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晓雷
疏忽与违规:设备安全运行“软肋”
文/晓雷
2014年12月31日,顺德“12.31”重大气体爆炸事故的发生,让人们在庆祝我国经济因“一带一路”插翅腾飞之余,不禁把目光转到了安全事故上。回顾过去的一年,撇开老生长谈的矿难和高危频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仅因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资产损失,就已让人触目惊心,不容忽视。细究原因,让人意外的是:很多事故的发生,居然是因为设备检维修违规和疏忽所致。
如何才能让那些生命不再白白的逝去,让“疏忽”与“违规”这两个生产安全事故的元凶不再出现,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矿难,由来已久。2014年四、五月间,仅云南一省,曲靖市下海子煤矿“4.7”、红土田煤矿“4.21”和宁蒗石笋沟煤矿探矿井“5.8”事故,就造成数十人死亡。
交通事故,众所周知。2014年,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充市仪陇县“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1人死亡;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10人死亡,17人受伤……
相对而言,工业生产似乎安全了很多……
对于“智慧工厂”的构建,将“品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损坏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涉及范围很广,按照事故原因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灼烫、淹溺、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事故20种。仔细想想,不难发现这20种事故居然大多和生产设备设施紧密相关。
2014年12月31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气体爆炸事故,事故最终造成18人死亡、30余人受伤。
2014年8月2日,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经全力抢救后,医治无效陆续死亡数十人,使死亡人数达146人)。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2014年1月9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内,员工在检修管道过程中发生吸入硫化氢等含硫有毒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
在“死”、“伤”的前而加几个阿拉伯数字很简单,但那数字中蕴含的生命消逝却足以让人触目惊心。或许那些发生事故的工厂的厂房和车间内还贴着诸如“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平平安安上班来、高高兴兴回家去”的类似标语,或许不久前“安全重于生产”的口号还在耳边回响,但事实却用生命的代价告诫每一个人,停留在标语和口号阶段的安全并不是真的安全。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幕幕惨剧的发生?
顺德“12.31”气体爆炸的原因,是工人违规大量使用稀释剂清洗车轴总装线设备,以及现场违规操作电焊设备;亳州“1.9”中毒则是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泵操作井进行管道设施检修。当然,在设备设施违规检修维护的背后,自然也离不开厂方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忽视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以昆山“8.2”铝粉尘爆炸事故为例,细究原因:是因设备检维修的种种违规和疏忽,使爆炸五要素(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在整个生产环境中不断积聚所致。
首先是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该公司在设备维护方面疏忽大意、长时间放任自流,使铝粉尘大量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其次,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终致引发爆炸。而泄爆装置的缺失,更是雪上加霜,致使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最终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的可怕后果。
该“8.2”铝粉尘爆炸事故的最终调查结果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设备长期维护不力自然要负首责,而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缺位也难辞其咎: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审查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指导不力等同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罪魁祸首。
昆山“8.2”铝粉尘爆炸事故事后追责,除中荣公司外,还涉及到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以及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另外,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1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5人。
事故发生后严历追责,固然可以引起人们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时警醒,但逝去的生命却再也无法挽回。所以生产安全,应是预防重于处理。
管道检修凶险暗藏,爆燃中毒当须谨慎
综观上述3次事故,顺德“12.31”气体爆炸和亳州“1.9”中毒的主要原因是设备检维修操作违规,昆山“8.2”铝粉尘爆炸则是因为设备检维修不到位所致。其实因设备检维修造成的安全事故早已屡见不鲜。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设备水平不断提高,在为人们提供便利、为工业增加产值的同时,设备也将安全隐患带到劳动者身边,为使其安全运转,很多操作条例、检查维护维修规范相应而生,然而事故依然无法避免。近年来人们对于诸如对用电设备进行检维修时因疏忽发生触电事故;未悬挂警示标志而进入搅拌、切割等高速旋转或带电设备内检维修,他人重启设备造成人员伤亡等相关报道已是见怪不怪、习以为常。
那么到底该如何杜绝这些设备检维修事故呢?笔者以为,态度至关重要。诚然,规章制度和安全设备设施上的齐备不可或缺,但离开思想上的重视,再多精力与资金的投入也难免流于形式。
那些安全制度不全、规章条例不细、安防设施缺乏的公司自然毋须多言,但很多时候,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物可用。很多企业拥有的安全制度是齐全的、安全条例是精细的、安防设施是齐全的,但因领导不重视、培训走过场、工人无所谓、再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所有的安防投入只是为了应付每年的例行检查,成为装点门面的摆设,而本应严格执行的设备检维修条例则沦为一纸空文,高价购入的安全设备也被束之高阁,对于这样的公司而言,发生设备检维修事故绝对不是什么遥不可及的事情。
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并对安全设备的检测、维修等做出了明文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对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严格执行淘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初为97条,2014年修改增补至114条,这么多的条款,最终的目的,无非是安全二字。
安全促生产,生产必安全,这是原则,不容违背。如果一定要衡量这二者孰重孰轻,很显然:安全是生产的前提,生产服从于安全,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从来都不是少数人的事,从政府、监管部门到企业领导、员工都应责无旁贷。
业内人士建议,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听取企业意见,根据生产实际,不断改进并完善相关安全法规。
相关部门应落实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加强监管,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设备、防尘、防火、防水、防静电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条例和安防设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企业主体应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要切实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检维修条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并不断完善本企业生产安全条例,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安防设备设施齐全、安防用品齐备。
从领导到员工,都应认真进行设备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事故是对思想麻痹者的惩罚,一时的疏忽,带来的可能是终身的遗憾。当更多的人能够将安全事故看作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真正对安全事故怀畏惧之心的时候,避免事故发生,或将指日可待。