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珂
用好环评否决权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veto, guidance for green development
■文/杨珂
日前,环境保护部正式在官网上公布了对“伊犁新天20亿方煤制气项目”和“山西潞安煤制油项目”2个项目环评不予批准的通知。通知显示,2个项目于同一天被环保部否决。
“西部”、“能源”、“基础设施”,这些都曾是这类项目“受宠”和审批中易获通行的亮点“标签”,但在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些都不能够成为项目必上的理由。
资料显示,伊犁新天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位于新疆伊宁市西北,项目以长焰煤为原料煤和燃料煤,采用碎煤加压气化技术生产天然气,取水来自伊犁河。项目总投资155亿元。环保部审查认为,该项目存在“选址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具可行性,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等六方面主要问题。
山西潞安煤制油项目位于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项目总投资239.1亿元,新建18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制油。该项目利用潞安集团高硫高灰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和费托合成技术,生产铁基合成油品;以钴基油粗油品(外购)为原料,生产钴基合成油品及化学品。环保部审查认为,“该项目位于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王桥镇集中式水源地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上游,且距离较近。厂内部分区域地下水防污能力差,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隐患”、“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大气已无环境容量”等五方面问题。
陈吉宁部长多次强调,要把“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变过来,把守法变成新常态。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截至六月份已有15个建设项目被环保部否决,其中有不少属于基础建设的原油、天然气、热电、水电等项目(见下表)。这表明,不顾环境代价求发展的模式不可继续,平衡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正考量着决策者的智慧。环保部门正在用好“杀手锏”,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因此,环评成为审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故而成为保护环境和预防污染的利器。但在执行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地方放任建设项目“先上车后买票”,没有环评就上马。
2015年,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9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63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这意味着过去未经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也就是俗称“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必须停止建设,不再补票,直接赶下车,并且还要处罚。新环保法对环评违法增加了“恢复原状”和“拘留”的责任方式,比原来的更加严厉,“先上车后买票”、边报环评边建设等,都行不通了。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实施多种惩罚措施直至项目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拘留,对未批先建“零容忍”。
表 2015年1-6月环评报告书未被环保部批准的项目
防治环境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是把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第一关”。紧握新环保法“杀手锏”,用好环评“否决权”,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选址布局要求和总量控制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就能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绿色发展就有了更大的空间。
作者单位:环保部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