,但这个裁判的公信力比任何一个法官来判更好。因为陪审员来自于人民,这个案子的最终决定来自于人民。
何家弘:
我很喜欢体育,辛普森让我关注的一个原因之一就是他是一个美式足球明星。1995年判决结果刚出来的时候,我应邀到中央电视台录制一个体育节目,也谈起过陪审制度。当时国内争论的一个重点是,这么重大的案件,就由12个不懂法律的人做出裁判了?
美国的陪审制度不仅仅是老百姓作为代表做出判决,还有一套制度来确保最终的结果公正。比如,挑选陪审团时,最重要的就是随机,而且一案一选。再比如,挑选陪审员的时候,双方律师都有一些否决权。这对于诉讼律师来说很有学问。这个选择是法庭交战的前哨战,要把可能不利于己方的陪审员剔除掉,全面考虑肤色、职业、性别这些因素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中国,从1999年开始讨论陪审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讨论研究的成果开始慢慢体现。比如,我们现在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虽然不会一下引入陪审团制度,但在进行大合议庭制了。现在的做法是“1+2”或者“2+1”,两个法官配一个人民陪审员,或者一个人民陪审员配两个法官。之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做了一个“3+4”模式的尝试,3个法官和4个陪审员一起参与案件。这都是进步。
四中全会里提到,逐步走向陪审员只负责认定事实。这也是英美陪审制度里最重要的一点——陪审员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因为案件的事实认定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事是不是他干的、证据能不能说服你,这些根据生活经验就能下判断。但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性问题,需要精英化、专业化的法官。
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体现了司法民主、民众参与。这一点在当下中国很重要。中国的司法需要人民的参与。我们需要继续摸索各种规则,包括怎么发表意见、怎么讨论,细化到谁先发言、怎么发言。我们不能只看到一个“民众参与”的表象,我们要看到这其中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则。
这个案子结果出来之后,记者采访了郎·高曼的父亲,我印象中他说了这么一句话:“今天正义遭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陪审团的判决。”耐人寻味。
证人不愿出庭怎么办
郭子俊:
辛普森案件,资料显示一共有150个出庭作证的证人,其中59个是控方(检察官)传召的证人,剩下的是辩方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这样的问题,即证人不想得罪人、不愿出庭作证。
看美剧我们应该熟悉一个词——Alibi,不在场证明。辛普森案子里,老太太罗萨·洛佩兹(Rosa Lopez)是辩方找到的一个不在场证据。她是辛普森隔壁家的一个住家女佣,她说在控方指控的杀人时间里,她曾看到辛普森的车就停在自家门外,如果是真的,那么在这个时间段,辛普森可能在家。既然在家,就不在凶杀现场了。
但是罗萨不想让媒体关注她,她想逃走,却被法官传唤到法庭(order her to testify)。在美国,辩护律师和控方律师都有发传票的权利,如果发给你传票、你没来,就是藐视法庭,法官可以把你逮捕。所以罗萨没有选择。只要她人还在美国,就在美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必须要来。
出庭的时候,罗萨说她大概在10:15到10:20这个时间段看到了辛普森的车。但后来控方对罗萨进行交叉询问的时候,她说在10:00之后看到了车,具体时间就不清楚了。罗萨在控方交叉询问的时候动摇了,这表明——美国庭审一定要证人出庭,因为有时候证人的回答取决于发问方怎么发问。
当然,不是每一个证人都要出庭作证。是否出庭不是法官的决定,而是传唤证人另一方的决定。对于一些简单的证人,用他的笔录或者他此前陈述就可以,只要另外一方觉得没有交叉询问的必要。这也是控制成本的一个方法。
何家弘:
证人不愿意出庭,中国也有。我们做过统计,对一段时间内的200多个刑事案件做过分析,发现证人出庭率只有3%。而且这3%还基本上都是辩方的证人。也就是说,公诉方的证人一般不出庭。
这反映了我们刑事诉讼中的另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庭审判存在虚化现象,走过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之前一直是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式审判,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里,最主要的环节是侦查。所谓的“未审先判”就是这么来的。既然法庭审判被虚化了,所以证人基本上就不出庭。
诉讼法的确规定,凡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说你怎么作证,也没有强制出庭的办法。在实践中,证人怕麻烦、怕打击报复,检察官、法官也习惯不让证人出庭,大家都习惯看案卷。200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后来准备修改刑事诉讼法,当时要解决的两大顽疾,一个就是刑讯逼供,一个是证人不出庭。因为这的确影响了司法公正。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对这一点做了调整,明确规定了哪些证人必须出庭。新刑诉法第187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三个具体条件,框定了一个范围。在之后的188条做了一个补充规定,现在证人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要求强制出庭。之后还附加了一条,就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也是我们讨论了很多年的一项privilege,叫做“证言特免权”。这是一个进步。因为这涉及到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我们国家很多年强调大义灭亲、打击犯罪,但如果真的一定要一个人的妻子或者父亲证明这个人犯罪,会损害到社会中的另外一种很重要的价值,就是亲情。历史上有过相似的规定。唐朝有“亲亲相隐”的制度。“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它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如果发现犯罪不作证,那你有罪,但有这些关系的除外。
