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标志我们将全面步入法治建设新时代。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开发建设于1999年,搬迁宁夏南部贫困山区的移民群众22万人,回族人口占61%,残疾贫困人口占30%,是全国最大的生态移民扶贫开发区,贫困人口多,社会矛盾集中,在这样一个底子薄、条件差的地区主政,在实施决策、改革发展和化解矛盾过程中,必须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担当,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主动适应法治工作新常态,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把“法”装进心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进入法治新时代,群众法制观念增强,对法治社会的期待更加强烈,法治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深得民心。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评价领导干部否称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有没有法治意识、具不具备法治能力、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
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法,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学习法理知识,提高法律思维,学习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结合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原著、读原文、悟原理,做到全面深入、融会贯通,争做法治型领导干部。
要通过专题学习、普法宣传、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促进领导干部自身理念转变、思维更新。并且要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基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管理全过程,不断提高县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把“法”变为常态,坚守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实践证明,离开法治,实行人治、策治,将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习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了法治的护航,改革才能不走样、有章法。领导干部必须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地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去年以来,红寺堡区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水利、农林、农牧、土地承包、社会治理等改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稳步前进。
针对地处中部干旱带,受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脆弱等条件影响,开展了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与宁夏水投集团合作,将城乡供水、工业供水、污水处理等,以股份制合作形式成立水务公司,实现城乡供水“同质、同网、同价”。
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立和推行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信访问题依法化解、依法终结和依法处置机制,教育群众合法理性表达诉求,把大量社会治理和群众信访问题引向法治化轨道。
把“法”践在行动,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
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约束公权最有力的宣言。只有领导带头“法治”才能实现社会“法治”,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在进行决策、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要健全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行“四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扎紧制度“笼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一把手不能先行发言定调,强化在法律约束下用权,“一把手”由“权力无限”变为一班人“用权受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监督形式从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向“一把手”监管班子成员转变,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相互制约机制。
把“法”作为戒尺,严守“底线”、从政“红线”
心有所畏才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领导干部首先要紧绷法律这根准绳,恪守党纪红线不容触碰、法律底线不容逾越的行为准则,要敬畏法律、敬畏权力、敬畏群众。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法律至上,增强法治意识,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行为戒律和准绳,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形成“法治方式”从政新风。
领导干部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一定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的执政思维,守法用权,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以法度情,不能让私情凌驾于公权和法律之上。
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用制度化、法治化的形式长期固定下来。坚持以百姓之心为心,推进法治惠民,发挥法治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