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国外农村养老保险与产业

2015-12-29 00:00:00高宝华
农家书屋 2015年7期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农村养老产业也日渐兴起,许多地方将农民闲置房屋采取合作入股、公司经营等方式进行整修,建成仿古、原生态、现代等多种风格,为农村老人养老提供服务。国外许多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产业发展方面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

作为世界上最早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的国家,德国于1886年5月公布《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帝国法》是农村保障制度的开端。德国1957年设立《农民年金救济法》,将农村养老保险从一般公民养老保险中独立出来,通过成立多家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德国联邦政府的各州政府成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独立法人、自治管理,形成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明确立法对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运作过程起到了规范与监管作用。

国家统一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额,农民需在50岁以后成为退休者才能享受农村养老保险,要求男女年龄分别为65岁和60岁的农村老人,交满180个月的保险费,才可以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德国1995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法》,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政府从国家层面建立起社会保险、终老财产、自我保障的三级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德国政府补助2011年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总投入的71%,政府投入不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主力,而且还鼓励农民在基本养老保险外参加其他或附加农村养老保险,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医疗、护理)体系。

德国养老产业分为社会住宅、养老院两类。社会住宅内部为无障碍设计,由政府对老人住房进行补贴,老年住宅房产主与民间福利团体签订合同,由民间福利团体提供生活援助、专业护理、贷款融资等服务。养老院与老年住宅相邻建设,规划设计体现出老年特性,提供与老年住宅的同等服务。德国养老院运营以出租物业+购买服务形式为主,虽然德国近年来的整体经济发展趋缓,但是养老产业投资活跃、收益良好,现已形成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异地养老、以房防老等模式。

居家养老护理型模式为老年人居住在自有居所,依托周边养老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老年住区式养老模式以养老居家服务监护式公寓为主;养老机构型模式能提供24小时全方位服务,包含护理、日间生活、起居等;德国目前共有1.24万家养老机构,慈善组织兴办占54%,私人养老院占40%,公立养老院约为6%。

美国:

美国国会在20世纪30年代通过《社会保障法案》,随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包含于公共养老保险(老龄、遗嘱、残疾保险)制度中,这是美国农民直接相关的、带有强制性的制度,包括退休金、残疾金、抚恤金。资金来源主要有雇主和个人工资税收、联邦政府补贴、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投资收益等。

美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分三个层次,一层是以“老龄、遗属、残疾保险”为主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二层包括企业养老金、政府职员养老金,具有自愿性;三层是商业性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建立退休账户,允许存入税前收入。

美国1981年立法明确规定,对无职业年金计划的城市雇员与农民储蓄不需纳税,计划最高存款额为2000美元/每年,给予养老储蓄优惠。美国的农民分为农场主和农场工人,都有缴费的义务。由于美国城乡差距不大,美国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储蓄、投资收益、企业退休金、政府社会保障金。美国属社会保险型制度农民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劳动者,保险费用由政府、雇用单位、雇员三方承担并分担风险;实现方式主要是为农民专门开设的养老制度和城乡共同采用的养老制度,均以现收现付的方式募集资金。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虽短,但企业年金与商业年金制度较为发达,实现养老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美国老人进入机构养老的比例约占老人总数的20%,居家养老是美国老人们选择的主要养老方式。美国实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在各州为老人提供服务。小区建立养老活动中心,设施包括医务室、图书室、计算机室、健身房、洗衣房、紧急呼叫系统等,老年人白天在中心活动,晚上回家休息。政府财政出资派家庭保健护士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美国小区养老主要有自理型、协助型、特殊护理小区、持续护理退休小区等模式。如美国加州现有大约7800个拥有执照的生活援助小区(PCFES),能为17万多老年人提供服务;波士顿的比肯希尔(Beacon Hill)小区,采取小区联盟会员制养老形式,提供各种服务和照料;佛罗里达太阳城中心老年小区从1961年开始建设,目前共有10500个住宅单元,入住美国及世界各地住户1.6万,老年小区规划针对老年人的无障碍、空间导向设计,设施强调身心健康,体育运动丰富多彩,开设课程和组织活动超过80种,现已成为美国最好的老年小区,实现了“赡养、乐活、善终”的老年生活目标。

日本:

作为东亚国家,其历史文化与中国接近。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初创、重建、补充、完善四个阶段。

初创阶段从20世纪30年代到“二战”结束以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起源于医疗保险,20世纪30年代初,建立农民参加的“普通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解决农村医疗设施不足及农民医疗费用;1938年7月面向农村居民制定《国民健康保险法》;1944年全国所有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建立面向农民与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

重建阶段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1959年颁布《国民养老金法》,将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年满20至60周岁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到20世纪60年代,日本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补充阶段从20世纪70至90年代。日本政府1971年制定《儿童津贴法》并将农村困难家庭儿童津贴纳入其中。政府于1971年1月实施《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自愿加入年金,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后,在获得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可获得更多的年金补助(特别附加养老金);补助标准必须满足3个条件(年龄为20~55岁之间、有一定规模土地的名义权、国民年金的加入者);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有效缓解了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有利于农业生产者年轻化,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日本到20世纪末建立起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阶段从20世纪末起至今,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比率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力流失严重,农民养老保障需求增加,农村养老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农民的特殊需求。日本政府补助到2011年已占到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总投入的45%,并呈现出逐年增张的趋势。政府通过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解决上述问题。

日本养老产业发展较为成熟,现已形成了医疗看护、住宅养老、健康养老等产业。日本中产阶层以上的老人主要在自家养老,需要时聘请上门看护服务。大批中低收入阶层人士居住于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的养老院。日本政府、企业、非盈利组织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建设各类养老设施,政府、企业在建设各类养老设施时,注重专业化(住宅居室、家居用品、餐饮配备、看护服务、人员培训等)设计,养老设施进行社会化建设和运营,形成了以养老设施为核心的“养老院经济”产业(老人用品、餐饮、咨询、服务、培训、管理)形态。日本政府2010年公布《21世纪复活日本的21个国家战略项目》提出,日本在2010年至2020年,将医疗、看护、健康相关产业市场规模再扩大50万亿日元,争取增加284万个就业机会,拉动未来经济发展,将养老产业确定为日本经济未来的新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