还有一个问题挺值得谈。这个案子的被告人辛普森一直坐在法庭上,但没有接受法官和检察官的询问,这和中国的审判不一样。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定案,非常重要和常见的一个证据是被告人的口供,但是这个案子没有。这是因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里有一条,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后来引申出我们大家更熟悉的沉默权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现在中国的改革也在朝着弱化口供的方向去。不能老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因为这样往往会出现冤错案件。
郭子俊:
沉默权最重要的一点,其实不是他们可以不说,而是法官会在最后提醒陪审员们不可以考虑这个因素。比如说辛普森没有出庭作证,法官提醒陪审团,你不可以因为他没有出庭,而认为他有什么需要隐藏的,不能因此做有罪推定。
世纪审判的反转
郭子俊:
这个案子审了一年,出现了很多很有戏剧性、出人意料的东西。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被叫做“梦之队”,特别厉害,而且,老天都在帮梦之队。
在150个证人里,有一个控方证人很关键——警官福尔曼。在福尔曼出庭作证之前,社会上对他有一些风言风语,说身为白人的他可能是一个种族歧视者,但并没有证据。辩方律师曾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nigger)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律师抓住了福尔曼回答里的含糊之处,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
就这么巧合。之后不久,辩方发现了福尔曼的录音磁带,堪称世纪审判的转折点。原来,有一位女编剧曾采访过福尔曼并录了音,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黑鬼”这个侮辱称呼指代黑人,一共用了41次。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怎么好像变成了审判福尔曼的案子?辩方是不是在滥打“种族牌”?
这是因为福尔曼是一名关键证人,这个案子之前的很多证据都是他单枪匹马找到的。他的“正直性”(integrity)直接关系到这个案子的证据是否成立。如果他的确是一个种族歧视者,对辛普森怀抱偏见,就可能制造伪证。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录音带浮出水面后,法官最终决定,让陪审团听了其中的两段。法官是这样考虑的:第一,要给陪审团听,来证明福尔曼在法庭上是说了谎的;第二,这个词很有煽动性,如果全盘听下来,会过度夸大这个细节,所以不全听。
录音带出来之后,福尔曼再接受辩方交叉质询的时候,被问到“你在一审阶段有没有做过不实证言”和“你有没有伪造过证据栽赃嫁祸”这两个问题的时候,福尔曼开始用第五修正案来保护自己,不再说话了。
何家弘:
福尔曼的确很关键。案发后,他和几个警官连夜到了辛普森在洛杉矶的豪宅,按了门铃但无人应门,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闯入。后来福尔曼又到客房搜查,说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和血袜子。血手套和血袜子里的血液经过检验都是被害人妮可的。这些都是重要证据,一个人家里的手套和袜子里查出了被害人的血,怎么解释?
对此,辩方做了非常巧妙的辩护。比如血袜子,经过检验,袜子的两侧都有血迹,而且这些血迹形状一模一样(identical)。溅上一些血液是可能的,但两处的形状怎么可能一模一样?他们的理论是,血染到袜子上的时候,袜子里面没有脚,换句话说,血液是后来有人倒在袜子上的。辩护方对此有一整套辩护逻辑,他还去查了洛杉矶警察局实验室里保存的被害人妮可的血液样本,有相当部分消失了。
为什么辩护律师一定要在法庭上问福尔曼,你有没有说过谎,你有没有伪造过证据,这就是为了推论,血袜子很有可能是一个警方伪造的证据(planted evidence)。这个案子辩护律师最精彩的一笔就在这里,通过一根“绳子”作为主线,把一些“珠子”串在了一起。辩方从来没直接说过福尔曼要陷害辛普森,但他们提供的足够让陪审团思考。公诉方虽然证据很多,但就像辩方说的,“进去的是垃圾,出来的还是垃圾”。
郭子俊:
后来在手套发现的血液里还发现了一种螯合剂(EDTA)。EDTA是一种警方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在检材里加入的化学物质,在人体里很少。这种种发现,都是辩方很精彩的地方,也是警方的疏漏。
原来的那些物证本来都看着很有说服力,但后来被一一排除了。如果控方没有达到排除“超越合理怀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标准,那么就不能认定是辛普森杀人。
何家弘:
中国开始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曾讨论要不要把“无罪推定”写入法律。我们当时主流的观念是,我们国家不搞无罪推定也不搞有罪推定,我们要实事求是。但这混淆了一个概念,也回避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我们都希望事实是明确清楚的,但问题是,并非非黑即白。
很多案件里,证据短缺,事实模糊。到底怎么判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陪审团就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民事案件的标准不一样。如果用概率说,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概率得在90%以上,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低,夸张地说,你的证据只要达到51%,更充分,就是优势证据,就能胜诉。在辛普森的案件里,同样的证据,民事诉讼就判决他有罪,判他赔钱。
责任编辑:张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