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刚
是什么原因导致目前监事会履职难的尴尬局面呢?从2003年开始推出的独立董事制度以职能混合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事实上构成了对设定履行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的功能替代
按照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法》中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并且被赋予了包括监督公司董事和经营者的权力。粗略地看,在2003年开始全面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之前,“职能分离”的德日双层模式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会组织模式中居于主导地位,即由监事会负责监督经理人,而董事会只负责向经理人提供战略咨询。
这一“双层董事会组织模式”的推出无疑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早期学习日德“双层模式”的“产物”。事实上,作为新生事物,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建设始终处在不断学习中。早期监事会成员多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这使我国监事会组织模式更加接近“双层结构”的“日本模式”;随着1999年《公司法》的修改和2000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颁布,我国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制度,使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组织模式具有了更多“德国模式”的色彩。
2001年在安然、全球通讯等会计丑闻爆发后,美国立法当局出台萨班斯法案加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角色的份量,全球掀起对上市公司进行来自外部和独立监督的强调和重视的浪潮。在这一背景下,好学上进的我国资本市场开始积极引进并于2003年开始全面推出独立董事制度。
在上述学习过程中,我们董事(监事)会组织模式不知不觉从监督和战略咨询职能分离的日德模式,转向职能混合的英美模式,开始强调董事需要同时履行战略咨询和监督经理人两种职能。但在上述制度引进和学习过程中,我们同时保留了监事会,出现了监督职能同时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事履行的局面。换句话说,我们形成了一种既不完全像美国模式,又不完全像德国模式,而是介于美国和德国模式之间的所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监事)会组织模式。
虽然通过推出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制度,“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但国资国企问题专家、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同时承认,“这些年中央企业大案要案大多不是监事会披露和发现的”。监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履职难不言而喻。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目前监事会履职难的尴尬局面呢?从前面对我国董事(监事会)组织模式演进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从2003年开始推出的独立董事制度以职能混合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事实上构成了对设定履行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的功能替代。随着近年来我国监管当局对董事会内部专业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视和强调,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被边缘化不可避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功能的重叠在我们看来是导致监事会无法履职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设置与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监督功能重叠的监事会不仅增加了上市公司制度运行成本,而且使经理人面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多头监督人浮于事的局面。因此,围绕我国上市公司如何形成高效的董事会组织模式,我们还需要开展新的探索。
对于目前监事会履职难现象,我们事实上还可以从监督执行人的角色错位得到解释。上市公司监督执行人从来自企业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到控股股东或出资人外派监事,再到近年来盛行的独立董事,其背后隐含的逻辑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来自外部的独立的监督更加有效的认识。毕竟,“作为其他公司的关键决策者的外部董事,通常较为关注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声誉,因而,与内部董事相比,更可能成为经理人的有效监督者”。出于规避法律风险和避免声誉损失的考量,来自外部的独董与主要来自内部的监事相比更敢于对公司一些不合理的董事会议案说“不”。
由于独董产生和更迭受到作为监督对象的内部控制人的影响、独董自身激励不足、任人唯亲的董事会文化以及逆淘汰出具否定意见的独董的现象时有发生等原因,独董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上同监事一样,饱受批评和争议。但我们毕竟看到,董事(监事)制度建设从原来依靠来自内部的监督走向依靠来自外部的独立的监督,使原本错位的角色走在回归合理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