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机电传飞控系统安全性设计与验证

2016-01-03 05:44:52唐志帅刘兴华TANGZhishuaiLIUXinghua
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电传控系统安全性

唐志帅 刘兴华 / TANG Zhishuai LIU Xinghua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201210))



民机电传飞控系统安全性设计与验证

唐志帅 刘兴华 / TANG Zhishuai LIU Xinghua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201210))

目前CCAR25部的规章要求主要针对传统机械操纵飞机,随着电传飞控系统(Fly by Wire,以下简称FBW)在现代民机上的广泛应用,在控制指令的数字信号完整性、AC 25.1309等效安全等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适航要求,以达到传统设计相同的或等效的安全水平。介绍了民机电传飞控系统安全性评估过程,然后针对电传飞控系统安全性设计特点,总结了适用的适航要求和符合性验证方法。

电传飞控系统;安全性评估;适航;验证

0 引言

民机的发动机除了为飞机提供正/反推力外,还为飞机上的液压、气压等次级功率系统提供源动力。多种次级功率的存在造成飞机上接口繁多,可靠性、维修性较差,使用成本增高。因此多电飞机技术的研究成为飞机发展的重要方向,目前国内外最新的民用飞机(例如A320/A350/A380/波音777/波音787等)大多安装了电传飞控系统,不仅驾驶舱操纵设备和飞控电子设备实现了多电或全电,作动系统也越来越多地使用机电作动器(Electromechanical Actuator,以下简称EMA)替换之前的液压作动器。例如A380飞机的副翼/方向舵/升降舵/平尾,均采用了电备份,当丧失所有液压源时,仍可通过EMA完成俯仰和滚转方向的控制。

对于采用FBW飞控系统的安全性设计,需捕获飞机级和适航规章中的安全性需求,通过功能危险性评估(Functional Hazard Assessment,以下简称FHA)和初步系统安全性评估(Preliminary System Safety Assessment,以下简称PSSA)等安全性评估过程将定性和定量的需求分解到飞控系统各软硬件[1]。然而,针对传统机械操纵飞机所制定的适航规章要求(例如CCAR 25.1309)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电传飞控系统。根据近年来国内外适航当局的研究成果,针对FBW的特点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适航要求,这些新的适航要求及其符合性验证方法成为了当前研究的热点。

1 FBW安全性评估过程

飞控系统设计中的安全性工作是飞机级安全性工作的继续。SAE ARP4761提供了民用飞机机载系统和设备在合格审定过程中进行安全性评估的指南和方法,其主要用于表明对25.1309,25.671等适航条款的符合性[2]。

安全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FHA、PSSA和系统安全性评估(System Safety Assessment,以下简称SSA),其分析方法包括故障树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以下简称FTA)、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摘要(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Summary,以下简称FMEA/FMES)和共因分析(Common Cause Analysis,以下简称CCA)。图1给出了飞机研制周期内安全性评估与系统研制过程的关系。

FHA在飞机/系统研制开始时进行,此工作应识别功能及功能组合相关的失效状态并进行影响等级分类,建立相应的安全性目标。FHA的目的在于识别所有失效状态,明确其影响等级和进行等级分类的基本理由,它的输出是PSSA的起点。

飞机级/系统级功能定义是飞机级/系统级FHA的重要输入。一般情况下飞机级功能可划分为飞机基础功能(外部功能)、功能和子功能等三个或四个功能级别。系统级功能可分为一个或两个层级,第一层级为系统功能,可根据飞机级子功能完成定义;第二层为系统级子功能,可根据系统复杂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定义。图2给出了功能层级划分的说明。

飞机级FHA可选择图2第二/三层功能定义,这样能将FHA的失效状态总数控制在一个合适的量级,同时兼顾组合失效的影响。如果选择第四层功能开展FHA,由于这一层飞机级子功能已涉及到具体的系统功能,因此难以覆盖各系统之间组合失效的情况。

PSSA对所建议的系统架构进行系统性检查,建立系统的安全性要求,并确定所建议的系统架构能够满足FHA识别的安全性目标。SSA是对所实现的系统进行系统性和全面的评价,以表明满足从FHA得到的安全性目标以及从PSSA得到的衍生安全性要求。

CCA应通过评价整个架构对共因事件的敏感度,支持系统架构的设计。这些共因事件通过完成下列分析来进行评价:特定风险分析(Particular Risk Analysis,以下简称PRA),共模分析(Common Mode Analysis,以下简称CMA)和区域安全性分析(Zonal Safety Analysis,以下简称ZSA)。

当为PSSA或SSA进行FTA时,维修任务相关的故障检测方法和暴露时间必须与飞机级规定的维修任务和时间间隔相一致。安全性评估过程不只是定量的,也包括研制保障等级、HIRF/Lighting要求等定性内容。

2 FBW安全性设计的特点

2.1 飞控系统数字信号完整性问题

传统的飞控系统采用机械或液压-机械方式将指令信号传输到各控制舵面。其失效模式数量有限且相对简单(如卡阻、脱开等),因此能够相对直接地确定干扰指令传输的原因。但电传飞控系统包含数字设备、软件和电子接口,可能受到来自内/外部的干扰源的影响(例如数据位的丢失、传输延迟、电磁干扰等)。同时考虑到FBW系统设备的复杂性,失效模式也不像传统机械控制系统那样,容易被分析和处理。

现行CCAR25.671和25.672等条款没有对指令信号完整性做出专门要求[3]。因此为了保持与现行CCAR25部等效的安全水平,适航当局通常会要求FBW在设计时,应该使用特殊的设计手段使系统完整性保持在至少等效于传统的液压-机械设计所具有的安全水平。

2.2 25.671条款的修正案

25.671条款用于确保飞控系统的基本完整性和可用性,确保服役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失效都是飞行机组能处理的,并不会妨碍飞机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但其要求主要针对传统机械操纵飞机,部分要求对于FBW不能完全适用。

2002年,FAA下属的一个飞控协调工作小组递交了关于25.671条款修订的新提案以及相关的AC咨询材料。对飞机非正常姿态恢复、防止维修差错、飞控卡阻和失控、所有发动机失效情况下的可控性、操纵权限极限位置的飞行机组告警等提出新的适航要求[4]。

例如修正案中提出当已存在单个卡阻情况下,任何额外的、能够妨碍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失效状态,其组合概率应小于1/1 000;飞机必须设计成所有发动机在飞行中的任何点全部失效的情况下仍可操纵。这些新的适航要求应落实到系统安全性分析和架构设计中去。

2.3 25.1309的等效安全说明

FAA于2003年4月29日在《联邦注册报》上刊登了一则关于FAA的航空规章制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稿(针对25.1301和25.1309条拟议的改动)的通告。此建议稿被认为是一种对现有的25.1301条和25.1309条的改善,不会显著地增加申请人额外的符合性验证成本,并且有益于FAA/EASA清晰的协调指南。

鉴于当前CCAR 25.1309与FAA的ARAC建议的规章FAR 25.1309修订稿和EASA现行规章CS 25.1309中的要求存在差异,为了同时符合FAA/EASA/CAAC关于系统安全性的规章要求,可使用以下等效安全说明[5]。

1)飞机的设备和系统必须设计及安装成:

①那些型号合格审定或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或者其功能不正常将降低安全性的系统或设备能在飞机运行和环境条件下执行预定功能;

②其它设备和系统不会对飞机或其乘员,或者对1)①中所覆盖系统或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的安全性影响。

2)飞机系统和相关组件,在单独考虑或与其它系统一起考虑时,必须设计和安装成:

①每一个灾难性的失效条件

i. 是极不可能的;并且

ii. 不会由单个失效造成;并且

②每一个危险的失效条件是极小可能的;并且

③每一个重大的失效条件是很小可能的。

3)有关系统不安全工作情况的信息必须提供给机组,以使得他们能够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如果需要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则必须提供警告指示。包括指示和通告在内的系统和控制必须设计成尽量使可能导致额外危险的机组错误降至最低。

3 FBW的符合性验证

针对本文第二节FBW特点提出的新的设计要求,应建立相应的符合性验证方法。

3.1 飞控系统数字信号完整性问题

采用FBW的飞机,在系统架构和监控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指令信号完整性”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在进行符合性验证时,可对系统架构设计进行安全性分析,表明设备故障、内部和外部干扰导致的系统失效可满足相应的概率要求。

同时有必要通过鉴定试验、铁鸟试验等表明飞控系统在预期环境下均可正常工作。结合铁鸟试验、飞行试验和模拟器试验的分析结果表明其符合性。

3.2 25.671条款的修正案

对于“25.671条款的修正案”的符合性验证,可采用描述和分析的方法,表明飞控系统操纵器件操作简便,相应的机组告警设计符合要求;飞控系统的零部件在设计上采取措施能有效防止维修差错。

可通过描述分析和模拟器试验的方法,表明飞控系统在所有发动机都失效情况下的电源/液压源/作动器配置,仍可提供操纵能力。

3.3 25.1309的等效安全说明

对于“25.1309等效安全说明”各条款,可通过系统描述来表明飞控系统的设计能够保证在飞机运行和环境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系统故障后可通过简图页、EICAS信息、PFD信息将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提供给机组,系统已根据故障的紧急程度设置不同的告警级别。

可通过安全性分析的方法来表明飞控系统发生灾难性失效条件的概率为极不可能(≤1E-9/FH),发生危险失效条件的概率是极小可能的(≤1E-7/FH),发生重大的失效条件是很小可能的(≤1E-5/FH)。

4 结论

本文介绍了民机电传飞控系统的安全性评估过程,重点说明了需开展的安全性活动及飞机/系统功能层级划分原则。然后针对FBW安全性设计特点,总结了适用的适航要求及对应的符合性验证方法。

[1]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ARP4754A 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 of Civil Aircraft and Systems [S]. 2010.

[2]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ARP4761 Guidelines and Methods for Conducting the Safety Assessment Process on Civil Airborne Systems and Equipment [S].1996.

[3] 中国民用航空局. 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S]. 北京: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4]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R/JAR 25.671 FCHWG-ARAC Report (Includes Rule, Advisory Material, & Alternate Recommendations) [R].2011.

[5]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AC 25.1309-1A-System Design and Analysis [R]. 1988.

The Safety Design and Verification of Fly by Wire Flight Control System for Civil Aircraft

(Shanghai Aircraft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Shanghai 201210,China)

The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current CCAR 25 aim at the traditional aircrafts which use mechanical flight control system. With the widespread use of Fly-by-Wire (FBW) flight control system, some new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re generated about the integrity of digital signals, and AC 25.1309 provis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ame or equivalent safety level of traditional desig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BW safety assessment process of civil aircraft, and the applicable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methods were presented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FBW safety design.

fly-by-wire flight control system;safety assessment;airworthiness; verification

10.19416/j.cnki.1674-9804.2016.03.017

V249.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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